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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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一:中药品种保护侵权案 案例二:“氟西汀”专利到期后的市场与 策略 案例三: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不构成侵犯商 标专用权 案例四:“快克” 与“哈森快克”纠纷了 结 案例五:美国辉瑞公司万艾可专利案始末 案例六:用诉讼“拖死”中国企业中药品种保护侵权案 【案情简介】江苏AA公司作为合法的药品生产企 业,向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管理部门国家药监局申 请并获得了对其生产的“抗AA丸”的保护,取得 了国家药监局颁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海 南AA公司无视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 和销售江苏AA公司的中药品种,使该期限内应当 独占市场的江苏AA公司的产品受到冲击,侵害了 其中药品种

2、保护的专属权利,构成侵权。 【问题与思考】 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江苏AA公司生产的“抗AA丸”应当属 于知名商品。而海南AA公司是生产同品种产品的企 业,但在其未获得国家同品种保护权之前,其产品 在市场上的生产和销售,使用与江苏AA公司已获保 护的产品相同的名称,足以使不必然知晓中药品种 保护法律意义的消费者造成混淆,造成误认海南AA 公司的产品即是江苏AA公司已获中药品种保护的产 品,这是对江苏AA公司中药品种保护权的侵害。海 南AA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江苏AA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赔偿,并且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其生产的“抗AA丸 ”,在行业中消除影响。侵权损失,应当包括因侵 权行为所造成

3、的亏损,也包括了权利人在不受侵权 行为侵害时,可获得的利润。 【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药品种保 护条例的规定。处理如下: 1.被告海南AA公司在其获得“抗AA丸”同品种中 药保护证书之前,停止生产和销售其产品“抗AA 丸”。 2.由被告海南AA公司赔偿原告江苏AA公司经济损 失元,利润损失元,差旅费元,以 上合计元。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不构成侵犯商标 专用权 案情简介: 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华东公司)成立于 1992年。1995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批准,原告取得“百令胶囊”注册商标专 用权,注册号为第729130号,注

4、册有效期限自 1995年2月14日至2005年2月13日,核定使用的类 别为第5类中的医药原料及制剂。2004年10月21日 ,经核准,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15年2月13 日。2004年8月25日,华东公司获得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发给的(2004)国药中保证字第1220 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其生产的“百令胶囊”被 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2005年1月1日,华 东公司的“百令胶囊”注册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3年12月16日,经山东鲁信药业有限公司(下称 鲁信公司)和烟台瑞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瑞 东公司)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了 药品名

5、称分别为“发酵虫草菌粉颗粒”和“发酵虫 草菌粉片”的申请。2005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向两公司发出非书面发补通知单 ,要求两公司将申请的药品名称改为“百令片” 等。2005年7月13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两公司取得药品名称分别为“百令颗粒”和 “百令片”药品注册批件,其上列明的药品通用名 称为“百令颗粒”和“百令片”。当日瑞东公司取 得药品名称为“百令颗粒”和“百令片”的新药证 书。截至判决之日,两公司尚未生产、销售“百令 颗粒”和“百令片”药品。鲁信公司和瑞东公司在其各自的网站上均有“百 令颗粒”和“百令片”的宣传内容,标明其“百 令颗粒”和“百令片”与原告生

6、产的“百令胶囊 ”成分相同,均为发酵虫草菌粉。 另,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撰的2005年版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典第434页,记载了名称为“百令 胶囊”的药品,该药品的成分为发酵虫草菌粉。 华东公司认为鲁信公司和瑞东公司的行为构成商 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鲁信公司和瑞东公司停止侵 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焦点问题】瑞东公司和鲁信公司的行为是否构 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处理建议】: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瑞东公司和鲁 信公司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在其 药品(成分为发酵虫草菌粉)包装上依法注明 的“百令颗粒”和“百令片”字样是药

7、品的通 用名称,而“百令”作为该名称的核心部分, 只起到区别药品类别的作用,而非区别生产厂 家的作用。因此瑞东公司和鲁信公司的行为并 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不构成侵犯 商标专用权“快克” 与“哈森快克”纠纷了结 【案情简介】: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自称拥 有“快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早在1992年8月 已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哈森药业公司生 产的“氨咖黄敏胶囊”的包装上使用“哈森快 克”的标志,无论字体使用、包装的色彩等都 与“快克”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已对消费者产 生误导,给亚洲制药公司产品的销售造成严重 的影响。“亚洲制药”请求法院判令“哈森药 业”停止商标侵权,停止“哈

8、森快克”药品的 制售,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焦点问题】“快克”与“哈森快克”两个商 标都用在感冒药品上,会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 的误解和误认?【法律分析】据查,“哈森药业”于2003年1月15 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哈森快克”商标注册申请 并被受理,国家商标局在今年第26期商标公告上 对“哈森快克”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公告。阜阳市 中级法院一审时,将“哈森快克”商标与“快克 ”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在商品的包装、装璜 上存在显著区别,虽然“哈森药业”在制售“哈 森快克”药品上的显著部分使用了与“快克”注 册商标相同字样,但就该商品的整体而言,普通 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一 审判

9、决驳回了“亚洲制药”的诉讼请求。 “亚洲制药”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在他人注册 商标前冠以企业字号,并在同类商品上作为自己 的商标标识使用,其行为属典型的商标侵权行 为。【处理结论】:经省高院法官调解,两家企业自 愿达成协议,“哈森药业”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 停止生产销售“哈林快克”药品,不再使用“哈 森快克”商标(包托商品名称、装璜),并向国 家商标局自愿撤回“哈森快克”商标注册申请, 自愿赔偿“亚洲制药”损失5万元。“快克” 与“哈森快克”纠纷 了结“氟西汀”专利到期后的市场与策略 【案情简介】抑郁症是一种比较普通的精神疾病 ,据WHO统计,该病终身患病率达3%-5%,全世界 3.4亿人罹患此

