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侵害校园案件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47972040 上传时间:2018-07-07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395.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常见侵害校园案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常见侵害校园案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常见侵害校园案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常见侵害校园案件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常见侵害校园案件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常见侵害校园案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见侵害校园案件(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常见侵害校园案件 及处置 商河县公安局法制室 万金祥一、侵害校园案件 二、处置防范 三、防护常识 近年来,社会上不法分子侵 犯校园内师生合法权益的案件屡 有发生,它不仅侵犯了师生们的 人身、财产等合法仅益,而且还 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 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侵害校园案件侵害校园犯罪案件指的是以学 生和学校为侵害对象犯罪案件, 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 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寻衅滋 事、敲诈勒索等几种。(一)故意伤害 所谓的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 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采用暴力 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 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等行为。近几年校园故意伤害案件时有

2、发生 ,不但扰乱了校园的秩序,对被害人产 生巨大的身体、心理和精神伤害,同时 一些严重暴力事件,造成人们心里恐慌 ,社会不稳。 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男子郑民生在该市 延平区实验小学门口,杀死9名、重伤5名小学生,制 造了震惊全国的“南平惨案”。 2010年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 门前,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造成2人死亡,5人重伤 。 2010年4月28日,陈康炳混入广东省湛江雷州 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15名学生和1名老师。 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徐玉元在幼儿园内 持刀砍伤32人。 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男子王永来携带铁 锤、汽油,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

3、伤5名学前班学生 。 2010年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村民吴 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 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二)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 之机),盗取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蔡某(19岁,我县某乡镇人)由于长期迷恋于 上网,把父母所给的钱用得干干净净,当他发现某 中学办公室有一台电脑时,即产生盗窃该电脑的邪 念。200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陈某( 18岁,与蔡某同村)携带钢筋,骑一辆三轮自行车 窜到某中学,翻墙进入校园内,用钢筋合力撬开办 公室的房门锁,进入教师办公室,盗走室内价值人 民

4、币6000余元的联想电脑一套,用三轮车将该套电 脑运到县城某电脑装机店以1500价格卖掉。(三) 抢劫 所谓的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 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如持棍、持刀胁迫、用拳 头、木棍殴打等方法)抢劫财物的行为。在抢劫案 件中,涉及到侵害学校师生的主要表现在:1、路上拦截学生抢劫;2、入室抢劫。 例如:2006年发生在某乡镇中学的抢劫案。 2006年5月份,4名犯罪分子(其中2名未成年人, 在该中学念过书)在某嫌疑人家喝酒时预谋到该乡 镇中学弄点钱。于是,4人骑自行车携带木棍、砍刀 窜到该中学,翻墙进入校园内学生宿舍,用木棍、 皮带、砍刀殴打在睡梦中惊醒的学生,威胁学生交 出钱

5、来,4人共抢得人民币100多元,手表一块,录 音机2部,后被学生认出,案发后四人全部被抓获, 四人被分别判处3-6年有期徒刑。 (四)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 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 节严重的行为。侵害校园的寻衅滋事主要表现在: 随意殴打辱骂师生、在路上拦截女生,破坏校园正 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2008年10月11日21时许,初中辍学学生王某 某和张某某等人酒后回家,途经学校门口时,王 某某想起曾经在学校和一林姓老师闹过别扭,就 想趁机报复一下,就到学校找林老师,就问站在 校门口的张老师:“林老师在哪里”,当张老师说不 在,王某某以为张老师故

6、意耍弄他就动手推打张 老师,被在场的其他老师劝开后,王某某仍跑到 校门口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冲进学校,要与张老师算帐,在找不到张老师的情况下, 蒋某某砸坏了教师宿舍的门和窗户玻璃。该名 学生已被我局依法进行了少年管教。 (四)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 财物的行为。 例如:发生在某中学针对学生的敲诈勒 索案: 2007年2月2日,郑某某等二人因没钱玩 游戏,在中学校门口拦截一位在校的初中生 陈某某,要陈某某给点钱,当陈某某口袋没 钱的情况下,郑某某把陈某某的书包拿走, 并威胁:“你晚上就要把50元钱拿来,不然就 揍你。”陈某某回家后向父亲谎称

