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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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湘潭大学毕业设计说明书题目: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专业:行政法指导老师:胡军辉考生姓名:胡圣凯完成时间: 2011 年 1 月2 摘要. 3 关键字: . 4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 4 (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4 (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 5 (三)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关系. 7 (四)诚实信用原则从私法向公法的扩展. 8 二、行政法上诚信原则的适用. 10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11 (二)行政契约、行政计划和行政指导在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反映. 12 (三)行政机关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 13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发展 . 13 (一)诚实信用

2、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基本概况. 14 (二)我国政府诚实信用原则制度建设的情况. 15 四、诚信原则在适用我国行政法的制度衔接. 16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缺陷及完善. 16 (二)诚信原则在行政补偿制度中的建立. 17 五、如何使诚实信用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18 3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摘要 : 行政诚实信用应不仅是道德的要求, 而且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在私法领域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成就了其:“帝王条款” 的辉煌地位。随着法学的发展, 公法尤其认可该原则的规范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成为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由此跨跃私法的范畴进入公法领域。行政法对行政权

3、力的控制与平衡是改善政府信用的重要途径,而其中的诚信原则更突出了政府法治讲求诚信的重要意义。 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伦理要求提高、 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在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的市场条件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 规范人们的商业行为,促进社会的道德文明建设, 减少人与人的信任危机, 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的责任承担机制, 具体讲,就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关键字: 道德诚信;诚实信用;政府诚信;行政赔偿;制度衔接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信, 最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准则, 后来法律化。法律原则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大陆法系法的鼻祖罗马法,其率先规定了所谓的诚

4、信契约, 进入 20世纪以后 , 逐渐在各国法律中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被普及, 并获得 “帝王条款”称谓。在罗马法中, 诚信出现两个领域: 一是诉讼法领域, 如诚信诉讼, 以与严法诉讼相区别;二是物权法领域, 如诚实占有、 诚信买卖等。 虽然民法理论对于诚实原则概念的揭示争议很大, 要给诚实原则下一个规范的定义存在很大的困难,但通过尝试提炼, 我总结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要求:(1)善意真实。善意真实是指诚新原则对从事法律交往的当事人提出的首要要求。首先,善意真诚要求行为主体在从事法律交往时要注意动机善良,善待他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顾及相对人的权益;其次,善意真诚要求行

5、为主体以真诚的4 心态和诚实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不虚构事实, 不行欺诈。 善意真诚的诚信观念在古罗马法中已有明确的体现,近代之后, 立法、学说和判例都以不同的方式对善意真诚的诚信要求进行了肯定。(2)恪守信用,其包含两层含义:一要求行为主体在从事法律交往过程中,于自己先前所做作承诺要积极寓意兑现,不得作出背信行为损害相对人的权益;二是当事人因行为的一贯行为而产生正当信赖时,后者在改变上述行为时要注意保护前者的信赖利益。恪守信用体现了行为主体对其行为负责的责任意识, 实践该项要求对于社会成员建立互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3)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要求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

6、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要保持平衡,避免出现利益分配严重不均的情况。公平合理的诚信要求可以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制度找到根据。近代以来,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诚信要求被不断强调。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 除当事人利益之外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社会一般公共利益。诚信原则系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之关系, 依正义公平之方法, 确定并实现权利内容, 避免当事人之间牺牲他方利益以图自己利益, 自应以权利人及义务人双方利益为衡量依据,并应考虑权利义务之社会作用, 于具体事实妥善运用方法。 大陆学者徐国栋教授也指出,诚信原则涉及到两个利益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两个利

7、益关系之间的平衡。(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诚信原则是民法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人类社会发展早期,诚信观念的形成主要来自于早期人类为了生存而必须进行联合的实际需要。人类通过“约定必须遵守”的诚信意识,认识彼此真诚、相互合作的重要性。在次基础上,诚信诚信新颖成为一种习俗固定下来。随着习惯法的生成, 诚信被认为具有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 在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最早起源古罗马,当时随着古罗马的对外扩张,社会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 逐步形成了以契约法为核心的私法体系。关于诚信原则在罗马法中的起源,存在如下几中学说:5 1一般恶意抗辩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根据裁判官法,

