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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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案例分析工作时间案例分析第一节工作权与休息权及其意义第一节工作权与休息权及其意义一、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一、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 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 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发展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发展始于工业革命以后。法国 1848 年规定成年男子每日工作不超过 12 小时。奥地利 1885 年为 11 小时。1919 年国际劳动宪章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 8 小时或每周 48 小时。缩短工作日是各国的共同趋势。第二节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第二节

2、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一、延长工作时间制度的内容一、延长工作时间制度的内容(一)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规定(一)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规定劳动法 4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 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 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各单位正常情况下不 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

3、养的;(3)由于生产设各、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佳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 进行抢救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 商业、供销企业在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 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 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安全,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非常必要。加班例外的国外法例德国紧急情况下的例外

4、包括: (1)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工作,如火灾、洪水、爆炸或突发严寒时的必要装运。(2)例外情况下的临时工作。例外情况指出于人们主观意料,后果无法避免的情况,如 原材料、食物可能会腐烂或产品可能被毁坏。(3)少数人从事的工作如为避免工作的总体结果受损而由少数人从事的工作,或雇主采取其他措施无法克服危害时,由少数人从事的工作。额外的工作必须迅速获得额外报酬,但 由紧急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不幸引起的例外。在新加坡,遇到下列特殊情况,雇主可以要求受雇人超过时间限定和在休息日进行工作:(1)实际的或有威胁的意外事故;(2)对社会生活十分重要的工作;(3)对国防和安全十分重要的工作;(4)因机

5、器或设备需要其紧急完成的工作;(5)不能预见到的工作停延;(6)对新加坡的经济十分重要的工业企业;在俄罗斯,加班一般是禁止的。 在下述例外情况下允许加班:(1)在国防需要、防止社会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及尽快 消除其后果时;(2)旨在排除意外或偶然出现的水、天然气、暖气、照明、管道、运输和通讯故障等社 会必需的工作;(3)必须完成因不可预见的或偶然的生产技术条件的延误,而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结 束的已经开始的工作,并且如果停止该项工作会使国家或社会财产受到损失;(4)由于建筑物或机械的故障导致大部分职工停止工作的情况下并要对其进行修理和恢 复的工作;(5)在工作不能中断的情况下代替未来换班的职工

6、继续工作。对加班要实行时间限制。 每个职工在连续 2 天内加班不得超过 4 小时,1 年内加班不得超过 120 小时。企业、机关、团 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每个职工的加班进行精确统计。(二)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二)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1从手续和时间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具体说来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有: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

7、生产任务,如果不如期完成生产经营 任务,势必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人,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二是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还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2从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上进行限制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习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 酬; (三)法定和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周工作时间总量

8、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是否合法?案例一周工作时间总量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是否合法?王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每天工作 6 小时,没有休息日。2004 年 9 月的第一个星 期天,王某提出每周应该有休息日,请求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示总经理不予批准。理由 是,饭店每日只工作 6 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比劳动法规定的每日 8 小时还少 2 小时,因 此,不能再有休息日。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赫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 给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规定的周工作时间总量低于法定标准而不实行职工休息日制,是否合法?【学理分祈及参考结论】休息日,是指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

9、息时间。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劳动 者的休息权。由于有的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统筹 安排,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 2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有的企业因工作特殊情况,劳 动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企业应当安排轮流工作制度,给予劳动者相等时间的补休。劳动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因此,部门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王某的休息日权利应当得到维护。案例二案例二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自愿加班是否合法?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自愿加班是否合法?【案情介绍】在 2005 年年底,由于快过年了,某食品公司的产品供不应求,订单很

10、多,但由于人力有 限,要想按期完成所有订单,必须增加员工人数或安排现有员工加班加点才行。经过公司董事 会的讨论,决定采取安排现有员工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如期完成订单。该方案征得了公司工会同 意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如下公告:最近由于生产任务多,为了能按期完成顾客的订单, 公司准备安排部分员工每天加班 4 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加班按自愿原则,凡愿意参加 加班的员工,公司会按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并在星期六星期天接 送上班。公告张贴后,很多员工认为这次公司安排加班给予了很好的待遇,比较公平,可以接 受。【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职工自愿加班且企业支付了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加班费

11、,是否合法?【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 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 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此外还规定了 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付的工资标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 6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 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 定条件。1)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

12、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2)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从上面可以看出该食品公司以支付高于 法定加班工资的加班费及员工自愿报名为借口,安排职工每天加班 4 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 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的法定时数。劳动法 第 90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案例三案例三 单位安排加班,职工能否拒绝?单位安排加班,职工能否拒绝?王某是某供电所的维修工,2005 年春节期间某线路经常出问题,王某经过几次维修后, 向所领导反映问题,希望能把这段线路的电线换

13、新的,所领导同意了,但因为在春节期间等各 种问题,该段的电线必须等过了农历正月十五才能换。因此王某要在春节期间加班维护这段线 路的正常供电。但王某提出要到刚结婚的岳父家过年,故不能加班,同时王某认为加班加点应 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领导则指出,由于王某的岗位职责与维修有关,故不加班则影响所的效 益,最终王某坚持未加班。王某因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所里造成了一定的不好影响,供电所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给王某以警告处分和扣除全年奖金。王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提请仲裁。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1我国劳动法第 4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

14、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 处理的;(2)生产设各、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 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它表明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 不能超过 3 个小时、每月不能超过 36 个小时的限制。2根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第 7 条的规定,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即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 职工工作时间”的限制。这四种情形是:(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 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 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各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 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 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 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本案例中王某所在单位在上述第三种特殊情况下,安排王某在春节期间加班,是可以 不征求工会意见和不和职工本人协商的,王某在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情况下,是不得加以拒 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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