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示文稿:刑法总论-教案4-1(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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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 事 司 法 学 院徐久生E-mail: 第六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形态概述 教科书上没有,但同学们应当知道一、关于犯罪的阶段与犯罪形态的基础知识 (一)犯罪阶段是指犯罪的自然进度划分为1、预备阶段 2、实行阶段 两者的联系区分点着手。通常理解为实行行为的开始,而非。在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和中止形态在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未遂、中止、既遂形态(二)犯罪形态 (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 现的不同状态。犯罪形态可以分为: 完成形态 和 未完成形态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典型试题】 关于犯罪

2、形态与犯罪阶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形态只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与犯罪阶段无关B.犯罪形态不仅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还取决于犯罪阶段因此,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是不同的概念。犯罪阶段表示 的是犯罪的自然进度,而犯罪形态是对不同的自然进度的 不同的处罚状态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 不存在为了犯罪而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没有 出现法定的危害后果的,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C.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二者所处的犯罪阶段不同 D.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后,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预备了 【答案】选项B C D是正确的 (三)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

3、实施分则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因此,凡与具体的犯罪构成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指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进行准备活动 两者区别要点 : 预备行为是总则第22条规定的 实行行为是由分则的不同条文规定的,如杀人罪、抢劫等 (四)犯罪的实行 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实行终了 犯罪既遂 请大家注意一个问题: 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分三个阶段:1、着手,即开始实行行为; 2、实行;3、实行终了,即将实行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法定构成要件事实被犯罪行为全部 实现。如果实行行为实行终了,但并没有全部实现构成要件 事实的,属于犯罪未遂

4、一般情况下一致: 例如枪杀仇人,一枪致命。 有时候并不一致: 开3枪,实行枪杀行为终了,但未死再如毒杀妻子未果都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五)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罪状(狭义的犯罪构成)法定刑如果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分则条文前半部分(罪状) ,就应当完整地适用条文的后半部分(法定刑)来 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这是犯罪和处罚的基准状态,这种状态被称为犯罪 既遂也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二、犯罪形态的划分 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 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法律所确定的标准形态 未完成形态 (特殊形态、既遂的修正形态) 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以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为例,解说不同的犯罪形态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5、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完整的故意杀人事实是,行为人将杀人行为实施终了,并 事实上将被害人杀死。将被害人杀死了,是刑法分则条文规 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是故意杀人罪的标准形态提示: 如果行为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将被害人杀死, 可能出现下列不同情况:1、预备形态: 想杀仇人,准备了杀人用的刀具。但准备 杀人用的刀具的行为被告发,杀人行为停留在杀人罪的 预备阶段。2、未遂形态: 如果在准备好杀人工具的情况下,戴头套、 手套,在某晚着手对仇人实施杀人行为,在刺杀被害人两 刀后,发现有行人。行为人未完成杀人行为,是杀人 罪的未遂。3、中止形态: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由于 良心发现或者

6、出于同情被害人,觉得他家。自觉自愿地 放弃杀人行为,就构成杀人罪的中止犯。以上杀人罪的三种情况,行为人显然还没有完整地实现杀人罪 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没有完成犯罪,是杀人罪的未完 成形态,也叫做杀人罪的修正形态。提示: 未完成形态只对直接故意犯罪有意义。 对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来说,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它们通常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它们只有 既遂了才成立犯罪三、犯罪的既遂(一)既遂的概念 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 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如张三意图杀掉李四,实施了杀死李四的行为,李四事 实上被张三杀死,就是完整地、充分地实现了故意杀人 且已经将人杀死这一法

7、定的犯罪构成事实张三杀人既遂,应当承担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犯罪既遂, 意味着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 构成。 而法定刑是以犯罪既遂为基础设置的,因此, 犯罪既遂是处罚的 “基准”(二)既遂的一般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数以百计的具体的犯罪,它们的 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也各有不同,概括起来大致上有以 下几种类型 1、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结果犯) 如: 行为人用砍刀将被害人“砍死”,在山上挖个坑埋 掉,放心地回家去了 ,不料。问题: 杀人未遂?杀人既遂?2、危险犯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成立既遂 的情形 如破坏交通工具、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3、行为犯

8、 只要实施了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成立 该罪的既遂 的情形 如非法拘禁、诬告、刑讯逼供 、 伪证简要之结语 在认定某个犯罪行为是否既遂,不可笼统地以行为人是否 达到犯罪目的为标准,或者以是否造成特定的危害后果为 标准。而是要根据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原则是:实现了分 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事实的,是既遂。 分为 1、结果犯,必须出现了法定的危害后果 2、危险犯,必须造成了具体的危险 3、行为犯,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特定的犯罪行为第二节 犯 罪 预 备06版第61页,08版第141页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预备行为) 为了犯罪,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的特征 3个22:为了

