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的研究进展情况会议论文g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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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价中标的研究进展情况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2006.6.23主讲:吴佐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西宁研讨会一、 概述二、“低价中标”问题的提出三、“低价中标”问题解决方案的探讨四、低价中标合理性的评审五、使用低价中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六、继续加强“低价中标”的研究与探索低价中标的研究进展情况和 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厦门市 (2003年) 福建省 (2005年) 建设部 (2005年)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5年) 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2、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一、 概 述这确立了中标人的基本条件,也昭示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是招标人应考虑的重要条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一、 概 述2003年厦门市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 一、 概 述2005年福建省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 中标法暂行办法 (征

3、求意见稿)一、 概 述2005年建设部一、 概 述2005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部软科学 研究项目低价中标的合理性的确定和约束机制的研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和科技发展司2006年2月课题 获得建设部科技 发展司审查通过一、 概 述课题的主要内容1、最低价中标法推行背景及其含义 背景研究包括: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我 国招投标工作基本程序、我国招投标工作存 在的问题分析。最低价中标含义及特点研究 包括:、最低价中标含义、最低价中标特点 、推行最低价中标的意义。 2、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应用问题分析 包括: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情况、最低 价中标法的优点、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应 用问题研究。

4、 3、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的应用研究一、 概 述课题的主要内容4、推行最低价总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 课题提出了以下观点:(1)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 体系;(2)建立全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 的监督管理作用(3)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 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4)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和工程保 险制度(5)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 5、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及合理性确定。包括:最低 价中标法在我国应用的总体指导思想分析,最低价中标 法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研究,招评标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投标报价合理性确定。 6、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应用操作研究 7、结论 2、“低价中标”问题的提出工程

5、计价 特殊性“低价中标” 局限性无论是生产后交易,还是生产前交 易1.建设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流通商品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有所保证生产成本已经确定或比较容易估计产品的质量标准明确特征一般 流通商品具有 有形产品确定商品 定价生产成本供求关系1.建设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流通商品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工程计价相对 于 一般流通商品具有以下特点: 大 额 性个 别 性动 态 性层 次 性复 杂 性确定投标价格、且保证不低于其成本是 复杂的,投标人可能会因为各类原因使投标 报价低于成本。而投标时建设项目仅是一个 预期的产品,它不是一个积压产品,又有那 个承包商从主观上想去“赔本”呐!即使想 如此,我国的法律环境就

6、允许吗?以上的这些工程计价的特殊性说明:2.工程中标价仅是一个预期的建 设产品价格的一部分中标价工程结算价多数项 目中3.建设产品的使用期较长建设的 低成本建设项目 全寿命周期 成本最低建设项目 全寿命 周期所选择的中标的低价也并不一定是 工程造价最低、或者说即使工程造 价最低也并非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 。结 论投 标 人客观有确定投标报价或对投标 报价认识程度的不足而产 生错误的可能主观有首先进行低价中标,然 后再进行价款调整的心理招 标 人采用“低价中标”的法律环境 探索和实践使“低价中标”在理性推 进 “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的客 观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低价中标” 是一种必然的

7、选择 在约束和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应 谨慎选择、正确使用 二、“低价中标”问题解决方案的探讨1.采用“低价中标”的法律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等7部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7部委 )它的法律依据有: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 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 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

8、技术规格、性能、制 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 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归纳两点:一、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二、最低投标价应以不得低于其成本为前提。2.探索和实践使“低价中标”在理性推 进从概念上讲 我们研究的“低价中标”是研究在 技术标合格的前提下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 。从范围上讲 我们研究的是建筑安装工程施 工承发包工程在工程交易期的合同授予。 低价中标在我国的研究与实践从2003年开始 ,在全国范围内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概念上从盲目的“低价中标”也在向“经评审 的合理低价中标”进行理性进展。2.探索和实践使“低价中标”在理性

