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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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李媛利 2012.12.21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2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2012年9月6日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主要内容 共四章 51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三章执法文书管理第四章附则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卫生监督意见书 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

2、扣押处理决定书 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2.物品清单 13.公告 14.封条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案件移送书 18.现场笔录 19.询问笔录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合议记录 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5.陈述和申辩笔录 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意见书 30.行政处罚决定书 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2.送达回执 33.催告书 34.强制执行申请书 35.结案报告 36.续页 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为什么要出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

3、部于1992、1998、2002年先后颁布实施了 卫生监督文书、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随着我国卫生法 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这些文书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卫生行政执法实践的 需要。2012年在总结以前的监督文书实施经验和 广泛吸取了全国广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意见的基 础上,卫生部对现行文书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 订,因此又颁布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有哪些变化新颁布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共分四章,由原来的46条增 至51条,行政执法文书由原来的30种增至37种。新增加“卫生行政执 法事项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

4、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物品清单”、“公告”、“陈述 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催告书”、“续页”、“卫生行政执法建议 书”等执法文书10种, 对3种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文书进行了废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职业禁忌调离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等3种文书; 对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对“现场检查笔录”名称进行了修改,改成“现场笔录”。 对现行有存根的文书,如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 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 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种文书由一式三联改成一式二联了。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第二条 本规范

5、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 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 ,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 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 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 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 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

6、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 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 小可以适当调整。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 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 ,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 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 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 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 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 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新

7、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 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 ,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 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 、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 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 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 ,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注意:2006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将第十三条 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删除第十四条和执法文书目录

8、中的“产品样品确认书”及文书。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 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 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 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 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 第二十八条 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 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 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 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 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

9、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 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 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注意:增加了编号和卫生监督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一栏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 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 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 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10、、地址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 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 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注意:增加了“当事人意见记录栏”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第四十二条 送达回执,是将行政执 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 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 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 等内容。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 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 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 的过程。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 第四十四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 ,是当事

11、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 法催告仍未履行,卫生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 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 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 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 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 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 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 表 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 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 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 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 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 审批表

12、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 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 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 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 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 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 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 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 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 文书。 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 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 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13、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 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 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 定的期间。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处理 决定书 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 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 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 定时发出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 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 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查封、 扣押延期通知书 是因案情复杂,需要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时发出的文书。 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查封扣押的期限

14、 ,并说明理由。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物品清单 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 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 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 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 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 文书。 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 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 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 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 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 、案件承办人签名。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告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 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 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 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 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 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 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

15、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 陈述和申辩 复核意见书 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 录。 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 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 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 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 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 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 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 第四十三条 催告书 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 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 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 文书。 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 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 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 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新增加文书

16、制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 续页 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 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 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 的文书。 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 接执法文书的名称, 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 明页码、日期。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建 议书 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 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 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 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 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 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 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 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 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 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 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依 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 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文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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