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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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张雪楳引言 一.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 司法实务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溯及力问题 溯及至所解释的法生效之时 133条2款的正确理解 第四条第二款的适用 三.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利益衡量 倾向于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 字第205号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 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巴威公司。国家计委2627号文件下发之日开 始计算(价格确定). 2003年起诉. 二审认定:巴威公司在2000年8月21日与蒙达公司进行第二次对帐并提出 2556

2、万元价差主张后,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数次 前往内蒙,若其间反倒不再主张该巨额权利,实在有违企业间交易之常 理。如果巴威公司在一年有余的期间内数次前往内蒙不是就锅炉差价款 问题进行磋商和主张,那么本院实难理解其数次出差内蒙的目的之所在 。特别是在巴威公司中方总经理康毅庆、孙全宝于2002年1月20日出差 内蒙之次日即1月21日,电力集团公司即给蒙达公司下发了一份关于 达电二期设备调价补差的通知,明确指示蒙达公司对巴威公司不要执 行国家计委的补差通知。如果巴威公司在此之前未向电力总公司、蒙达 公司主张锅炉价差款,那么也将难以解释电力总公司为何再发如此正式 的通知。尽管

3、需方辩称并未收到巴威公司两份关于主张锅炉差价的函件 ,但未能对巴威公司提交的数次赴内蒙协商锅炉差价的差旅费等证据提 出有力的反证来证明巴威公司没有去内蒙来主张差价款。因此, 巴威公 司的两次发函、第三次对帐、以及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 间的数次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巴威公司在2000年 8月21日因第一次主张差价款而引发诉讼时效中断后,连续地向需方主 张锅炉差价款。 一、诉讼时效客体 (一)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 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民事权利的种类 2、 请求权的分类

4、3、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 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 请求权。(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明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解除合同请求权;分割共有物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 物请求权 3、人身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 影响请求权; 基于身份权被侵

5、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 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 4、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一)条文本意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 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 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该答复载明: 京开大道农行主张其行使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据是三份催款通知书 。其与食品公司同时认可落款时间为1998年10月9日、2000年8月29日 、2000年9月8日的三张空白催收通知单上食

6、品公司的印章均是1998年加 盖的,后两个时间是京开大道农行后来填写的。因京开大道农行认可其 未在该对应时间内向食品公司催收过欠款,应视为京开大道农行未在诉 讼时效期间内以相对人食品公司知晓的方式行使过请求权,故不适用诉 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同时,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 用或改变时效期间。故即使按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认为“食品公司 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京开大道农行可以根据需要在 催收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 而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 定为无效。(二)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

7、的问题 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 用 诉讼时效利益可否事后放弃 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的约定 是否有效 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 约定是否有效 以延长缩短履行期限方式变更诉讼时效 期间三、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 释明和主动适用问题 (一)应否主动释明 法理: 1、释明权的性质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不明确、不充分、不适 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证据材料通过发问和晓谕等方 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予以明确、补充、确定的权能。 消极释明和积极释明。 2、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性质 3、不进行积极释明的积极意义 法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 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8、 (二)应否主动裁判 1、争议 2、比较法研究 3、历史沿革 135;153 4、法理 (1)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2)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 (3)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以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关于“当 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 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 (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1、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 行裁判原则适用的审理阶段 2、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应否主动援 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书面答辩状 4、在审理公

9、告通知开庭的案件时,法院 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四、行使阶段 (一)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 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法条: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 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1、原则上限制在一审阶段 法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三十二条 2、除外情形(二)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1、申请再审 2、再审抗辩 3、新的证据(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1、在反诉中,当事

10、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 ,应否支持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 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以 及因诉讼时效问题改判后认定原一审裁 判错误 3、费用承担五、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 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同一债务的界定 同一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给付与定期给付债务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辽宁省鞍山市发 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 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

11、 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双方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还款。后签订 补偿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应属对履行期限的变更。偿还贷款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变更后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998年3月30日五年偿还.1998年11月30日.(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分别约定担保责 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 (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 当事人约定主合同债务分期履行,保证人承诺“ 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的,担保人对分期履行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期间应当从主合同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开始起算。 2、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产生的给

12、付请求权诉 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3、同一合同项下的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 认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 效起算点的确认 (一)基本原则:履行期限的确定与诉讼时效 起算点的确认 1、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 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 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1、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 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13、起算点的确 认 2、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合 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 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 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 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问题的批复 七、可撤销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 (一)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 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 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能否基于合同有效产生的

14、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抗辩权进行抗辩八、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 (一)请求权的种类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 返还财产请求权 赔偿损失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1.确认无效之日 2.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完全履行:无效之日 4.无效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主张九、“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的认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 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 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 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15、 义务人所留邮寄地址错误, 义务人所留邮寄地址原并无错误,但后由于义务人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 债权人,权利人仍依以往邮寄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6号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 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但没有 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 权利的复函载明: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向保证 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 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 ,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 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民二他字第2号关于贷款人从借 款人银行帐户中扣息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请示的答 复依你院查明的事实,债权人工行大同路支行直接从债务人省 计经委劳司在该行的帐户上扣划贷款利息,系以自己的行为向省 计经委劳司主张权利,该帐户属省计经委劳司所有,应视为省计 经委劳司对此扣划事宜明知。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 中断。”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 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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