9、推 进为了描述简单,我们在以下的任何关于“低价中标”的 表述均是基于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描述简单3“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的客观分析“低价中标”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如何限制非理性或非正常的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去中标。那么会是什么原因会导致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呐!首先我们对计量与计价错误和为了占领市场的个别客观因素姑且不论,我们重点看一下投标者主观上的一些想法。(1)工程建设市场供求关系长期、严重失衡。(2)投标动机不良,恶意转包、分包,进行风险转嫁。(3)低价中标,高价变通违规现象的存在。3“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的客观分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开放的

10、市场必须要接 受国际惯例。而在技术标合格的前提下的,经 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是国际工程承发包普遍采用 的合同授予原则。否定最低价中标,不利于在 我国尽快形成一个健康有序、充满竞争和活力 的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不 仅可以强化竞争,淘汰落后,促进技术进步, 提高管理水平。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 ,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 资源合理配置、竞争促进发展的作用。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低价中标” 是一种必然的选择(1)问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 (2)投资人对资产经营人缺乏有效的监督 与控制。5在约束和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应 谨慎选择、正确使用但是我们必须谨慎选择、正

11、确使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前面已经论述了低价中标解决不了腐败问题,同样 解决不了围标问题,它是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评审的目的由谁评审评审程序如何评审三、低价中标合理性的评审评审的目的是 非常明确的,就 是排除低于成本 的投标者,这里 的成本是指投标 企业的个别成本 ,它包括直接费 、措施费、间接 费、规费和有关 税金。1评审的目的直 接 费成本个别成本措 施 费间 接 费规费有 关 税 金( 1 )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评 审 ( 2 ) 政府部门的直接评审 ( 3 ) 招标人的自行评审 ( 4 ) 造价咨询机构的评审2由谁评审由谁评审有效的评审(评估)是确定“合理低价”的前 提,关键是解决好

12、由谁评审和评审程序这一原 则问题。开标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总价 及其构成与预算造价相应项 目进行对比,将偏差情况形 成书面报告提供评标委员会 进行评审。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偏差 情况书面报告的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3评审程序可行的程序是,开标后首先由造价咨询机构对经济 标进行全面的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在评标中请评标 专家对有关错误和问题进行质疑,并做出决策。福建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采用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中 标法规定 (试行)规定要深入了解工程条件、设计文件、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参考地方或 行业有

13、关计价定额的消耗量,以市场价 格水平为基础,区分招标确定的不同合 同类型的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评审。既要 全面掌握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单价及 其构成的合理性,也要对其总体价格有 客观的评价,最终以总价是否低于其成 本价为主要目的。4如何评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 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下: 第七条评审原则 商务标评审一般不以绝对低价 为中标依据,应对投标人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 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费 等进行详细评审。 第八条评审顺序 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价投标人 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出现最低价投标 人被否决的,应依次视报价由低

14、到高的第二、第三等 投标人为潜在最低价投标人,并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 行评审。具体评审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必须在招标 文件中明确。 经评审合理的最低价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 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4如何评审第九条质询条件 评标委员会评审最低价或潜在 最低价投标人报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 标人质询: 一、总报价明显低于预算控制价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的 ; 二、主要的分部分项单价明显低于按各地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单价或其他投标人单价的 ;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明显低于本地区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 四、措施项目(指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有

15、关的项 目)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的。 五、有必要质询的其他问题。4如何评审第十条否决质询条件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最低价投标人 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 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拒绝说明; 二、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 ; 三、说明理由成立但不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不采纳解释条件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不采信投标人的解释理由,并 否决投标人的报价: 一、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 料的消耗量标准; 二、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 班

16、单价; 三、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 、器材为由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 四、其他情形。4如何评审第十二条否决报价条件 评标委员会评审最低价投标人报价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 二、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三、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 四、减少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数量。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其报价低于 规定费用标准。 六、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 七、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处理方法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对本意见 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情形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予 以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 委员会应编写评审报告;出现否决投标和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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