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增城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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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宣传学习蔡吉恒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一、社会保险法重要意义n第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是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n第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使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 道。n第三,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为推 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二、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简介n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内容涉及 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模式、覆盖 范围、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 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险费 征缴、法律责任等。 三、社会保险法带来的主要变化n社会保险法并不是第一次

2、规定社会保险的基本权 利义务,而是在原有立法基础上的的继承、总结与改 革发展,与劳动法一脉相传,与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文 件为实施直接依据。n重点介绍有变化的内容 (一)政府保障责任更大1、财政直接投入社会保险基金:第5条 、第71条 2、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第5条 3、对视同缴费期间承担缴费:第13条 4、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兜底:第13条 、第65条 5、对特定人群参保进行补贴:第25条 6、承担社保经办经费:第72条 (二)(二)覆盖范围更广:走向全民社保n单位:万人。常住人口数为2009年统计公报数1、关于职工的参保范围n养老: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共同缴

3、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广东一直作法)n医疗: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的变 化)n工伤: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 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n失业: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的变化)n生育: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n重点:职工、用人单位的内涵2、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n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4、活 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n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 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n重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现行规定n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 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n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 12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应当为建

5、立劳动 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n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310号)“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 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 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3. 居民社会保险(养老、医疗)n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n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n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n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n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4、其他群体的社会保险n第十条 公务员和参

6、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 社会保险。(是否同等待遇?)n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 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 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n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 定参加社会保险。(应有哪些限制、自愿或强制,险 种,合法就业,户免协议)有待明确的问题n社会保险法未规定的特殊用工的社会保险n特殊群体不作特殊规定存在不合理现象n1、劳务派遣n2、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如停薪留职、内退、放长假等 人员被新单位招用的。n3、劳动权利义务中止阶段n4、村委会、居委

7、会人员n5、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招聘的工人n6、其他职业人群(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n1、养老: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 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n2、医疗: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n3、工伤: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 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8、 n4、失业: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 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n5、生育: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 险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 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 补贴,应当纳

9、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 管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变化n1、不足十五年可以延缴。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 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未规定户籍和区分城乡)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促 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n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基本养老

10、金分段计算、统一 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组成。n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n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 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n改变:基础养老金改成统筹养老金n现行计算公式:n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n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4、增加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体现养老 保障多样性。n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 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

11、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 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 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合并实 施 ,体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n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五)基本医疗保险的变化n1、规定了三类基本医疗制度:n职工基本医疗保险n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n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现覆盖全民、覆盖城乡。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达到规定缴 费年限后无需缴费。 n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12、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 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 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 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n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n(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n(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n(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n(四)在境外就医的。n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 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 n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

13、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 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n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n现行政策: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 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统筹基金无须转移,转移个人账户。n问题:待遇是否与本地缴费年限挂钩?(六)工伤保险的主要变化n1、工伤的排除情形减少n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

14、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 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比:2004年工伤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的情形三项:(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n2、明确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的关系。n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中补足差额。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n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 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5、用人单位不 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 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n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 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 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n问题:是否双重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追偿等程序?42条与 41条关系?4、用人单位责任减轻。n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 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16、,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n三笔费用改由基金支付:n1.住院伙食补助费;n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n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5、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减少。n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 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减少: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七)失业保险主要变化n1、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 医疗待遇。n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 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减少 n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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