10、症,美国约有1800万人,全球每年 用于抑郁症的医疗费用达600亿美元,抗抑郁药物 2004年销售达195亿美元,市场巨大。盐酸氟西汀(fluoxetine)是全球第一个上 市的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美 国LL公司研制成功后于1986年首先在比利时上市 ,1988年初获FDA批准后在美国上市,随后在全球 进行了广泛开发。LL公司作为全球氟西汀最大的 生产厂商,药物发明者获世界医学界最高荣誉“ 年 最佳发明奖”,产品被全球著名福布斯杂志 誉为世纪之药。1999年全球最畅销的处方药中, LL公司的氟西汀(商品名:Prozac,百忧解)销售 额为26.1亿美元,排名第5位,在抗

11、抑郁症药物 市场中占绝对的竞争优势。2001年8月,LL公司的氟西汀专利到期。自 2001年夏天,先后有20多个氟西汀通用名药物进 入全球市场,其售价仅为品牌药品价格的70%左 右。2001年Prozac全球销售额从2000年的25.9亿 美元降至19.9亿美元,2002年降低到7.34亿美元 ,2003年继续下滑,跌出畅销药品排行榜前14 位。 为应对氟西汀非专利普通制剂的激烈竞争,2001 年LL公司推出了一周一次的SSRI类抗抑郁药氟西 汀控释制剂,在美国获准上市,商品名:Prozac Weekly,用于长期治疗抑郁症,其月用药总费用 较普通制剂低(63美元:71.26美元)。同时,LL

12、 公司寻找该药的新适应证,开发了另一个商品名 药治疗月经前焦虑症,这是唯一用于经前焦虑症 的处方药。2001年Prozac新剂型的销售额约5500 万美元,Sarafem约6300万美元稍弥补了 Prozac 专利到期销售额的下降。同时,LL公司积极研发新的抗抑郁药物Cymbalta (duloxetine,度洛西汀),2003年9月,FDA完成了度洛 西汀的标签审核,2004年8月,Cymbalta获得FDA的批准 上市,2004年9月Cymbalta的适应证扩展到糖尿病并发的 神经痛领域,2005年前9个月实现年销售额4.51亿美元, 2007年销售额约10亿美元,金融投资公司莱曼兄弟公司

13、 预计,Cymbalta10年后将创造30亿美元的销售额。 【问题与思考】依照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对上述案例分析 探讨。 【案情分析】新药研发的竞争,不仅是高新技术 的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专利等知识权的 保护是新药研发企业巨额投资和获得收益的重要 保护手段。LL公司的抗抑郁药氟西汀是首个因专 利期满而遭受重创的畅销品牌药。来自欧洲的一 项调研报告显示,未来5年,随着一些在市场中占 主导地位的品牌药品失去专利保护,非专利药乘 机抢占市场,欧洲和美国的专利药制造企业将失 去高达1000亿美元的药品销售收入。 【问题与思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研制和开发创新药物是发 展药学科技,推动药学事业发展

14、的重要策略;而对 于一个制药企业,研发创新药物并采取适当措施保 护其合法权益,是使企业不断发展前进并立于不败 之地的根本。另一方面,对于创新开发能力不足和致力于非 专利药业务的制药企业来说,专利期满的产品失去 专利保护,无疑是非专利药厂商所能获得的最大市 场机会。成功确定并开发具有潜在机会的专利到期 或即将到期的品牌药会给企业提供巨幅增长的动力 ,是制药企业较为切实可行的发展途径。美国辉瑞公司万艾可专利案始末 1998年,世界上第一个口服有效的治疗男性性 功能障碍的药物在美国上市,该药的通用名称: sildenafil(西地那非),商品名称:viagra。 在该药物开发之初的1991年,辉瑞公

15、司将该药物 的活性成分在世界各国申请了化合物专利,在该 专利中,万艾可的活性成分是作为抗心绞痛药物 描述的。该专利在中国也提出了申请,但是,由 于当时中国的专利制度对药物化合物不给予专利 保护,因此,辉瑞公司只得在中国申请了保护其 制备方法的专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人使用不 同的方法制备万艾可的药物活性成分,不会构成 对辉瑞公司的专利侵权。 作为一种治疗冠心病的药物,该药前景并不乐 观,为此,研究人员经过多番论证才慎重决定调 转研究方向,将西地那非作为一种治疗男性勃起 性障碍的药物进行试验。在进行对患有男性勃起 性障碍的临床试验前,1993年6月9日,辉瑞公司 即在英国首先申请了用万艾可治疗男

16、性性功能障 碍的新用途专利。 1994年5月13日,辉瑞公司在世界100多个国家申 请了同一内容的专利,中国也在其中辉瑞公 司在中国申报“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吡唑 并嘧啶酮类”专利,专利号为94192386X。即 申请“万艾可”在中国的专利权。2001年9月1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万艾可该发明专利 权。这个专利一生效,保护期将一直到2014年 此举遭到国内多家企业反对,同年,国内12家企业及1个自然人联名以辉瑞万艾可的“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万艾可专利无效。 2002年9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2004年7月5日,经过复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作出第62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辉瑞万艾可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 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主要指披露信息不足,万艾可这种药物的实验数据披露不充足、不精确。 2004年9月28日,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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