7、买书要交钱 ,陈某某拿到父亲的钱后,就于当晚付给了 郑某某等二人。郑某某等二人用这种方法先 后从陈某某身上勒索了人民币300多元。后被 陈某某的父母发现,向派出所报案。 二、处置防范 保安员的任务: 1、维护巡逻区域内和保护目标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 2、预防、发现、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及时发现各种可疑情况,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 4、保护犯罪现场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5、检查、发现和防范安全方面的漏洞,防止各种治安 灾害事故的发生; 6、平息巡逻中发现的突发性事件和各种意外事件 紧急情况的临场处置 保安员紧急情况的处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收集证据原则 4、抢救生

8、命原则 5、减少损失原则 保安员可用工具 钩、叉、橡胶棒和灭火器钩的使用 叉的攻击 识别盘查可疑人员 1.执勤时要集中精力,注意观察。 2. 当与对方保持20米左右距离时,要注意观察 对方面部表情及行动。 3. 观察对方行为是否诡秘,是否藏有凶器。 4. 盘问时对方神色是否慌张,答话是否流利。 5. 检查证件是否伪造,证件是否有疑点。 6. 衣着是否整洁,有无血迹、泥点,是否打赤 脚,是否有伤。 7. 所携带的物品是否与身份相符。 8. 检查对方时最好二人以上,与对方保持一定 的距离,防止对方突然袭击。 故意伤害的临场处置: 1.遇事沉着冷静,以制止歹徒行凶, 减少人员伤亡为原则。 2.以棍棒

9、、钢叉等可以使用的物品防 身做好自身防卫。 3、大声呼叫震慑犯罪同时引起周围人 注意,求的救援和帮手。 4.逼迫犯罪分子退向死角,及时疏散 师生,有人受伤,做好救护,送医或 拨打急救电话。 盗窃的临场处置 1、对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 约束的方法,防止其作案。 2、盗窃分子正在作案,应立即当场抓获;连 同证物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若犯罪嫌疑人在警方到来以前已逃离现场 ,保安员应注意保护现场,阻止任何人员进 入或接近现场,并不得触动现场任何物品和 门窗,等候警方前来处理。 4、对重大可疑被窃现场,可将事主和目击者 反映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详细的报告。 抢劫的处置 1、首先保证自身安全

10、的前提下,制止犯 罪和抓获劫匪 。 2、劫匪逃离现场的,组织人员追堵。 3、保护抢劫现场;劫匪遗留的作案工具 、凶器等不要用手触摸,不要让无关人 员进入现场。 4、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相关 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准确情况。 5、有被侵害人受伤的,做好初期救护护 ,直接送医或拨打急救电话。 寻衅滋事的处置 1、首先保证自身安全。 2、大声喝令制止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 3、坚决收缴现场人员手中的各种凶器 。 4、有条件的话迅速抓获嫌疑人。 5、嫌疑人逃离现场的,应收集嫌疑人员 体貌特征和逃跑方向,组织人员追堵; 6、有被侵害人受伤的,做好初期救护, 直接送医或拨打急救电话。三、防护常识

11、(一)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 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 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 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 义和作用。 例如:2005年11月份发生在白桥的 一起抢劫出租车案。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行为明显 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 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 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 态,危险

12、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 人自卫反抗,将抢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 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 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 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掌握正当防卫的要领 1.侵害现实存在 2.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5.针对侵害人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 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 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 ,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 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 卫”

13、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 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 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 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 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 ,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 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

14、行为。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 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 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 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 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 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二)现场保护 一、慨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 立即通知公安机 关派员勘察。”保安人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各 类案件,更应担负好保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 创造条件。 案件现场,是指案件或事故发生的地点和留有与案 件、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

15、切场所。犯罪分 子在一 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由 于行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变,以致留下痕 迹物证。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 犯的重要实 证依据。 现场保护是指案件或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使犯罪现场或事故现场保持发现时的原始状态。 痕迹物证的范围 1、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遗留在现场的 指纹、足迹,杀人、伤人的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 ,盗窃案中的撬压痕迹等。 2、实施犯罪的工具。如杀人、伤人的刀枪,盗 窃用的铁锥、钥匙,爆炸用的炸药,纵火用的引火物 ,走私用的运载工具等。 3、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 留的物品。如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衣服、钮扣 、烟头、纸屑、毛发等。 4、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如经济犯罪中的赃 款、赃物,杀人案件中的尸体,被破坏的机器设备等 。 5、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 药,非法出版的出版物,伪造的货币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