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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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Evidence lawContents二、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壹1.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抗辩式 知情陪审团 不知情陪审团纠问式 法定证据 自由心证神示证据神示证据1.1 神示证据v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一是在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自然认识能力不足v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决斗水审火审神判法神誓法v水审(冷、热) v火审 v鳄鱼审 v热油审 v面包奶酪审 v十字形证明神断神誓法v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有在与其他男子共 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

2、家。”v 公元5世纪末至5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 “誓言”规定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要求当事人对神宣誓以 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为了加强誓言的力量, 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对神宣誓来证明当 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称之为“辅助宣誓”或“保证宣誓”。v 在阿拉伯国家中,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 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他们心目中,真主 安拉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如果谁在宣誓时欺骗了安 拉,那他就永远得不到安拉的宽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法官一般先让被告人宣誓。如果被告人拒绝宣誓,那么原 告人只要宣誓即可胜诉;如果原告人也拒绝宣誓,或者双 方都宣誓,法官则

3、要进一步判明案情曲直。神判法v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若某人被告发 犯有巫蛊之罪,而又不能证实,可将其投入河中进行考验 。如果他没有被溺死,则意味着河水已为他洗白,告 发者应处死刑,其房屋归被告发者所有;反之,则说明被 告发者有罪,其房屋归告发者所有。”v 该法典第132条还规定:对于被告发与他人通奸的自由民 之妻,亦应投入河中去接受神的裁判。古代日耳曼人也曾 采用这种“水审法”,但其检验标准与古巴比伦人恰恰相 反。他们认为河水是世界上最圣洁的东西,不能容纳有罪 之人,所以嫌疑人被投入水中后若浮于水面,则证明其有 罪;若沉入水中,则证明其无罪。在后一种情况出现时, 嫌疑人亲友必须立

4、即捞救,以免被神验明无罪者反遭溺死 。v古印度:v 神判的历史亦极久远,自吠陀时代即已通行。吠陀经文 、摩奴法典、若那罗陀法典,述祀氏法典 、毗湿奴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皆有关于“铁 火神判”、“捞沸神判”、“闷水神判”、“秤称神判”、“食毒神 判”、“触审神判”的记载。例如,摩奴法典中规定,如 果法官依证言和物证不能确定案情,则可以用“神明裁判 法”来审查证据和查明事实。 v 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规定 了神明裁判的八种形式: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 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 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3、秤审,用 秤量嫌疑犯体重两

5、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4、毒审 ,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5、圣水审 ,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6、圣谷 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7、热 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8 、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 。日本的“盟神探汤”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v 在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民族习惯法以及后来的“蛮族法典” 中,神判更是大行其事,其最显著者当推“捞沸判”和“铁火 判”以及“浮水神判”。如萨利克法典第53条有“关于不 放手入锅的赎买”的规定。在日耳曼社会里,当人们出现 纠纷时往往乞灵于水神和火神,“由火

6、裁判的那些人,蒙 着眼或光着脚通过烧红的犁头,或用手传送燃烧的铁,如 果他们烧伤的伤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宣布无罪” 、“水的 神明裁判是用冷水或热水来进行。在冷水中,如果嫌疑者 的身体埋在水面,而不符合水的自然过程,即就说明水不 接受他,他就被判有罪。” 甚至在基督教传入之后,神明 裁判也十分常见“由教士(指基督教士)运用吃食神明裁 判,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酷伴随着这样的祈求被吃掉,主啊 !如果这个人正当地发誓,那就闭上他的胃,使他无法咽 下这块面包、奶酷吧。” v 法律与超验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 v 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 v 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

7、语言和习俗,它们 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 v 再次,依靠权威,也就是说,法律依赖的是某些成文的或 口头渊源,这些东西在人们看来是至善至真,必须服从的 ,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 v 最后是凭借普遍性,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见 都须是普遍有效的,这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 。这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 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一个 背景,而任何一个社会(虽然有的社会在程度上不及其他 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此一背景下产生其作用,并且都 从这里取得它们的合法性。 v 伯尔曼 司法决斗v评价: 提高了人类司法判断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8、。 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 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1.2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v法定证据制度 产生于13世纪,盛行于1618世纪,消亡于19世纪。 与纠问式诉讼相联系,随着教会法的兴起而形成。v特点: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得证 据的合法方式。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v自由心证证据制度v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 1790年法国杜波尔第一次提出“自由心证”原则。 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草案,正式

9、宣布:法官有把自 己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的义务。 1808年法国颁布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自由心证”原则。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 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 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 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 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 的全部职责所在。v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 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v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 自由心证为法官的主观臆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自由心证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性。 通过证据资

