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48160565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PPT 页数:12 大小:188.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买卖的最终目 的是将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各国法律对此问题 的规定差异很大,主要有三种方式:1 合同成立时转移法国法采取以合同成立时为主,以货物确定时为辅的原 则。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 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 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至买 方。”这种规定对保护买方利益有利。其第1585条又进一步 规定:“如商品非按整批,而是按重量、数量或度量出卖时在商品尚未过秤、计数或度量之前,买卖并未成立

2、。”这 就对前条规定的合同成立时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则作 了补充,使得货物所有权在某些情形下于货物确定时转移 。 2. 货物交付时转移德国民法典规定,货物所有权于货物交付时转移,在卖 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 成所有权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与此基 本相同。此种规定可能造成买方在已实际全部或部分付款 的情况下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对买方风险较大。3视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确定在合同项下而作不同规定这是英美国家的做法。英国法将货物买卖分为特定物买 卖和非特定物买卖。对于特定物买卖,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其意思来确定。而对于非特定物买卖 ,于货物特

3、定化之时方才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货 物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根据交付条件 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规定。由于各国规定差异很大,难以达成统一,公约对此 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留待当事人自行约定或由当事人之间 合同的准据法确定。二、货物风险转移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是指合同订立后,货物在储存、运 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各 种意外事由。风险转移,(实际上是风险承担的转移)是指货物发生 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各国立法规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当事人 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在当事人未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国法 律也都规定了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由

4、以下做法:1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联系在一起,以货 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英国法和 法国法是这方面的典型。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交付标的物之债,自标的 物应当交付之日起,使债权人成为物之所有人并由其转移物 之风险,即使尚未实际进行物之移交,亦同;但是,债务人 如已受到移交催告,不在此限;在此场合,物之风险仍由债 务人承担。”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 人另有协议,在货物上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货物 的风险一直由卖方承担。但是,一旦货物的财产所有权转移 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货物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5、”2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原则(交付主义原则、债 务 人主义原则)有些国家,如美国、德国,不把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所有权 转移的时间联系在一起,而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 时间。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 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于买受人。自交付时起,物的收 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转移也由其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第(1)(a)规定:“如果 合同不要求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 交给承运人时,损失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 利第2505,也是如此。”公约规定首先看一个案例案例【案情】2001年7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

6、 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出售小麦4500吨给A公司。小 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9000吨,卖方准备在 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4500吨给买方。但 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 5000吨,其余40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B公司在货 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45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 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 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B公司对小麦4500吨的损失不负责 任。A公司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公约仲裁解决。 【问题】如何处理本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7、售合同公约采纳了美、德的“交付 主义原则”,在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 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路货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 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 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 起,风险转移到买方。”具体而言: (1)当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有两种情况: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货物按照 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在货物 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后风险才转移由买方承担。 以上情况中,卖方虽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 风险的转移。

8、以上情况,风险要转移,必须以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 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 合同为条件,否则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即货物没有特 定化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2)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 移由买方承担。但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 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然而,如果卖方 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发生损害而仍隐瞒者, 则该损害仍由卖方承担。 (3)其他情形(不涉及运输):从买方接收或应接收货物时, 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具体而言:在不属于上述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 ,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 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 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 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 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大体相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