9、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1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款)预备犯 有犯罪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预备犯,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1、基于犯罪意图,有预备行为具体表现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 是指行为人为准备犯罪时使用的各种物品,如刀、枪、毒药等 制造条件, 是指为实施犯罪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如练习扒窃技术、犯罪可行性调查(踩点、了解被害人生活规律)、排除妨碍、 拟定犯罪方案等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如为杀人准备毒药,尚没有投毒前,被发现继而被告发3、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课堂讨论 甲男

10、乘乙女的丈夫到城里打工之机,意图胁迫乙女与自己发生 性关系。某日从乙女门下往屋里塞进一封恐吓信,令乙女天黑 后到村外小树林等候,如有不从,其3岁小儿性命不保。乙女没 有被恐吓信吓倒,而是 。甲男的行为:A.构成强奸罪的预备 B.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C.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D.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奸罪答案:A,构成强奸罪的预备 两点提示: 1、行为人为了犯罪,在犯罪地点等候被害人、打电话约被 害人出来等,都是犯罪的预备行为。就本案来说,只有当2、预备犯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三者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等同 不要求掌握预备阶段与预备行为,并不以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 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11、实施为前提。即使已经着手实施犯 罪,乃至犯罪既遂,同样存在预备阶段和预备行为而预备犯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 预备阶段。犯罪的预备行为是对预备犯进行处罚的客观事 实根据三、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区别的要点:主要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犯罪意图的流露,属于思想范畴,在 没有外化为客观行为之前, 无社会危害性;而犯罪预备行为已经是行为人主观意思的外化,有危害性二、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第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实质上的区别在于,是否直接侵害法益

12、(客体) 杀人、强奸犯罪中,行为人跟踪、尾随被害人,到底是预备 行为还是实行行为? 属于制造条件的范畴,是预备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是 为了另一犯罪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因为具有了独立的 意义 如为了杀人而制造 或者 盗窃枪支结 语: 一定要有区别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意识。凡是分则条文有 规定,而又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叫做实行行为。为实行行 为所做的准备活动,同时又不是被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行为 ,统统是预备行为 (三)实行行为与刑法学中相关的重要概念1、正犯有实行行为的人,是实行犯(我国刑法理论)欧陆刑法学称为 “ 正犯 ” 2、帮助犯没有实行行为,仅有帮助行为的

13、人,是帮助犯 3、教唆犯没有实行行为,仅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是教唆犯 4、预备犯仅仅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开始实施实行行为的,是预备犯 5、着手 开始实行行为的,是犯罪的“着手”6、终了实行行为实施完毕的,是犯罪行为的“终了”7、未遂已经开始实施实行行为(着手),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8、中止 A. 实行中止在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以后自动放弃犯罪的,是实行过程中的中止,简称实行中止 B. 预备中止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自动放弃犯罪的实行的,是预备过程中的中止, 简称预备中止9、共犯 A.简单共犯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称为简单共犯 B. 复杂

14、共犯并非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参与犯罪的实行的,是复杂共犯【课堂讨论】 甲为了杀乙,从商店买来一把尖刀,感觉刀不够锋利,又在 家使劲磨刀,直至非常锋利。一日,甲对乙连刺数刀,将乙 杀死。问:本例中有几个实行行为?构成几个罪?什么罪?【答】:一个实行行为,一罪,杀人罪【课堂讨论】 甲为了杀乙,从镇武装部盗窃手枪一把,子弹若干发,后成功 地将乙枪杀。问:本例中有几个实行行为?构成几个罪?【答】:有两个实行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和 杀人罪 两个罪 ,理由在于盗枪 和 杀人 都是实行行为10、一罪与数罪 一罪 有一个实行行为的,是一罪充足一个 数罪 有数个实行行为的,是数罪充足数个第三节 犯罪未遂一、

15、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责任(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23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1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款)未遂犯, 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二)主要特征(要件) 共3个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特征是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着手 区分预备和未遂的标准 已着手实行犯罪,指开始实施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课堂讨论】 甲持刀前往被害人乙家,准备杀乙。当甲走到被害人乙家附 近的时候,肚子疼痛难忍,只好放弃杀人计划,返回家中请问:这种情况是杀人预备还是杀人未遂?提示:在判断犯罪人是否已经“着手”,应当注意两点答:是杀人犯罪的预备 要处罚吗?第一,着手“因罪而异” 不同的犯罪,其实行行为 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杀人 ; 绑架关键点: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开始了实行行为 解析:因为行为人甲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本例中,行为 人是在接近犯罪地和被害人,为杀害乙创造条件,在犯罪预备 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着手实行犯罪,是预备犯第二,着手 “ 因方式、场合而异 ” 同为杀人罪,有用枪杀,有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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