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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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原理与实务3、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2、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1、保险合同概述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n一、保险合同的含义n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 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n二、保险合同的特点n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n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n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n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n 5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按标的价值确定与否按订立合同的意愿按保险标的类别分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根据保险人承担风险 责任的方式不同分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 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分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 物或是否

2、属特定范围分n1、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为:自愿保险 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n2、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与否分: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n3、按照合同的性质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n4、保险标的不同分为:原个别保险合同、特别保险合同n5、根据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不同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n6、以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分为:足额 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n7、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分:特定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

3、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经济利益投保人n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投保时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 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不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投保及保险事故发生时都 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时交纳保费投保人指定 或者变更受 益人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n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应满足的条件: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

4、保险。父母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身保险,但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综合不得超过规 定限额。n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 请求权依法继承。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 人或投保人制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或无法确 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人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获 得的保险金不纳入遗产分配。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经 济组织均可作为受

5、益人。自然人 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 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 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保 险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 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合同的形式n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n保险凭证:又叫小保单。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n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正式保单签发前处 理的临时保险凭证。n批单:又叫背书。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 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批单的效力优于 原保单的同类款目。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n一、不可抗辩条款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 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

6、违反如实 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n二、年龄误告条款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 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井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 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 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n三、宽限期条款n宽限期:是交付保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 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n宽限期:3060天n保险法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

7、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为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六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 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n四、中止、复效条款n保险法三十七条规定:“依照前条三十六 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 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 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 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 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

8、手续费后,退 还保险费。” n五、自杀条款n人寿保险合同中,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 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 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n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 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 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 n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 的变化而丧失。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 时,投保

9、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 笔现金价值。n七、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 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 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v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v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 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 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 v九、战争除外条款 v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 保险的除外责任。 v十、保单转让条款 v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 ,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 让。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1、要约2、承诺一、保险合

10、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n 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 合同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人可称为要约人,接 收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而受约人可提出新的 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以下几点:n(1)要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n(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n(3)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 的意思表示;n(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2承诺n承诺亦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 ,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承 诺人一定是受约人,但受约人不一定是承诺人 。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n(1)承诺必

11、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 权人向要约人作出;n(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n(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n(4)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承诺。二、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n(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 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n(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n(三)合同的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

12、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保险合同的履行n(一)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缴纳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通知义务 、出险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n(二)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 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 内,对赔偿或给付数额不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 材料支付可以确定的数额,待赔偿额或给付保险金的最终 数额确定后支付相应差额。条款说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 保险分出人保密四、保险合同的变更n(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合同当事人

13、或关系人 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不会改变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n(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n(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 义务的变更。即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变更 合同条款五、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n保险合同的解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法定解除、协议解除n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 使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 终止的原因3、履行 义务而终止 2、届满而终止 4、标的全部 灭失而终止 1、合同解除 5、因被保险 人的死亡而 终止 六、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n文义解释原则n意图解释原则n专业解释原则n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原则了解各种解释原则的定义了解各种解释原则的定义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n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n(一)协商n(二)仲裁:一裁终局制n(三)诉讼:人民法院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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