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民办教育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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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顺德区民德区民办办教育教育协协会章程(草案)会章程(草案)(2012 年三月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教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推动顺德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设立“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 ,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是在顺德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以区内各民办中小学、民办托幼园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为组成成员,以促进顺德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引导我区民办教育组织

2、依法办学,加强民办教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推动民办教育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从而为推动顺德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会地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乐路顺德一中附小新德业学校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一)引导会员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二)承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相互交流,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或建议;(四)组织开展民办教育政策调研、学术研究及外出考察等有益于

3、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五)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第三章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民办教育事业,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志愿从事民办教育工作;(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

4、,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自觉履行顺德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守则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八)协助本会开展工作并提供方便。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 顺德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守则的行为,或多次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

5、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批准同意。但延期

6、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设会长 1 名,常务副会长 2 名,副会长 6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1 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为本会理事成员,并经由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提议对会员的除名;(七)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

7、本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专职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必要时,应向会员公告。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 1 处 7 部,即秘书处、政策咨询调研部、考核评估部、财务管

8、理部、中学教育事务部、小学教育事务部、学前教育事务部、非学历教育事务部。各部长由副会长兼任。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三)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几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

9、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及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三年。本会的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及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

10、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及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执行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

11、入;(五)承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委托事务的服务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不设上限,其缴费最低标准为:(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500 元:(二)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三)会员单位会费收费标准可根据本会实际运作经费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调整时须经理事会决议并经会员大会通过,方可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

12、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13、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侧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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