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与工伤保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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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第九章第九章 事故特性与伤亡事故处理事故特性与伤亡事故处理主讲人:曾延英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一、事故与事故特性,原因与成因模式1、事故,伤亡事故 事故是指生产和工作中的意外事件,这个事件造成了 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 伤害、急性中毒事故。2、事故特性1)因果性2)随机性(偶然性)3)潜伏性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3、事故隐患的形成与发展孕育形成(发展、发生)消亡(伤害 )4、事故原因的构成要素 基本要素:人(Man) 物(Machine) 环境(

2、Medium) 管理(Management)称为事故原因4M要素。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见P284表93(P351表93)诱发事故的主要因素4M要素,也可看成是三 方面因素:劳动条件因素管理因素肇事者本身因素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5、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直接原因又称一次原因。是在时 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 包括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中,有具体规定。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 存在的原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

3、 析规则(GB6442)中,间接原因有七 个方面。 主要原因是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主 要作用的原因。不一定是直接原因;间接 原因也可能成为主要原因。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6、事故成因模式 指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机理,机理的概括描 述。目的在于认识事故,并可预防和控制事故 。 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事故成因模式: P285-P288(P352-P355)1)事故成因连锁模式2)轨迹交叉事故模式3)多米诺骨牌效应模式4)能量不正常转换模式5)综合事故模式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二、事故处理1、目前,涉及事故处理的国家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2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 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 止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 安监总局令第15号 2008年1月1日 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根据493号令,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以

5、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2、事故处理工作流程图 见P289 图9-7( P356 图9-6) 3、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现场有关人员应

6、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报告。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一方面 向上一级报,同时要报本级政府。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 现场情况;(3)事故

7、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 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 地方政府,安监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救援。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 案侦察。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 归案.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以下简

8、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 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 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 的原则。 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 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 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安监;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

9、单位在依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 安监总局 安监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 定上报,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发生较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 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 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监。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县级、市级安监接到事故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 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随后补 报文字

10、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 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 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及时续报。较大涉 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 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事故信息的处置 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 ,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 计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 监部门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 关处置措施。安监部门负

11、责人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相关工作。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 场 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 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 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 员密集场所

12、、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 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 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 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省安监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 施办法。 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024号 2010年2月9日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 (二

13、)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 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 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 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 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 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 束。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 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

14、年开始,建立 每月对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 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 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 产 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 和 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 效 性。 二、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及时有效地处 置生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 同),总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 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以及省、市、县级安全监管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

15、场。 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二)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20-29人的,总局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 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10-19人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总 局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 故现场。 3.省、市、县级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 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 较大的,省级安监机构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赶 赴事故现场。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2.发生一次死亡3-5

16、人的,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 涉险事故,省级安监机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 场。 3.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市、县级安监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 4.下列事故,总局、煤矿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 中心有关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典型事故,或一 次受伤或涉险20人以上的事故。煤矿局相关司与应急 指挥中心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广 东 省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2)金属与非金属矿、地质勘探等行业发生一 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 以上的事故;海上石油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平 台倾覆事故;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 井喷失控事故。总局监管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 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 、教育、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领域)发生一 次死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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