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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遇车祸生命垂危 警车路过见死不救 警车见死不救的错误,无需去对照警察条例,我 们就可以为其定性。每一起警车见死不救发生之 后,当事警察几乎都要受到处理,有的被开除, 有的被记过,当然,也有借公务急务蒙混过关, 或是让协警临阵代过。也许对当事警察不会有第 二、第三次,但就公安整体来看,只要是十分之 一的警车一年见死不救一次,那是怎样可怕的后 果? 教训虽然深刻,但面对“按下葫芦冒出瓢”的 警车见死不救发生率,如果我们还只是停 留在事后的“严肃处理”上,而且只处罚当事 人不追究领导责任,不仅群众不会答应, 恐怕我们公安自身建设要求也不能容忍吧 !群众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对待群众困难 不能熟视无睹,面对群众生命危险的扬长 而去,与战场逃兵有什么两样?他们比车 祸或凶杀“制造者”更令人害怕。 警车为自己所辖,警察为自己所管,他们的见死 不救同样是其组织上的失职渎职,只拿当事人是 问,而不追究领导责任,无疑是顾此失彼,于情 于理不合。所以,我们希望这样的见死不救尽快 销声匿迹,一有发生必然严查当事警察的责任。 同时,作为公安局长也应难辞其咎。某种程度的 疏于教育和管理,甚至就是执纪不严的松松垮垮 ,正是警车见死不救的根源。部下犯事,追查领 导责任实属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