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整理后的终极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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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肇星: 4 万亿投资方案符合法定程序时间 :2009-03-04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作者 :新华网 -新华社责任编辑 :kloof 点击 : 20 次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4 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在会上介绍了中国4 万亿经济刺激方案批准和监督等问题。 有 记者问到:我国政府提出了一个4 万亿人民币经济刺激的方案, 这个方案是否要 经过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另外,避免重复建设和低水平的投资,人大怎 样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 对此,李肇星回答称,这次世界经济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还是比较深的, 为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 去年年底,中国政府提出将投

2、入4 万亿元人民币 的经济刺激方案。 4 万亿元投资是指中央政府拟于2 年内投资 1.18 万亿元,带 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共约4 万亿元。中央政府拟安排的投资需要列入年度中央 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 2008 年第四季度中央政府新增1000 亿元投资计划已 经下达,根据项目资金支出需要, 当年已拨付的 300 亿元,国务院已经向常委会 报告,在 2008年中央预算超收收入中列支,700亿元纳入 2009年预算,在 2009 年拨付,符合法定程序。李肇星表示,今年初,国家新增1300 亿元投资计划的 所需资金也在 2009 年度的预算当中拨付。国家在安排4 万亿投资中,为了从源 头上防止出现

3、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投资问题,采取了几个措施, 一是突出重点, 科 学确定投资方向;二是严格管理,按建设程序选准、选好项目;三是加强监督检 查,确保中央新投资的有效合理使用,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投资。十一届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重要议程就是审查批准2009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审查批准 2009 年中央预算,这次会议将会认真审查,并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监督工作中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李肇星说,吴邦国委员长2008 年 12 月 27 日指出,只要我们全面分析形势 变化,充分估计困难挑战,周密部署政策措施,坚定发展信心,以更加昂扬的斗 志、更加务实的作风,把中央提出的“保增

4、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部 署和要求落到实处,就一定能够将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 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答: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P17 所谓行政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引发)的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关系。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

5、离开了行政关系,也就不可能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权力性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2 二、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谁定的?P81 行政法律规范的渊源, 即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习惯、判例等。行政法律规范的渊源,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三种形式。在我国, 目前只承认制定法为行政法律规范的唯一渊源。在我国, 行政法律规范渊源实行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性质,这些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包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

6、和单行条例、国际公约、法律解释等。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我国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法律解释以及规章。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行政法(或者说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本渊源。2.法律在这里, 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律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的授权,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种种管理事项的各类法规。 行政法规相对于宪法和法律而言

7、,其内容更加具体化,它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一种具体化的形式。其效力位阶 低于法律。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或上位 阶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法律解释指凡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正式解释。6.规章规章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

8、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作为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承认,其前提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不能作为行政活动的依据。7.国际条约,其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有人疑议,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即规章的救济(p98 第 3 小点; 行政复议法第7 条: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9、其工作部门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除外)三、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分类(P2-14; 31)3 概念: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即主要是与行政权行使有关)的法。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3.行政法事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1)与私法相区分(2)与国

10、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3.行政法即使控制法又是保障法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1)形式多元(2)内容广泛、易变(3)效力多元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行政法的分类(1)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 )、义务 (职责 )关系的法律规范。

11、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 )、义务 (职责 )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2)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

12、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四、行政法的原则哪几个重点关注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P58-68 )(一)行政与法的关系法律优先与法律保护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当然同时也应受到宪法的制约(尤其是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具有抵抗行政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含有规范位阶的意义;利益方面,行政行为

13、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1)法律优先于行政活动4 (2)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优先于本级政府的规章。( 3)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当有多种规范形式且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否则就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4)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而做出。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仅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为之。即对某些是想没有法律授权时行政机关就不能为之,否则就违法。一般适用于干涉行政领域或者对公民权益影响重大的领域。(1)绝对保留(2)相对保留(二)行政权限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一般有两

14、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由组织法分配或者划定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范围;二是单行的法律规定了那些方面的事项由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管辖。2.不得越权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要有法定的行政职权。以下属于越权:一是无权限二是超越了权力的行使界限。(三)手段与目的关系比例原则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1.比例原则: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主动性,法律规范不可能将一切行政活动及其事项总揽无余地予以规定。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主体自由裁量,但这种裁量绝不是自由无边、无规则地任意而为。行政权不仅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而且其行使必须正当,不得悖离法律

15、的目的或精神、原则等而滥加行使。比例原则正式因行政权自由裁量的需要而形成的。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原则构成:( 1)适当性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做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二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木的或者行政目的之措施。( 2)必要性原则:是从手段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要求,它是指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也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必要性原则要求,一方面必须采取最轻微手段;另一方面只有在关键时刻而不得不采取激烈手段(无其他可行及慎重的

16、手段取舍)时方可为激烈手段。( 3)衡量性原则:又称狭义壁垒原则或者平衡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其要求在目的与手段之间保持比例,避免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的目的而造成公民权益的过度损害。行政成本的考虑,也属于衡量性原则(即狭义比例原则)范畴。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收益应大于其成本支出。2.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从事行政活动,不得将不具事理上关联的事项与其所采取的措施或决定相互结合,尤其是当行政机关对公民科以一定的义务或负担,或造成公民其他不利影响时,其采取的手段与所欲追求的目的之间,必须存在合理的联结关系。(四)政府和人民之间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五 )对人与对事平等原则与公正原则(六 )人民利益公益保护与公民权益保障原则5 五、行政命令和公物了解什么是公物分为哪些类型公物( P141-144; P288)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职权作出的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单方行为。 行政命令可包括两类:一是命令行政相对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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