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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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一、验收n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检验而后收下。n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 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 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 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 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nacceptance接受 验收 承诺 承认 赞同 相信 承 兑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30号令)2007年4月1日实施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目的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 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n意义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 设任务的凭据。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2、 规定n适用范围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 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 参照本规定执行 。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具 体的参照要求。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 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n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 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 的基础。 n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

3、收条件时,应 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 工。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 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 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 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n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 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 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 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二、水利

4、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 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 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n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 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 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 时组织验收。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 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 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 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 或者委托书中明确。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分部工程验收

5、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 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 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n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 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 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 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 ,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 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 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备案。n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

6、程完 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 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n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 批准文件中明确。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 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 应的移民安置

7、专项验收。n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 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 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 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 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 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 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 告。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 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 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8、管理 规定n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 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 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 收。n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 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 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 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 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 过6个月。

9、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 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 题报告。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 收两个阶段。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 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 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 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 ,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n工程等级划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 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二、水

10、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 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 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 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 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 ,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 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 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 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

11、遗留问 题和完成尾工。n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 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 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n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 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 的责任。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n 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 项目法人列支。 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 程SL 2232008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任务 工程验收应包括

12、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 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 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 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 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 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 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 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 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

13、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 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 作组)成员同意。n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 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 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 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 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 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 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工程验收应在施

14、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 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n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 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 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 检查。 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 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 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n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 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 录A和附录B。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 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 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人验收监督管

15、理机关应 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 ,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 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 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n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 单位)主持

16、。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 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 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 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n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 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 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 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 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 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 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 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n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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