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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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11-25 神经外科第一章 总 则l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 ,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内所有从业人员,l包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 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 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 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l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

2、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 、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 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 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 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l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 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 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 范l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 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 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 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

3、卫生行业规章 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 规定。l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 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 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 ,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 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 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 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 ,自觉维护行业形象。l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 ,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 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 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 形式给予的回扣、

4、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 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 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 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 号源。l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 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 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 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l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 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 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 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l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 确的业绩观,加

5、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 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 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 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l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 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 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 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l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 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 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 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第十七条

6、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l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 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 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 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 自律,发挥表率作用。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l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 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 科学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 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 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 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l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 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 诚、耐心与患者沟通。第二十三条

7、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 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 ,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 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l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 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 报告职责。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 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 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 件。l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 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 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

8、情同 意权。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l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 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 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 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 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 、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 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l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 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 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 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

9、按规定报告。l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 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l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 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 有效。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 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 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l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 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 ,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 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 剂。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 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 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

10、详 尽解答用药疑问。l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 、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 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 为商业目的统方。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l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 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 护患者隐私。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 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 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l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 、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 ,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 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 意。第四十二条

11、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 ,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 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 并给予必要的防护。l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 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 利益。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 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 医疗机构正常运营。l、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 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 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 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 ,不谋私利。l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 有关管理规定,

12、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 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 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 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 卖医疗废物。l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 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 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 卖医学信息。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 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 序良好的就医环境。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l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 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 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 的贯彻实施。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

13、能部门协 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l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 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 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 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l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 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 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 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 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 优的重要依据。l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 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通报

14、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 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 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 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 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章 附则l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 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 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 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 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 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l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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