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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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术语和定义 v 建筑容量名词 v 1 用地面积 v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v 2 建设用地面积 v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v 3 总建筑面积 v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v 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v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5 建筑物基底面积 v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v 6 建筑容积率 v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包括两种情况: v a) 无半地下室,或半地

2、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50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 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v b) 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50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 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术语和定义 v 7 建筑覆盖率 v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v 8 规定建筑容积率 v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 定的建筑容积率。 v 9 规定建筑面积 v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 定的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v 10 核增建筑面积 v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

3、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 允许对建筑中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的等量建筑面积。 v 11 建筑层数 v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v a)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9.0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 建筑面积的1/8者; v b) 实心女儿墙高度小于1.50米者; v c) 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但不设围合外墙者。术语和定义 v 建筑术语 v 1 裙楼、塔楼 v 高层建筑中,低楼层部分的建筑结构至高楼层部分发生转换,且结构转换的相邻楼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差值超过低楼层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3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 楼层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4、。 v 2 层高 v 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v 3 楼层净高 v 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v 4 自然层 v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v 5 标准层 v 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v 6 夹层 v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v 7 架空层 v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术语和定义 v 8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 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v 9 设备层 v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

5、人员进入操作用 的楼层。 v 10 避难层 v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 v 11 屋面(顶)层 v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的 楼层。 v 12 地下室 v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者 。 v 13 半地下室 v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 1/3但小于1/2者。 v 14 走廊 v 建筑物内设置的水平交通空间。 v 15 过道 v 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v 16 挑廊 v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

6、空间。术语和定义 v 17 檐廊 v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v 18 回廊 v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v 19 架空通廊 v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v 20 门斗 v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v 21 门廊 v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的由上方建筑形成的有顶盖、有廊台、且有支柱支撑顶盖的开 放式建筑空间。 v 22 雨篷 v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用于挡雨、遮阳的板或篷。 v 23 阳台 v 建筑中凸出于外墙面或凹于外墙以内的平台,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供使用者晾晒 衣

7、物、休息及其它室外活动之用。 v 24 露台 v 与建筑衔接供人们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的屋顶 作为上层的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平台也视为露台。 v 25 凸窗 v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台高度达到或超过0.4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 v 26 围护结构 v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术语和定义 v 27 落地窗 v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小于0.40米的窗,前者为平台式落 地窗,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 v 28 围护性幕墙 v 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v 29 装饰性幕墙 v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v 30 眺

8、望间 v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v 31 勒脚 v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v 32 变形缝 v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v 33 永久性顶盖 v 结构牢固,可供永久使用的顶盖。 v 34 骑楼 v 楼层部分跨在公共街巷上的临街楼房。 v 35 门厅 v 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 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v 36 大堂 v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较大的门厅。术语和定义 v 37 楼(电)梯间 v 是用以容纳楼(电)梯,并由墙面

9、或竖向定位平面限制的空间。 v 38 前室 v 设于楼、电梯间与走廊之间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v 39 台阶 v 在室外或室内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v 40 管道井 v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v 41 烟道 v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排放烟尘的竖向井道。 v 42 核心筒 v 建筑物中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垂直管线、联系其它建筑空间的结构体系。 v 43 中庭 v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v 44 桥 v 与室外相连的有跨度的架空构筑物。 v 45 花池 v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种植花草的建筑构件。 v

10、 46 天井 v 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空 地,一般面积不大,主要用于房屋采光、通风。术语和定义 v 47 公共(消防)通道 v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v 48 公共开放空间 v 建筑物内部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空间或室外场地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应与建设用 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成有机的整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v 计算通则 v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v 1 符合GB/T 17986.1-2000中8.2.1条的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v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

11、.20米,以下同)时,按一 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v b) 房屋自然层内设有局部楼层(如夹层、插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的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v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 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v d)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按房屋的 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v e)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 等,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v f) 挑楼

12、、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 积。 v g)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 v h)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非 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v i)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 v j) 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v k)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 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房屋

13、建筑面积计算v 计算通则v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v l) 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的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 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v m) 与室内任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 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v 2 符合GB/T 50353-2005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v a) 坡屋顶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以下同)的部分均计算建 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1条第2项)。 v b)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 的按其

14、层高在2.20米以上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 第3.0.9条)。 v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v 1 符合GB/T 17986.1-2000中8.2.2条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v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或 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v b) 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 费站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计算v c) 有顶盖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

15、 算建筑面积。 v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v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 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v 2 符合GB/T 50353-2005中相关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v a) 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12条)。 v 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v a) 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v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等; v c) 房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v d) 房屋的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v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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