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演示文稿(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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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逻辑主讲人 王 洪第一章 绪论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法官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要解决三 个问题:其一,确认事实;其二,寻找 法律;其三,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 之下,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在获 得司法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法官必然要 进行三种意义上的论证,从而必然要进 行三种意义上的推理:事实推理、法律 推理、判决推理。 事实推理(Factual Inference ) : 确认事实、探寻事实真相的推论。事实 推理旨在确认证据事实,并且基于证据 事实确认案件事实,以此作为裁判小前 提,为做出司法判决准备事实上的根据 和理由。 法律推理( Legal Reasoning) :解读、 重构、填补

2、、创制法律的推论。法律推理 旨在探寻法律的真谛,即澄清法律的疑义 、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的漏洞。获 得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定、规则或原则作为 上位规范,作为裁判大前提,为司法判决 准备法律上的依据和理由。 判决推理( Judicial Reasoning ) : 以事实推理与法律推理的结果为前提和根据 得出判决结论的推论。其中,事实推理的结 果是裁判小前提,法律推理的结果为裁判大 前提,判决推理的结果是对具体案件做出的 判决。法律逻辑学以法律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 。主要解决法律推理的正当性或合理性的判 定问题和推导问题。系统地总结法律分析、 法律批判、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规律、规 则和方法。二、

3、逻辑是法学研究与法律制定、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不可或缺的工具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法律 ?这些渊源有时很明显。适合此案的规则也 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如果情况如此, 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法典和制定法 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 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 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 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卡多佐联合国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条 规定指出: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 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 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等情况 下,对案件秉公裁判。n 珠海碧海

4、花园“五月花”餐厅案n 罗伊判例 :Roe v. Waden 奥拓车苯污染案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不得未经正当 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 财产 。 得州刑法:除依医嘱,为挽救母亲生 命而进行堕胎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 刑事犯罪。n刘涌案终审判决n奥拓车苯污染案终审判决 刘涌案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 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 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和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 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 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 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 会性质组织罪,刘涌系黑社会

5、性质组织的首要 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 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 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奥拓车苯污染案丰台法院判决认为, 再生障碍性贫血受多种 因素影响,所以目前无法确定李先生的妻子患 此病与车内苯含量有关,目前无法确定朱女士 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苯中毒所致。李先生不能 证明买车时车内空气苯的含量,且国家现在对车 内空气质量也没有颁布标准。据此,丰台法院驳 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丰台法院希望有关 部门尽早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李先 生对此判决不满,向二中院提

6、出上诉。还提交了 另外两名奥拓车主生病而死的新证据。二中院的裁定书则十分简单:“本院经审 查认为,上诉人不能证实朱女士患重症再生障碍 性贫血而导致死亡系因购买和使用的奥拓车存 在苯污染所致,故上诉人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不妥。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起诉。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要大量地依靠逻辑。 在法律研究领域,逻辑被用来分析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和每个法律部门的原理与原则并对它 们加以归类;分析法律概念或术语的内涵和外 延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在适用法律 的过程中,逻辑与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可适用于 某个问题,试图通过辩论说服他人,或者决定 某项争执等情形相关联。 牛津法律指南司法

7、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 言。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 。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 最为熟悉的。 霍姆斯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 行实在律令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 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 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 术。 富勒(Lon L .Fuller) 复习与思考题 1、什么是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 ? 2、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是什么? 第二章 法律分析与批判:逻辑理性、 实践理性、价值理性一、 逻辑理性逻辑理性:是指思想的逻辑性或思想 在逻辑上的合理性。思想的逻辑性包含两 层意思:其一,是指思想自身的内在一致 性(corres

8、pondence)、一贯性或无矛盾性; 其二,是指思想之间的联系即推论 (inference)的必然性(inevitability)。逻辑分析: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 思想的逻辑性或思想在逻辑上的合理性。 逻辑分析主要指分析和判断思想一致性、 一贯性或无矛盾性以及推论或思想之间联 系的必然性。 霍菲尔德:“分析法学的目的之一就 是对所有法律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获得 准确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 和准确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准确性 和明确性来表达我们的思想,就必须对权 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 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 n 中华民国元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规定:“国务员

