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压醉酒路人,承担七成责任(郑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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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碾压醉酒路人,承担七成责任碾压醉酒路人,承担七成责任2011 年 7 月 30 日 1 时 02 分许,一名醉酒男子郑某和其摩托车倒在 107 国道清远市清城区田龙路段,随后 1 时 05 分许,谭某锋驾驶一辆牵引车牵引一辆挂号半挂车经过该路段,因谭某锋采取制动和打方向避让措施不及,其牵引车碾压郑某及其摩托车,造成郑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郑某死亡后,其近亲属将牵引车司机谭某锋、牵引车和半挂车车主安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以及该两车的保险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佛山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恤金共 594359.85 元。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

2、佛山支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前,受害人郑某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倒在地上,极有可能在被告谭某锋所驾车辆碾压前受害人郑某已经死亡,受害人郑某的死亡与被告谭某锋驾驶的车辆没有关系。2.半挂车没有碾压受害人,被告只同意在牵引车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查明:交警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证明 ;经法医鉴定,死者郑某血样检出乙醇 112mg100ml,其死因是因暴力作用至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本案争议焦点:1.郑某的死亡与被告谭某锋所驾车辆直接碾压郑某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2.原告醉酒倒地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一定过错。2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1.经鉴定,郑某的死亡原因是因暴力作用至创伤性失血

3、性休克死亡,由此可以确定被告谭某锋所驾车辆直接碾压郑某身体直接导致了郑某的死亡,是郑某死亡的直接原因。2.死者郑某事发前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时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112mg/100ml,超过了 80mg/ml,属于醉酒驾车,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谭某锋承担70%的赔偿责任。3.在被告车辆行驶过程中,牵引车与半挂车系连接使用,属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应在两辆车所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220000 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安运达公司承担 70%的赔偿责任。本案案号:(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 3787 号律师点评:交通事故损失的承担份额,要综合分析损失的成因,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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