10、格法律化,限缩自由心证原则的适用范围 强调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对心证形成的制约 裁判理由制度 明确心证达到的具体标准。1.3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v英美证据制度发展过程: 誓言助手 知情陪审团 不知情陪审团(1303休果案)v证据规则 产生原因(彼特摩菲) 外行审判的需要 对虚假证据的担心 刑罚的残酷性 1、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2、主询问和反询问制度(direct and cross examination) 3、诱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 4、关联性规则(relevancy) 5、传闻法则(hearsay)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11、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7、意见规则(Opinion rule): 8、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 9、补强证据规则(rule of corroborative)证据制度:从非理性到理性诚然,在这当今世界上,神秘方法已不盛行。人们对于神的信仰已经变化,于是法律也必须变化。 柏拉图理性主义在认识论上的表现v 1、事件和事态发生并存于人们的观察之外;真实的陈述是同事实相 符的陈述,也就是同外在世界中的真实事件或事态相符的陈述;v 2、对过去事件的当下认识原则上是有可能的;在此背景下,认识意 味着有保障的确认,它满足了与真

12、实世界地事实性相联系的特定的证 明标准;v 3、对过去事实的当下认识,典型地看只能基于不完全的证据。由此 派生对所主张的过去事实真实性的证明,典型地看只能是一个盖然性 或可能性的事情,而缺乏完全的确定性;v 4、对过去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一般来说,必须基于对 外在世界中事件通常过程的“库存知识”来进行,在任何一个给定的社 会中,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库存知识”依次包括盖然性、为科学 界所确立和接受的一般定理、专家意见以及基于社会成员经验而形成 的“普通意识”定论。理性主义在案件认定上的表现v 1、特定的过去事实主张真实性,也即案件中系争事实的 真实性,必须根据提交给决定者的相关证据

13、获得证明;v 2、基于证据,通过对事实主张真实性的决定实施实体法 ,乃是实现补救正义的必要条件;v 3、既然对于事实主张的决定一般只能发生在不确定的条 件下,那么,法律正义便只能满足于缺乏绝对确定性的证 明标准;v 4、决定的正确性,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但何种价 值应具有优先地位,则存有争议。 理性主义在审判推理上的表现v 1、在并且只能在对于争议事实主张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 ,是基于提交给决定制作者的相关证据获得的推论而作出 时,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方法才是“理性的”;v 2、由证据所作的推论是否有效是由逻辑法则来规范的, 适应于对事实主张的盖然性判断的形成和确证的典型的推 理模式是归纳法,而

14、演绎法起着第二位的作用。因此,将 归纳法运用于现有的证据,对过去事实主张赋予盖然性的 真实价值,乃是有可能的。2.我国的证据制度奴隶社会:神证陶治狱,其罪疑者, 令羊触之,有罪则触 ,无罪则不触。王充论衡 是应篇 贞:王闻唯辟?贞:王闻不唯辟?“廌”中国法的品格乃是非神非俗,亦神亦俗,神在俗中,俗蕴涵神。梁漱溟诅誓和血迹神判 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夏后启之臣曰孟涂,司神 于巴。巴人二讼于孟涂之 所,其衣有血者执之,是 请望,居山上,在丹山西 。 更多资料参考夏之乾:神判,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云南景颇族的神判v1.闷水:通常用于处理较大的盗窃案件。由山官 和寨中老人共同确定闷水的时间、地点等。届时

15、,双方亲友到场作证,先由巫师念咒后,双方各 沿插入深水里的竹竿闷入水底,谁先露出水面即 判为输方。 v2.捞沸水锅(或油锅):烧一锅开水,投入铜钱 等物,由巫师念咒后,双方同时伸手入锅捞取投 放之物,谁的手烫伤重谁就输。 v3.煮米:双方出同样大小的一包米,由巫师念咒 后将米包投入锅内煮,煮一会取出看,谁的包内 有生米则为输方。v4.鸡蛋清卦:若同时怀疑若干人有偷窃行为,而又无 法判明,失主就暗中到所怀疑的各家取房顶茅草一根 ,请山官、长老作证,将所怀疑的人找来;由巫师念 咒后,将所取的茅草放入碗内,再把蛋清倒入碗中搅 ,如蛋清先粘在谁家的茅草上,就断定谁为行窃者。 v5.斗田螺:争执双方各准备一个田螺,由山官和中人 作证,失主先放田螺于碗中,被嫌疑者后放。若嫌疑 者的田螺斗败,则被断为窃犯;如失主的田螺斗败, 则判其为诬陷罪。 v6.捏鸡蛋:争执双方手中各捏一个鸡蛋,巫师念咒双 方开始用力捏,谁捏破谁输。 v7.诅咒、叫天:争执双方站在露天下,双方拿着长刀 横举头上,由巫师念咒,请神明判定,谁错了谁日后 将被雷击死。封建社会:人断中国古代之所以不能产生西方式的法律体系的原因有二:一是没有独立的社会集团,中国古代“士”的依附性和商人的屈从性;其次是没有超验的观念和与之相连的神法体系,也就是说,缺乏一种 超出实在法之上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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