9、辅佐临时大总统负 其责任。”究竟是国务员对总统负责任呢 ,还是协助总统对议会负责任呢?这个条 款的规定是含混歧义的,而且不是一般性 的语言歧义,它牵涉到实行总统制还是责 任内阁制的问题。直到民国12年制定宪法 时才把这个条款改为:“国务院赞襄大总 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n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个 条款中的“不履行”一词是含混歧义的, 不确定的,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不履行 ”一词既可指“没有按约定履行和根本没 有履行”,即“不完全履行和完全不履行 ”,也可仅指“根本没

10、有履行”,即“完 全不履行”。 n 我国人大常委会曾在关于惩治假冒伪劣 犯罪的规定中规定:“制假者违法所得数额 在2万元以上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违法所得”一词是含混歧义的 ,是不确定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这个 概念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消除其含混歧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违法所得”解释为“违法 销售额”,最高人民法院把“违法所得”解释 为“违法获利”而不是“违法销售额”。最高 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 解释是不一致的。瞿爱仙是武汉市黄陂县的一位农民妇女, 在5年的时间里,至少制造了300吨假酱油,武 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瞿爱仙非法制假的 销售额是

11、18万元,当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准 备对她绳之以法、予以严惩的时候,发现按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 此的解释,对瞿爱仙只能从轻发落。这与其说 是因为不能算清瞿爱仙制假的获利额,让瞿爱 仙钻了法律上的空子,不如说是法律给瞿爱仙 们准备了一个漏洞。 n 希特勒上台以后,于1935年6月颁布 了一个对根本法的补充条款,其中规 定:“凡进行依法应受惩罚或按刑法一般 意义及按人民健全判断应受惩罚之行为者 ,应予惩罚。如刑法各款均不能直接用于 所进行之行为,则根据按其一般意义最接 近的法律予以惩罚。” n 我国合同法一方面在第402、403条委 托合同中引进了英美法本人身份不公开的 代

12、理制度,一方面又第421条引进了大陆 法系行纪合同制度。 n 在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 制度中,是“两个合同、两方当事人” 的法律结构。尽管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 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但是合同的相对 性原则几乎不被考虑,即本人可以通过“ 介入权”直接起诉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 通过“选择权”直接起诉本人。 n 在大陆法系,当某人以自己的名义, 为他人的利益进行法律行为时,这不被认 为是代理,而被称之为行纪。在大陆法系 “行纪”制度中,是“两个合同、三方当 事人”的法律结构。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 理,由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进行法律行为,所以行纪人对第三人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13、除非基于权利移转,原 则上背后的本人与第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 。 二、 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所谓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 是指合目的性或手段目的上的合理性,包 括以下两层意思:其一,思想或行为本身 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存在使它成为现实的 手段;其二,思想或行为作为手段能够达 到既定的目的,即与目的具有一致性,而 且对于达到既定目的而言,这种手段是必 要的或必须的。目的分析:目的分析是指思考、追问 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的合目的性或手段目 的上的合理性。目的上的合理性是指一项 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可被认为倾向于达到 某种期待的目的或后果,即这一项行为或 抑制被认为根据其行为的目的理由被证明 其是合理的。 三、 价

14、值理性价值理性:所谓价值理性是指思想或 行为的价值上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包括以 下意思:其一,思想或行为满足某种正当 利益需求;其二,思想或行为自身与某种 正当价值取向一致;其三,思想或行为自 身就是正当的。价值分析:价值分析是指思考、追问 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自身的价值正当性或 价值上的合理性。价值上的合理性,是指 某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可被认为其本 身是对的,或其本身是好的,而不考虑任 何进一步的目标或目的,即这项行为或对 行为的抑制被认为根据其行为自身的价值 理由被证明其是合理的。 “我们有责任考虑并且估量立法的目 的、达到目的的手段以及成本。我们得知 要得到任何一样东西,我们都不得不放弃

15、 其他什么东西,我们被告知用我们所得的 利益来对比我们失去的利益,并从而知道 我们挑选什么。” 2003年元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了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的题名为关于行为人 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 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此解释 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 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 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 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 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解

16、释理论违背法理,而且违背保护14 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 ;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 可欲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 非法行为;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国家机关的分权惯例和 制度权能,这一解释有越权违法的嫌疑。 “创造和维系一套法律规则体系的努力至少 会在八种情况下流产;或者说,就这项事业而 言,有八条通向灾难的独特道路。第(1)种、 也是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未能确立任何 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 的方式来得到处理。其它的道路包括:(2)未 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影响的当事 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 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 ,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 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 ;(4)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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