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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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原文解读刘志伟 2010年11月22日总体概述n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于年月日通 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n 共12章,98条。各章节目录n 第一章 总 则n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n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n 第四章 工伤保险n 第五章 失业保险n 第六章 生育保险n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n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n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n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n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n 第十二章 附 则一、关于第一章总则n 总则一章共九条n 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n 1、立法宗旨;n 2、社会保险

2、包括的范围;n 3、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的方针;n 4、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权利;n 5、政府对社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n 6、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等。n 现分述如下:(一)立法宗旨(第1条)1、规范社会保险关系;2、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3、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保险包括的范围(第1条)n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 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 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 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的方针 (第3条)n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n

3、 n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相适应。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的义务权利(第4条) n1、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n2、权利: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 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 咨询等相关服务。n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 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五)政府对社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 第5-6条)n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n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n2、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n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 持。 n4、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

4、业。 n5、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n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 行。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 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六)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7-9条 )n1、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 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社会保险工作。n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n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 登记、

5、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n4、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 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 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二、关于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n 本章共十三条,主要讲了10个方面的内容:n1、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n2、基金的组成和分类n3、缴费和记帐规定n4、政府的责任n5、个人帐户的规定n6、基本养老的组成n7、基本养老金支付的规定n8、基本养老金的调整n9、跨统筹地区就业转移的规定n10、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现分述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 第10条)n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共同

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n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n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金的组成和分类(第11条)n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 账户相结合。n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 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三)缴费和记帐规定(第12条 )n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n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7、费,记入个人账户。n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 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四)政府的责任(第13条)n 1、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n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政府给予补贴。 (五)个人帐户的规定(第14条 )n1、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n2、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n3、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六)基本养老金的组成(第15条

8、 )n 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组成。n 2、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 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七)基本养老金支付的规定(第1617条)n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 n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 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 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n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 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

9、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 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第十八条)n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 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九)跨统筹地区就业转移的规定( 第19条)n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 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2023条)n 1、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n 新型农村社会养

10、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 府补贴相结合。n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组成。n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n 2、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n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三、关于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n 本章共10条,主要讲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n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n3、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n4、社会保险经办如何管理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 位n5、个人跨统筹地区就

11、业的转移接续规定等。n 现分述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 第2326条)n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n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n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n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n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n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n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 补贴相结合。n

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 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n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2729条)n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 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 规定年限。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 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 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3、。n 3、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 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30条)n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n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n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n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n (四)在境外就医的。n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 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 权向第三

14、人追偿。(四)社会保险经办如何管理医疗 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第31条)n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 ,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 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n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 必要的医疗服务。(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转移接续规定 (第32条)n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关于第四章工伤保险n 本章共11条,主要讲了8个方面的内容:n1、工伤保险的参保主体;n2、缴费的相关规定n3、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n4、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n5、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n6、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规定n7、享受工伤保险待

15、遇的相关规定n8、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等。 n 现分述如下:(一)工伤保险的参保主体 (第33条)n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 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的相关规定 (第3435条)n 1、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n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 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 ,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n 2、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 伤保险费。(三)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 (第36条)n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 的,享受伤残待遇。n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 方便。(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37条)n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 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n (一)故意犯罪;n (二)醉酒或者吸毒;n (三)自残或者自杀;n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五)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第38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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