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 商 法航运管理系 蒋 军第5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107条: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 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 同。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 人视为旅客。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除运送旅客外,还包括运送旅客的行 李。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 辆,但活动物除外。自带行李: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放置在客舱内的行李。非自带行李: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托运行李)。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我国海商法第110条:旅客客
2、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 的凭证。承运人或者代其出售客票的客运站或者其他单位向旅 客出售客票后,合同即告成立。国内客票是不记名客票,可任意转让。一般记载:船名、航次 、开航日期、起运港、目的港、客舱等级、铺(座)号等国际客票是记名客票,不能任意转让。一般记载:承运人名称 与地址、旅客姓名与地址、旅客须知等。海上旅客运输票款中包括了保险费。这种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因旅客自身原因而变更或解除旅客没在规定的时间上规定的船舶,则可要求变更时间 和班次,或是办理退票。但是退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并要扣 除一定的退票手续费。因承运人原因或第三者原因
3、而变更或解除承运人未按预定的时间和班次开航,则旅客可要求变更 时间和班次,或是办理退票。此时,要全额退票。因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解除如船舶灭失、被征用、被扣押等,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 承运人全额退票。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开航前与开航当时提供适当的舱内:应与客票等级相符合理尽速、直航目的港:不得不合理绕航为旅客供应膳食:前提是票款中已包括膳食费运送旅客行李:免费运送一定量的行李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旅客及行李的运送期间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
4、任旅客及行李的运送期间旅客及自带行李: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其他行李(托运行李):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其受 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 时止。承运人赔偿责任在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 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 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推定过错。但承运 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可以提出反证。承运人免责的情况: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
5、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故意造成的 ,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系其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免责。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 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如系旅客自己保管的,承运人免责。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票款请求权:无票乘船、持失效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超程乘船 时,需要补票,并加收票款(即罚款)留置权:只能留置旅客的行李船舶开航权:船舶在中途港到点即开船,旅客逾期不登船,承 运人不退还票款。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海商法第117条)对旅客的人身伤亡,不超过46666SDR对旅客自带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833SDR对旅客车辆包括车上的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3333SD
6、R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海商法第117条)对旅客其他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SDR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 海商法第118条)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承运 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 时,承运人不得援用前述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旅客的主要权利即对应于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即旅客在支付票款后有权 要求承运人将其安全运送至目的港,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 以及对其遭受的伤害或者其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向承运人索赔 等。旅客的主要义务支付票款在船期间
7、,应遵守客运规章,服从船长的指挥与管理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旅客的主要义务按照规定或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不得擅自携带或者在行李中 夹带违禁品或者危险品。否则,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和地点 ,将其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 负赔偿责任。提交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通知。对于明显损害,应该在离船之 日或行李交还之日,向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 通知。对于不明显损坏,应在离船之日或行李交还之日起15日 内提交书面通知。否则,便推定为旅客已经收到完好的行李。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4)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
8、人的法律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如果能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 托的范围之内,便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 。但故意或明知而轻率的行为除外。承运人对全程运送负责,但可依据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规定相 互追偿。当直接向实际承运人提出索赔时,实际承运人有权援 引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当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 索赔时,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案例1998年7月初,上海某旅行社与上海永合船务务公司签订签订 旅客运输输合 同,约约定由上海永合船务务公司将150人的旅行团团从上海运至目的港日本神 户户。合同签订签订 后,上海永合船务务公司又以自
9、己的名义义与第三人金安船务务有 限公司签订签订 旅客运输输合同。7月7日,旅行团团登上了金安船务务有限公司所属 的“金安”轮轮。上船前,多数旅客办办理了行李托运。“金安”轮轮抵达日本后, 在提取行李时时,有15名旅客发现发现 行李因长时间长时间 的水泡而严严重受损损,经检经检 查查系行李舱舱密封不好,在航行途中因遇大浪进进水所致。另有5名旅客未能提 到托运行李,经经核实实,该该5名旅客的托运行李在起运港未装上船,经经与起运 港联联系,在起运港未找到该该5名旅客托运的行李,最后确认认系在起运港装货货 过过程中丢丢失。7月16日,旅客与船方共同商定确认认,受海水浸泡的15名的 旅客行李损损失共计计
10、6万元;5名旅客丢丢失的行李损损失4万元。9月25日,20名 旅客推选选旅客王某为诉讼为诉讼 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 ,请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永合 船务务公司、金安船务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赔偿 行李损损失10万元。问问:请请分析案情,并作出合理的判决?案例分析(1)从案情上分析,因为为是双方真实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规定,因此 原告与上海永合船务务公司之间间的旅客运输输合同、上海永合船务务公司与第三 人金安船务务有限公司签订签订 旅客运输输合同均合法有效。此时时,上海永和船务务 公司是承运人,金安船务务有限公司是实际实际 承运人。(2)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规定,本案行李丢丢失是在承运人
11、的 责责任期间间之内,因此承运人应负责赔偿责应负责赔偿责 任。(3)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承运人与实际实际 承运人均负负有赔偿责赔偿责 任的,应应当在此项责项责 任限度内负连带责负连带责 任”的规规定,第三人金安船务务有限 公司作为该为该 航次运输输的实际实际 承运人,因其未尽到谨谨慎和安全的保管义务义务 , 未将5名旅客托运行李装上船导导致丢丢失及因船舱进舱进 水造成15名旅客行李损损 失,应应与承运人上海永合船务务公司对对旅客承担连带责连带责 任。 三、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1)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章优先级排序海商法、合同法、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国际海上运输:海商法、
12、合同法沿海海上运输:海上法、合同法、客规内陆水运运输:合同法、客规三、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2)海上旅客运输国际公约1974年雅典公约产生的背景为统一各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经过多方努力, 1974年12月在希腊雅典召开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法律 会议上通过了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 称1974年雅典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8日生效。目前, 已有32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94年3月5日加入该公 约。三、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2)海上旅客运输国际公约1974年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每次运输不超过70万金法郎对旅客自带行李,每一旅客每次运输不超过12.5万金法郎对旅客车辆及车上所载行李,每车每次运输不超过5万金法郎对旅客其他行李(托运行李),每一旅客每次运输不超过1.8万 金法郎三、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2)海上旅客运输国际公约1974年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诉讼时效时效为2年,自旅客离船或本应离船之日起算,或自行李 离船或本应离船之日起算。1976年议定书、1990年议定书、2002年议定书主要区别在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不同。随着时间 的推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额越来越高。具体见:P226-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