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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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 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 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 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 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 系亲属及近姻亲) 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 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

2、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 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20 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 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 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 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 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 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 多地点办 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 格控制

3、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 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 报销应当 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 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 不准违反规定动用 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 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 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机关工作

4、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进行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对违反制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机关工作人 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 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 构成违纪的, 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年月日姓名单位 职务报告 事宜宴请 时间宴请 地点宴请 人数宴请 范围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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