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及其应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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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保险合同及其应用l一、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基础性前提l二、保险合同的内涵l三、保险合同的类别l四、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l五、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l六、保险合同的形式l七、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无效和终止l八、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一、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基础性前提l1合同的内涵l2合同的法律特征l3合同的分类1、合同的内涵l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l(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l(2)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的协议l(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的分类(1)根

2、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和单务合 同(2)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性合同和实践 性合同(3)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付出代价: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根据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5)根据合同间的关系:主合同和从合同(6)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和不要式 合同(7)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取得利益还是为第三人 取得利益: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者利益订立的合同(8)根据合同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内涵l1保险合同的概念分析l2有效保险合同的条件 l3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的概念分析l(1)

3、理论上: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以换取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事故时,对被 保险人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或者在约定事故发生时 ,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到达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l(2)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第1 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2有效保险合同的条件 l要约和承诺l约因l缔约行为能力l合法目的要约和承诺l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 构成要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l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构 成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承诺必须由受 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

4、要约人作出;承 诺应当在确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 诺必须明确表明要约人的缔约意图。约因l约因,又称对价,是指合同一方作为交 换给予另一方的有价值物品、服务或承 诺。缔约行为能力 l缔约行为能力是指其有理智地进行活动 ,以自己有意识的行为,设立、变更或 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对自己的行为 担负民事上的法律责任。 l无缔约行为能力者:未成年者、精神病 患者、受药物、毒品和酒精麻醉者 下一张未成年者l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 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公民,

5、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l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 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l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返回合法目的l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害的保险合同是 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典型的例子是为 赌博而签订的保险合同,从社会的观点 来看,保险和赌博是完全不同的。3保险合同的特征l(1)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保险合同是当事 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 同时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保险合同是合 法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l(2)保险合同特有的法律特征。l保险合同是

6、双务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要式合 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保险合同是射悻 合同,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类别l(一)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确 定来划分l(二)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划分l(三)按保险合同保障的标的分类l(四)按承保风险责任分类l(五)按照保险合同保障业务对象分类l(六)按保险的实施方式l(七)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 否事先确定来划分 l(1)定值保险合同:又称“定价保险合 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 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 l(2)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不 列明保险标的价值,而是由双方当事人 根据标的实际价

7、值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作 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下一张保险价值 l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 钱估计的价值总额。l1、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原值、原值加 成、重置重建价值;l2、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个人潜在生命 价值法、新休曼法、需要和可能法 返回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划分 l(1)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 合同”,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 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 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 l(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事先由 双方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事件 出现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 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计算。 按保险合同保障的标的分类 l(1)特定

8、式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所保同一地 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列明保险 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损失时,保险人 对每一项财产在其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 责任。 l(2)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保的同 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 订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 损失时,不论受损财产是哪一项或哪一类,保 险人均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按承保风险责任分类 l(1)单一风险合同,亦称特定风险合同 。是指保险合同中承保一种风险责任l(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承保 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的风险责任。l(3)一切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除了列 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

9、人承担其 它一切风险责任。 按照保险合同保障业务对象分类 l(1)原保险合同,又叫直接保险合同, 是指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是被保险人, 是保险人直接承保的业务。l(2)再保险合同,也叫分保合同。它是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分保业 务合同,其保障对象是保险人。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l(1)自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当事人双 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 签订的保险保障协议。大多数保险合同 属于此类。l(2)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 。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基于国家法律与 政策的效力,而签订的保险保障协议。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l(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 额相等的保险合同

10、。l(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价值大于l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l(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价值小于保险 金额的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与关系人l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l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l3.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l(1)保险人l(2)投保人 (1)保险人l保险人的定义l保险人的形式l保险人的权利l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定义l保险人(Insurer Underwriter):收取 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 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义务的组织机构。 保险人的形式 lA国营保险lB私营保险lC

11、个人保险 lD合作保险公司lE附设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权利 lA有决定承保、加减保费及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 权利;lB有赔款方式选择的权利(包括拒绝赔偿的权利);lC有随时通知注销(解除、停止、终止)保险合同的 权利;lD有请求被保险人为合同上所必需的一切详细情况告 知及通知的权利;lE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即以被保险人身份向造成损失 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lF为了决定保险费及赔偿金额,有检查保险标的物及 被保险人账册的权利;lG对残余物有取得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 保险人的义务lA接受保险给付选择的义务;lB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调查损失事实的义务 ;lC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赔偿的义务;lD保险事故发

12、生后,有确定理赔责任的义务 ;lE如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有代替被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的义务;lF保险标的物如发生风险事故,有施行减轻 损失工作的义务;lG保密义务。(2)投保人l投保人的概念l投保人的条件l投保人的权力l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的概念l投保人(Applicant):是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并缴付保险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投保人的条件 l第一,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l第二,具有保险利益l第三,负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义务。 投保人的权力 lA有权选择保险公司lB有权选择保险险种(强制保险除外)lC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生效前 和生效后,均有权解除合同;lD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说明

13、保险合同 的主要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 投保人的义务lA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义务;lB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lC保险合同生效后,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lD保险合同生效后的防灾防损义务;lE风险事故发生时的积极施救义务;lF风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事件出现时,及时通知保险 人的义务;lG在行驶索赔权时,负有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lH在财产保险中,如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 所致,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情况。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l(1)被保险人 l(2)受益人 (1)被保险人l被保险人的概念l被保险人的条件l

1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l被保险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概念l被保险人(Insured):受保险合同保障 的自然人或法人,即有权依照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在保险期满时, 领取保险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的条件 lA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lB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 的人lC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lA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 时,合同一成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两者实为一人;lB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 时,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即分属两人。被保险人的权利lA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lB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

15、险人还享有 同意权,其内容有三;一是人寿保险合 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 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三是保险合同的 出质、转让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l受益人的概念l受益人指定l受益人的变更l受益权的性质l受益权的撤销与转让l受益人的特点l常见受益人疑难情况的判定受益人的概念l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人身保险 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指定 l保险合同中已确定的受益人有以下三种情况:l一是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如年 金保险;l二是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如父母为其子女投保 婚嫁教育保险;

16、l三是被保险人指定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为受益 人,如死亡保险可以指定有血缘关系的第三者 为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 l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仍有 权利加以变更,受益人不得反对。 l从世界各国来看,受益人的变更主要有 两种:lA保留主义 ;B直接主义 受益权的性质 lA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lB受益权的行使须以保险事故发生时, 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lC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权的撤销与转让 l A受益权的撤销:受益权的撤销,即是指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如果发现该受益人有不轨行 为(如企图谋害被保险人)时,依法取消受益人的受 益权利。 lB受益权的转让: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 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变为现 实的财产权。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在 接受受益权后,可将其转让给他人,但事先必须经过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者保险合同中原先就载明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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