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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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具备合法 夫妻的男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特定权利 和负担的特定义务,同时也包括夫妻 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对第三人享有 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婚姻对当 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现,包括 夫妻间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 的效力。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的种类与内容 一、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是指与夫妻身份相联系又不具 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二、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与义务是指夫妻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法律设定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必要性1、维持人类男女两性关系支持秩序的需要2、男女两

2、性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虽在法律上实现 平等,但在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恩格 斯:在大多数情形下,丈夫都必须是有收入的 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是如此, 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法律特权的统 治地位。 3、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需要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 姓 名 权 同居的权利与义务 忠实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住所商定权 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人 身 自 由 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 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姓 名 权 一、概念 姓名是姓和名的合称,是确定和代表公民个 体并与其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姓表示家庭或家庭系统的符号,是血缘 团体的象征,体现每个社会成员所属家庭团体 名代表每个个人的语言符号,

3、是区分每 个个体的标志性符号 夫妻姓名权涉及的法律问题 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自 己姓名的权利新婚姻法第14条规定 子女姓氏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1)子女出生后,使用什么姓氏,应由父母协商确 定 2)法律规定父母确定子女姓氏时可在父姓或母姓 中选择其一,但并不妨碍父母协商确定为孩子 采用第三姓 3)子女成年后,有权依法决定保留原有姓氏或变 更原有姓名,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不得非法 干涉。同居的权利与义务 同居 (Cohabitation):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 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 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同居权利与义务的立法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本世纪四

4、十年代为界限 依法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 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 2、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夫妻的同居权利与义务 依法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2、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 1)夫妻一方违背互负忠实义务规定 2)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3)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4)一方的健康、安全、名誉因夫妻共同生活而遭受到 严重威胁时,受到威胁一方有权拒绝同居 5)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协议分居 6)夫妻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 居违背同居义务的常见情形及救济措施 违背同居义务的常见情形:1、因宗教信仰而拒绝同居2、夫妻秉性愚钝缺乏常识而致拒绝同居3、因夫妻一方不能人道而拒绝同居4、无正当理由

5、长期有家不归 违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2、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构成遗弃对同居问题的理论争论 支持的观点:同居是夫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和体现 ,不希望不追求彼此合法地在一起共同生 活的两个人,他们结婚是为什么?如果一 对男女不希望或不追求彼此合法地在一起 共同生活,试想他们会结婚吗?如果一对 夫妻有条件有能力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他 们选择天各一方,有人会认为这对夫妻关 系正常吗?反对者的理由: 第一、性权利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不 论结婚与否,这种权利都是自己的,规定 夫妻有同居义务意味着将一个人的权利交 给另一个人去支配,是十分荒谬的; 第二、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会使婚 内

6、强奸合法化; 第三、认为同居义务规定不利于现实 生活中易受损害的妇女权益的保护忠实的权利与义务一、忠实的概念及法律意义1、概念2、意义1)夫妻相互忠实是落实一夫一妻制度的根本 要求2)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当事人共同一致的强 烈要求,而非法律的创造3)夫妻相互忠实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婚外性关系容许程度婚外性关系的情形可 以不可 以不置可否 男性爱上另一女性6.4%93.1% 0.5%男性被另一女性吸引4.0%95.4% 0.5%女性爱上另一男性4.6%94.5% 0.9%女性被另一男性吸引2.6%2.6%1.3%与夫妻忠实义务相关的若干 现象探讨1、网上虚拟空间的亲密接触 截止2010年7月 上网

7、用户4亿 10-19 29.9% 20-30 28.1% 30-39 22.8% 40岁以上 18.2% 2、所谓精神恋爱柏拉图 3、异性知己 中新江苏网一月十九日消息 老 婆在互联网上竟然还有另外一个“ 老公”。气愤的南京青年程鹏在斥 责新婚刚一年多的妻子时,也对 网络和现时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产 生困惑:“网恋”“网婚”是否也是婚 外恋?法律能否对其约束? 程表示,不能忍受心爱的女人背着自己 去爱别人,但其妻子称,只不过是玩玩而已 。程鹏感觉受到极大的伤害,并咨询是否可 以去起诉与其妻子在网上“结婚”的那个男人 据该报消息,网恋网婚在时下已不是个 新鲜词,不少迷恋于此的网民,其中不乏已 结婚成

8、家者,在虚拟社区里,两人以夫妻互 称,你恩我爱,芝麻绿豆大的事都能聊个通 宵,“什么时候为我生个孩子呀?”“你今晚穿 什么睡衣啊?”之类的非常规话题也敢谈及 ,甚至于相思难罢进而通个电话约个会也大 有人在 就这种虚拟空间中的亲密接触,江 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钱智律师认为, 由网恋发展而来的网婚,并非法律意 义上的婚姻,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对结 婚条件有明确规定,而“网络婚姻”既 无实质条件,也无法定程序,根本就 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现阶段法律 对此无可奈何。 江苏省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周连勇律师认为 ,作为破坏夫妻感情的“游戏”,法律是可以 予以约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草案)第三十

