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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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知识体系:n中心点:自然人; 1、权利能力的起止; 2、权力能力的认定; 3、住所;第十章:民事主体第十章: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公民(自然人)相关概念辨析: 1、人 2、公民 3、自然人: “依照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 别于其他动物的人”-德国民法典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 籍的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 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书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得以

2、实现的结果; 2、区别: (1)内容和范围的确定; (2)是否可以转让、放弃; (3)是否包括义务的内容;n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n第一,法定性;n第二,稳定性;n第三,平等性;n第四,统一性;n第五,不可转让性;n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n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一)法律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二)如何认定出生 (三)如何认定死亡 (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n对于出生时间的确定n断带说n独立呼吸说n受孕说n着床说n父亲

3、承认说n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 的情况有所不同。n我国实际上是独立呼吸说;n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 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胎儿完全脱 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 。 n出生的条件:n(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 为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n(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 命的活体。n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n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n出生的时间:n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的时间 表明生命已经存在的时间。n出生时间的具体认定:采用以户籍证明为 准的原则,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 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

4、其他 有关证明认定。n如果当事人对出生的时间产生异议,应当 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认定。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利 益的法律保护依据?n胎儿的权利能力法律地位问题:n(1)概括承认;n(2)特别承认;n(3)不承认。n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 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民通民通9 9条:条:自然人的权利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力终于死亡。(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n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n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

5、宣告死亡 。 2、终止时间n 标准:心跳停止说;n 呼吸停止说;n 脑死亡说;n 脉搏停止说;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n n死亡时间的具体认定死亡时间的具体认定n n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书上的记载为准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n n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查明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查明 的实际死亡时间认定。的实际死亡时间认定。n n对于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对于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无法查明死亡先后时间,采用推定死死亡,无法查明死亡先后时间,采用推定死 亡时间的办法来

6、确认死亡的先后顺序:亡时间的办法来确认死亡的先后顺序: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n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也有重要的 意义。n特别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公民的死亡时间 直接关系到其遗产的归属。n假如甲、乙夫妻两人同一天死亡,假设 都没有遗嘱;若甲死于乙之前,则甲的 财产乙有继承权;乙继承的甲的财产和 乙自己的遗产一起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 承;否则则相反。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n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两种,即自 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绝对 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如病故、 被人杀害、意外事故致死等。自然死亡 也采用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标准,以脑死 亡为准。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失踪经过一 定时间,经

7、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 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 亡相同。 2、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利 益的保护问题n死者权利保护说n亲属利益保护说n家庭利益保护说n人身权益继承说n法益保护说n延伸利益保护说n1.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 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 B )nA.取得民事权利 n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nC.从事民事活动 nD.享有民事权益举例n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 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 ,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继 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 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

8、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 ,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 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 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如果不符合出生标 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 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 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 拿到45万的遗产。 案例讨论:n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 ,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 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 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 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 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 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司法解释:n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 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 亡先后时间的,

9、推定没有继承 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 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 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 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 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 别继承。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含义 二、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 2、取得标准不同 三、分类: 1、分类标准: (1)年龄 (2)智力状况2 2、具体分类:、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 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 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A、范围 年龄:成年人 智力状况健全的人 B、能力表现 C、特殊规定(2)限制民事行为

10、能力人nA、范围n年龄:18-10周岁未成年人n智力状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nB、能力表现3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能够够独立从事的行 为为(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nA、范围n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n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nB、能力表现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 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分类 1、侵权责任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 力

11、 (2)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现行法:有财产,由其承担;无财产,监护人 承担。 B、教科书:以在具体情形下是否具备认识其责任 所必要的理解力为判断依据 2、其他民事责任能力:债务不履行、缔约过失责 任等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院住院院住院1 1年零年零3 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 6个月

12、,现住在某区某街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A.杨村(对)杨村(对) B.B.李村李村 C.C.县城医院县城医院 D. D. 上海某区上海某区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1、含义 2、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住所的确定标准v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 活动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n久住n经常居住n满足两个条件通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准通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n注意:n 1、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 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n 2、医院不能作为经常居住 地.意义:意义:确定准据法的根据;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确定失踪的根据;确定失踪的根据; 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债务履行地;继承的地点;继承的地点; 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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