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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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2009 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资料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资料2009 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次培训记录 5 月 8 日上午部领导开班致辞主讲人:王林 王林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深的大背景下,投资银行业务既有挑战,又有机遇。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在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服务,近期目标是提振市场信心,远期目标是建立市场稳定运行的良性机制。一、保荐制度完善问题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和询价制度是现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更是发行审核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保荐人是第一道把关者, 尤为重要。 2008 年 12 月 1 日,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此次保荐制度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通过严格的内控实现对保荐业务的质量控制。强化保荐机构要建立保荐工作底稿制度,强化保荐机构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保荐机构取得保荐资格的条件,将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 2 人增加为 4 人,同时,要求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2、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 规范保荐代表人的行为, 落实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市场反映少数保荐代表人利用其在发行上市环节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独特作用,放松

3、了勤勉尽责的要求,甚至有极少数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不实际参与项目。还有少数保荐代表人放弃职业操守,借发行上市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本次修订强化了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和处罚。保荐代表人必须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强化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的管理。 一旦发现签字保荐人没有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的,将采取措施,严重的要市场禁入。对保荐代表人职业操守提出更明确的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服从保荐机构的管理,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告证监会。3、强化保荐机构的管理职能。增加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权限,以便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实施更有效的管理。比如要求保荐机构定期检

4、查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督促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对保荐代表人应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根据创业板推出的安排,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进行进一步修订。同时,继续对保荐制度、发行制度、询价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突出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审核、发行的透明度。目前,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作如下: 1、发布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格式准则。 2、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3、起草保荐机构内控业务指引,明确内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内控流程。 4、组织对保荐业务的现场检查。今年要组织证监局对保荐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底稿制度

5、的建立及履行情况。5 月 9 日下午李庆应在总结讲话时通知本月底就要开始检查,希望大家做好准备。另,通知及时补报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5、对发审委否决项目的事后谈话。 6、完善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披露。 二、保荐制度的成效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全国共有保荐代表人 1180 名,准保荐代表人 987名。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一是执业水平得到认可,一线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市场化发行的基础。二是从源头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防范了历史上出现过的欺诈发行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等恶性事件。 虽有立立电子这样的事情,但总体情况向好。三是责任落实,特

6、别是保荐办法修订后, 保荐责任更具可操作性。 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的落实 ,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各担风险的良好局面 。目前保荐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保荐制度的理念,已经逐步内化为保荐业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但是保荐业务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 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和内部控制不够完善 ,缺乏严格的程序,推荐的企业部分明显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今年以来有 20 多家企业撤回申请,风险控制不到位。部分已上市项目风险的暴露也说明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形。 2、保荐代表人的专业判断存在欠缺,对发行上市条件的理解与市场的普遍理解有差距,对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

7、、实际控制人等问题,作过宽解释,曲解规则。3、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不够,对在审企业未能及时持续跟踪和报告,申请文件制作粗糙、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发行人的风险、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等信息的描述存在前后矛盾、夸大事实的情况。保荐代表人兼职现象严重,恶化了行业形象,对制度运行造成影响。三、向保荐代表人提出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现在有人频繁转会,谋取暴利。有人四年来转会四次,没做过一个项目。我们享受行业应有的高薪,但要有相应的付出,以形成保荐代表人良好的社会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投行的使命在于价值发现,不仅要考察企业的合规性,更要关注其长远持续发展能力。要加强宏观经济发展的把

8、握能力, 提升对行业、 市场的综合判断能力。3、多反思自身的执业责任。对个人而言,现有的法规是最低要求;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条件下,当法规有冲突时,希从严把握、审慎推荐;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保荐办法,还市场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对客户而言,要忠诚、平等对待,在同等条件下不能因规模大小而区别对待;要做好保密工作。保荐代表人队伍的市场形象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5 月 8 日 IPO 审核有关问题 主讲人:陈永民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当前在审企业处于历史最高水平。对在审企业要求如下。(一)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当前,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大,有些行业的企业业绩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有些企业可

