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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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 法律问题主要内容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违约及违约救济 合同的消灭和解除 国际贸易中的销售代理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合同法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合同法的两个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合同法以成文法形式出现; 均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如:法 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 英美法系: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 文法(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 某种具体合同的成文法);有关合同的 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我国的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实施 总则、分则、附则共400多条 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

2、成立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 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和买卖合同、赠 与合同等15种具体合同 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从制订某种特定合同的统一法入手,如 198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商事合 同法http:/ 1980-1989年,罗马同意国际私法研究所 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提出了两个修 改文本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964年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 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 ,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 国在内的11个

3、成员国生效国际惯例 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 容的一些规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某一规则在国际上被反复使用过,具有 普遍知道的性质; 该规则应具有确定的内容,可用以确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具 有行为规则的性质对国际惯例的理解 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它,也可以不予采 用 如果采用,则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 ) 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成立应满足的条件 定义 特征 当事人 合同订立的程序或步骤 合同的条款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

4、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大陆法系)。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即合同订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必须阶段,最 后双方签字使合同成立 3、合同内容合法 4、具备法定形式 大多数国家采取“不要式原则”,即规定合同无需 按特定形式和手续订立;即使有书面形式要求,也是 以书面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三种:口头形式、书 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如行为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定义和特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 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 卖合同

5、。” 特征: (1)具有国际性;(2)客体是 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3)所涉及的法 律关系复杂、风险大;(4)适用法律多 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1、个人 2、法人 3、国际组织 4、国家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承诺要约 offer 又称发盘,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 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无保留;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 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 一项尚未生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 ,均可撤

6、回,其方法是将撤回的通知先于原要 约或至少与原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合同公约规定,下列情况下 ,要约不得撤销: (1)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 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 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要约的撤销的不同规定 大陆法:已生效的要约,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 或变更其内容 英美普通法: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 可撤销或改变其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前可以 撤销,但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 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案例 我某对外工程承

7、包公司于6月3日以电传的形式请德国 某钢材供应商发盘。我方在电传中声明:(1)我方将 根据发盘内容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 否参加投标之用;(2)我方必须于6月15日向招标人 递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6月31日。德商于6月5日用 电传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6月15日向招 标人递交投标书。6月20日德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 电传通知撤销其6月5日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 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直到6 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德商我 方接受其6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6月20 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对

8、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 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答案 裁决如下:合同成立。 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 定:一项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的要约是不能撤销的。 我方事先已告知德商我方询盘意图,之后德商 发盘,所以我方有理由相信德商发盘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 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 (合理时间)德商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 成立。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生效:要约在被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况: (1)过期(超过有效期) (2)被撤回或撤销 (3)被拒绝 (

9、4)还盘(要约人提出反要约)案例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询购某商品 ,不久外商发盘,有效期至9月22日。我 方于9月20日复电:“价格若能降低至30 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未反应。9月21 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于当 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同意对方的发 盘。由于接受未超过发盘所规定的有效 期,此项交易已经达成 。答案 此项交易没有达成。因为我方9月20日复 电要求降低价格,属于还盘的性质。原 发盘失效,对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承诺 acceptance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 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受要约人作出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

10、在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案例 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 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 ,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 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 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 同后立即装船。”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 合同未成立。 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要约) ,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在本案例中,A 发 出实盘,但B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B对原发 盘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 :“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 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 ,所以

11、,合同不成立。如何对待逾期的承诺 逾期作出承诺原则上无效 以下两种情况的逾期承诺仍有效: (1)正常邮递可在期限内送达,由于投 递延误等原因造成逾期,只要要约人未 及时表示反对; (2)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发出接受通知案例 中方某公司向美商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 递延误,该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中方 公司。此时,中方考虑到出厂价上升, 当即回电拒绝。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 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生效,而中 方则认为合同不成立。试问:按公约 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 合同不成立。 因为中美均为公约缔约国 ,根据公 约规定,由于传递的延误所造成的逾期 接受,

12、经发盘人立即拒绝,合同不成立 。承诺的生效 大陆法国家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英美法国家采用“投邮生效主义”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以通知的方 式表示承诺,从该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或一段合理时间内将 通知送达;以行为的方式表示承诺,从受要约 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对于口头要约,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即承诺。”承诺的撤回 按英美法,承诺的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 生效,因而不涉及撤回问题 按大陆法和公约的规定,承诺通知在岂 送达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 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主要条款 根据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3、 商品的品名品质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价格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条款,如运输、 保险和贸易结算条款,以及商品的检验 、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三、合同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1、交货 2、交单 3、品质担保 4、权利担保 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 2、收取货物品质担保 品质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 所规定的品质规定、数量和包装相符 即使风险转移后,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不 符合同情形,卖方也要负责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 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 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权利体现在: http:/ (1)所有权(非偷窃、

14、抢劫货物); (2)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留置权); (3)没有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 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 或要求是根据以下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 提出: (1)买主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2)如果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 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用途,则根据该 国法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不适用于 (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 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2)此项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要遵 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 或其他规格。如我国“三来”业务案例

15、 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商人出 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 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 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 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 索赔。问:我国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 么? 答案 我国公司如果仅以此货物卖到法国,而 且双方未预期转售,则不承担责任;倘 若知道,则要承担责任。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 不知道此项权利或 要求;或者此项权利 或要求,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 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则不承担责任。案例 1990年12月,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 一份鱼粉合同,分两批交付,凭L/C支付 。厦门公司按时开出第一份L/C,收到货 物后商检合格。之后发现生虫,于是厦 门公司不开第二份L/C,问:厦门公司是 否违约?四、合同的消灭 discharge of contract 合同的消灭(终止)是指合同由于某种 原因而不复存在。 合同的消灭是英美法的概念,至于大陆 法各国则把合同的消灭包括在债的消灭 的范畴内,作为债的消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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