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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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94年9月06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規範目的 二、學校訂定之程序 三、學校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四、定義 五、大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六、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八、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九、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十一、平等原則 十二、比例原則 十三、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

2、狀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十六、對學生與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 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十八、對學生之輔導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二十、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二十七、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三 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3、三十一、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三十二、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三十三、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 三十四、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三十六、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三十七、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十八、禁止體罰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四 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四十三、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四十四、申訴之提起 四十五、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十六、申訴評議之執行 四十七、學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四十八、學校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相關附件: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

4、施參考表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二、學校訂定之程序 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 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學校,宜佔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佔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長發布校務會議通過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及行政人員代表會議討論適當之方法公告廣聽建議

5、公 聽 會 或 說 明 會 七、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十一、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比例原則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較少損害者。(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 之機會,並適當說明處罰之理由及手段。 學生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 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 學生移

6、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 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 處罰過程及理由。 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 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 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 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 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 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但不得採取處罰措 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 時,得以書面

7、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 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二十、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 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

8、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9、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 管教措施 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 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 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

10、帶離現場。必要 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 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 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 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 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 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 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 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 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

11、(室)依第二十四 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 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 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 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 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 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 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 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 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 )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

12、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 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 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 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 政單位協助處理。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 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 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 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 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 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

13、與人格發展權 ,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 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 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 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 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十八、禁止體罰 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四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一、禁止民事

14、違法行為 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告誡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 定處理。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 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 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 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 制力之體罰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 動作之體罰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 、學鴨子走路

15、、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 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 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 等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 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 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 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 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 仍為違法處罰。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例示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 理心技巧了解學生,

16、也 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 給予指正、建議。1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 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 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 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2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 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 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 是帶來更多麻煩?正向管教措施例示告訴學生不能 做出某種行為 ,清楚說明或 引導討論不能 做的原因。而 當他沒有或不 再做出該行為 時,要儘速且 明確地對他沒 有或不再做該 行為加以稱讚 。1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 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 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 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 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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