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火车站新城区商住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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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永火车站新城区商住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出字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出让人:永州市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311002000784 联系电话: 07465723333受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让江永火车站新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大道,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第

2、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综合用地。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自实际发证之日起算。第七条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受让人承担的办证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以上二项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八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需向出让人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交清全部办证费用。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五年内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 天向江永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延建申请,延建

3、时间为一年。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应按火车站新城区总体规划和江永县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在出让人规定的时间内, 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及身份证,由出让人为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四章期 限 届 满第十三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4、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在届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第五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六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江永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江永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应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受让人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江永县签订。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永州市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二 00 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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