9、能对投融资进行调整,保荐人应及时报告。(二)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人要对项目出核查意见,并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三)在审企业,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出现股东(不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须撤回材料,重新申报。 (四)利润分配问题 ,发行人需在实施完毕后才上发审会,如分配股票股利,须追加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保荐机构需对审核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情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出核查意见。以往招股书对利润分配的披露比较笼统,现结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招股书对利润分配的披露要包括股利分配的原则、股

10、利分配的形式选择、 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条件等; 选择现金分红的 ,可进一步明确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五)在审企业期后事项、会后事项要认真核查(六)为做到审核过程留痕,保持发行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减少申报的随意性,今后撤回材料要说明具体原因。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所报企业条件不成熟,申报项目把关不严,存在明显不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问题。(二)信息披露核查不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三)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核查,其他机构所出意见存在明显不当。(四)材料制作粗糙,文件内容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诉讼、市场重大变化),不及时撤回材料

11、。 三、IPO 审核若干问题(一)董事、高管诚信问题要求符合公司法21、147、148、149条,首发办法 21、22、23 条的规定。关注高管的竞业禁止,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等方面关注董事、高管的忠实、 诚信义务。 如国企管理人员新设公司收购原公司的情形 、高管与拟上市公司共设公司的情形、 高管持股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交易的情形,以及破产企业与高管关系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推荐企业发行审核时根据其过往情况, 着眼于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二)股东超 200 人问题,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如股东自愿转让,需由中介对转让双方是否知情、是否自愿

12、、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股东的股东超过 200人,也不行,但如属小股东且本身就是上市公司的除外。城商行 2006 年后形成的股东超 200 人的,不行。委托、信托持股不行,清理也不能超过 200人。 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但要看具体情况。(三)独立性问题。主业独出,还是整体上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 原则上要求应整体上市; 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 资金占用 ,不仅是解决的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业务的现金流,关注其他业务对拟上市公司资金的渴求程度,从公司架构上判断未来是否发生。(四)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重大违

13、法,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处罚机关认定为不属于重大、且能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对行政处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申请暂缓作出决定。(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对 IPO 前的增资和股权转让,重点关注行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是否是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经支付价款、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有代持;关注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新股东与发行人或原股东、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

14、控制人,说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涉及工会或持股会的, 要一一确认并核查; 定价方面, 对于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 、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说明原因并中介核查,涉及国资的,关注是否履行评估及报备, 是否履行公开挂牌拍卖等程序, 如程序违规 ,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关于股份锁定,发行前一年增资的股份锁三年, 发行前一年从应当锁三年的股东处转让而来的股份锁三年; 高管的直接、 间接持股, 均需符合公司法142条的锁定要求。(六)环保问题。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人和律师应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核查意见, 并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七)土地问题。保荐人及律师应就发行人土

15、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 号文 )作为规范性文件,应将其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房地产业务,要专项核查以下内容并发表意见: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2、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3、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4、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5、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 1/3 或投资不足 1/4 的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已经落实

16、,即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招股书中应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支付情况、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八)先A 后 H 及 H 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先A 后 H 要点 :A 股材料受理后,可向港交所提交申请材料;A 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最低比例(10%或 25%);H 股的价格须不低于 A 股发行价,H 股定价原则须披露;H 股公司可独家发起,先 A 后 H 不能独家发起;信息披露按 A 股要求进行。H 股公司回境内上市要点:按首发要求申报和审核;计算最低发行比例时合并 H 股公众股;信息披露从“孰严原则”;面值不是 1 元的也可发行;暂不考虑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转A股,可先转让香港主板后 A 股。(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共性问题:股份公司设立不满三年。独立性有缺陷,难以做到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的出版社不能进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改制,核心资产不能进入上市公司;存续部分生存能力差。经营区域性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发展空间。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建议:支持文化企业整体重组;先规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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