9、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认定“网络 婚姻”即属此类。对程鹏的遭遇,周连勇认为 ,虽然网上游戏生活是个虚拟空间,但这种 行为一旦真正影响了夫妻感情,人民法院在 调解无效后可准予离婚,只是根据现阶段的 法律法规,对“网上插足的第三者”的侵权认 定和责任分担尚不能具体操办。 江苏省法学会的法学专家仇连明先生 则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夫妻两人共同面 对真实的生活,很多人热衷于网上婚姻 只是游戏心态作怪。不过这种游戏现已 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观念提出 挑战,已婚者玩这种游戏肯定会弱化其 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意识。为此,他 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加强监督的同时,也 应能在新的婚姻

10、立法上有所体现。婚姻住所商定权 一、概念 二、立法背景 1、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 2、是夫妻行使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 的场所 3、与夫妻财产相联系 4、是婚生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 基本生活条件与环境国内外关于夫妻住所的立法国 外: 继续实行夫方本位制 强调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 采用夫妻协商决定婚姻住所原则 国 内: 古代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 现代1980年婚姻法的积极意义及消极意义影响我国夫妻住所确定的因素1、传统观念 2、男娶女嫁的婚嫁方式的影响 3、实际的居住条件的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日常家事的概念 日常家事: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 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 范围:购买必要

11、的日用品、医疗医药 服务、合理的保健与锻炼、文化消费 与娱乐、子女教育、家庭用工的雇佣 非日常家事范围:处分不动产、处分 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处理与婚姻当 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日常家事权的性质界定 委任说妻子的日常家事代理 权是根据 丈夫的委任产生的 婚姻效力说妻子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是婚姻的当然效力 法律意义:相互代理的需要、符合婚姻当 事人的意思、有助于节省婚姻生活和社会 生活成本、有利于维护简单的民事交易和 交往第三人的利益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常见的 违规情形1、擅自作主替另一方作出较大或重大 财产处分 2、擅自替对方领取劳动报酬 3、擅自代表另一方作出放弃职业或晋 升机会的表示行

12、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应注意 事项1、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 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 2、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3、已离婚的男女原则上彼此不再互享 日常家事代理权,但在共同子女教育 等某些特殊方面可以保留夫妻人身自由权人身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 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 分.人身自由权的概念:指公民依法享有的 其人身和行为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 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2、参加学习的权利 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参政、 议政、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一方侵犯对方人身自由权

13、 的常见情形1、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选择职业的 自由 2、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在职业或社 会上的发展 3、限制一方的社会交往活动 4、把家务和孩子全推给对方从而剥 夺一方的人身自由权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一、扶养的概念 二、扶养的特征: 1、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 2、是夫妻的法定权利 3、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4、重点在于保护已婚妇女的受扶养 权扶养的内容、程度和方式 内容: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 扶助、精神上相互尊重与慰籍 程度:供给被扶养人全部生活必需费 用以及精神和生活上的扶助 方式:共同生活扶养、定期支付扶养 费、探视和提供扶助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一、概念 二、内容 晚婚 :在法定婚

14、龄基础上推迟三年 晚育:女性24岁以后生育 少生: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允许有计划生育第 二胎,坚决杜绝第三胎,禁止非婚生育 优生优育注意一:计划生育是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既是法定权利,也是义 务 注意二:违反计划生育要求承担 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 生育观念变化的新问题1、丁克家庭的出现 主观原因:现代人注重自我发展和 强烈的自我意识 客观原因: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和 职业竞争的压力2、男性生育权的问题 问题一:男女生育权利 是平等的 问题二:妇女有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 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如何理解二者的“冲突”?案情介绍阎女士和周先生于1999年8月结婚,婚 后二人感情不好,同

15、年10月,阎女士怀 孕,后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妻子 一怒之下到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拿掉了 孩子。周先生认为妻子擅自人工流产, 侵犯了他做夫妻的权利,遂到法院起诉 要求与妻子离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 院判决双方离婚。不同观点1、婚姻法规定了双方的生育权利和义务, 丈夫的生育权也应该得到妻子的尊重,关 于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妻子怀孕后 是继续妊娠或终止,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 2、男女担负的生理分工不同,女性必然是 生育的主角,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势必在女 性,法律对此无可奈何,不存在公不公平 的问题 3、建议通过婚前协议办法来避免争议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 一、概念和立法意义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 律制度,是指规范婚前财产和婚后所 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 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 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某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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