8、当事人误信有债的原因而承认了债务,但是实际不存在债务时, 可以提出欺诈抗辩以拒绝履行2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说。该说认为,诚信契约的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良的补充义务。3市民法与裁判官法对立学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的起源于市民法和裁判官法的对立统一。4多源说。该说认为,在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古典时期的罗马,裁判诚信是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本源。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 起初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 恪守诺言, 公平合理,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它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之奠定,乃是人类法哲学不断发展和立法技术日益成

9、熟的结果。 概括而言,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近代民法时期和现代民法时期四个阶段。? 、罗马法阶段 . 诚实信用由道德领域法律化的做法始于罗马法,随着古罗马的对外扩张和社会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背景下, 市民之间的诚新观念增加了新的含义。罗马法中发展起了上述四中学说, 在当事人误信债务的情况下,而错误履行债务, 但其本身并不存在时, 当事人可以提出 “不当得利之诉”。在彼此诚实、 不存欺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返还就意味着对信义的欺诈。根据诚信契约, 要求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还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尤其可见,以“诚信”为解决具体法律争议,利益衡量实现实质公

10、平奠定了基础。?中世纪时期 . 民法学者将中世纪界定为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8 世纪欧洲开始法典编纂时期。为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中世纪民法阶段。这个时期存在教会法、 商人法、 城市法以及王室法等多种法律之间的竞争。 教会法学者与世俗法学者均对诚信原则做做了研究,将质朴的诚信制度改造为符合现代制度体系和意识形态的相应制度,实现了诚新制度的近代化。6 ? 近代民法阶段 . 自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篡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诚信原则发展的近代阶段,这一阶段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基本代表。但由于近代国家三权分立制度的建立限制了司法机关的造法功能、法官的裁量权受限和新兴资产阶级强烈排斥国家的任何干预等原因

11、下,诚信原则的衡平作用难有施展余地;诚信原则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受到抑制。基于上述原因,各国民法典虽然设立了诚信条款,但该原则的适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但不容否认, 这一时期的成文法, 如法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了诚信条款;德国1900 年的民法典也对诚信原则进行了规定,相对于法国来说, 该法典将诚信原则适用范围由契约的履行扩大到债的履行,使该原则成为债的履行的一般原则。并且在19 世纪,英国在制定货物买卖过程中创设了默示条款制度, 该制度与诚信原则有相似作用性,可以起到诚信原则信用的制度。这些进步,为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时期中的发展奠定了立法基础。? 现代民法时期 . 从 1907 年瑞士制定法典至今是

12、诚信原则的现代民法阶段。由于对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立法缺陷的认识, 迫使人们开始普遍认同成文法自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和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此一时期诚信原则成为多数国家民事立法不可或缺的一个条款,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地位得到很大提高。在现代国家强调社会本位的背景下,诚信原则以其独特的利益平衡功能受到各国重视,并反映在相应的民事立法条款中。1907 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 条中体现了如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加以规定, 克服了先前民事立法仅将诚信原则作为契约履行或债务履行指导原则的局限; 且以默示的方式授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

13、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谋求个案的公平创造了条件,同时,提升了诚信原则在整个民法典中的地位。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也规定: 任何人在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时, 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人们公认这一 “超级调整规范”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诚信原则不仅为学说肯定, 该原则作成判例也在增多, 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7 (三)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关系诚信原则是西方法律移植我国的产物,诚信在我国古代作为道德规范,是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人认为: 天道的本质是诚, 人是天地的产物, 因而人在德行上也保存了天道的本质, 但没有达到天然

14、具有的程度, 需要不断努力,不断培养, 并发扬光大。 诚信则是作为最高价值本体的诚的实践表现。将诚与信连用,则是孟子所述的诚是信的基础,有诚自然有信, 无诚自然也就无信。 诚信原则法律化的根本原因在于: 法律和道德具有相似性, 两者都是为保障群众生活,维持社会秩序。为避免战争, 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 , 人们便通过订立社会契约, 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于公共机关, 组成国家。也就是说人们订立契约后, 并不把全部权利让给国家 , 而只是转让裁判权。在契约社会中 , 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是由契约来确定的。契约是维系相互关系的纽带。借助于契约理论,可以认为,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宪政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即政府付有真诚履行管理的职能,公民同意将管理权交由政府,并服从政府的命令, 由此将道德法律化。 政府与公民之间委托关系的存在既产生了政府权力,也明确了政府的义务, 即其权力的运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保证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利益, 这些都是公共利益的体现,都是法律规范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用于法律规范中,适用于国民相互间的关系,也适用国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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