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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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Abstract From the early 1970 s,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waste has appeared in the world. Some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ransferred waste to other countries legally or illegally, particularly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bring negative impact on ecologica

2、l environment and the health of the peopl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which was the most serious glob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on the end of the last century. As an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pollution means,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infringed environmental rights of other countries

3、, breach both the 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 goal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fter enormous effort,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currently has made a multi- level legal framework controlling trans- 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This framework revolving abou

4、t “ the Basel Convention Controlling Trans- 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 is composed of global and regional conventions,bilateral agreements and domestic legislation, etc. This paper consists of six parts. The first second parts summarize the Trans- boundary Movements

5、of Hazardous Wastes and analyze their background and causes. The two parts emphasize the definition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Trans- 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The third and fourth parts introduce the legal system of trans- 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is system s pr

6、inciple. Among these, hazardous wastes minimization principle, the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regime of trans- 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system are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The sixth part presents the countermeasures of 5 coping with the

7、trans- 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Key Words】 Hazardous Wastes Trans- 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Study on Legal Issues 1 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所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

8、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 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管、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西财经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不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1 引言 2 0 0 6 年 8 月底,世界最大的

9、期货公司之一荷兰托克有限责任公司租借了一艘巴拿马船只在科特迪瓦(前法属殖民地)的首都阿比让倾倒了数百吨有毒的工业垃圾。到十月份已有 1 0人死亡,1 0 万人因呼吸障碍或其他不良反应前往医院就诊,其中我国大使馆的人员也有不良反应。阿比让地区行政长官、港务和海关部门负责人都已经被停职,其过渡政府也集体辞职,科特迪瓦处于一片混乱之中。科司法部门还拘捕了在事件中负有重大责任的 8名嫌疑人,其中包括 3 名海关官员和 1名运输国务部高级官员。这次事件又引起了全世界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关注1。 其实早在 2 0世纪 7 0年代初开始,国际上就已经出现了废物的越境转移,一些发达国家将废物合法或非法的转入其

10、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到 2 0世纪 8 0年代后期废物越境转移就日益加剧。由于各国环境法规标准的差异,危险废物大量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被称之为“污染避风港” ,有关有害废物的国际贸易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向亚洲和非洲的出口。这些活动常常都是隐蔽进行的,有时甚至是非法的。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统计,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国际污染物交易超过 2万起,废弃物交易量在1 0 0 0 万吨以上,第三世界国家仅在 1 9 8 9 年就接收了 4 0 0 0 万吨有害废弃物,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污染输出国,每年要向境外转移 2 0 0多万吨生产生活垃圾,德国每年出口有害废弃

11、物超过 1 0 0万吨,几内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正在成为世界垃圾场。根据绿色和平组织的报道,最近几年中 O E C D (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o f E c o n o m i c C o o p e r a t i o n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己经出口了各种废物至少 2 0 0 0万吨,其中一半以上出口到了东欧及其他发展中国家,1 9 9 7 年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就进口了同等数量的废物。这些废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巴塞尔公约所控制的对象: 危险废物和有害的其他废物。 1 李静云: “严重的国际环境违法事件 科

12、特迪瓦垃圾事件的国际法分析” , 世界环境2006 年 10 月 2 1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概念 现在的环境问题大多都具有跨国的性质,所以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规范也就经常性地覆盖全球或某个区域。抽象的原则往往反映在跨区域的或全球性、国际性的规则中,而更为详细的规定则由各国国内法完成。当国家在将国际环境法转化为国内法时,为了使其与国际环境法的规则或规定相一致或趋同化,往往需要对其国内法作大幅度的调整。 国际法上对废物的规制首先是从给废物的定义开始的,这是废物国际管制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这个问题由于两方面的原因而变的复杂起来。其一,废物本身就具有两重性。从一个角度看是废物,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可以再加利

13、用的资源。某一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物,往往可以成为另一生产过程的原料,所以,废物也有“放在错误地方的原料”之称。其二,废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1。就国际废物转移而言,对进口国来讲会带来可能的经济利益但危害环境利益,就出口国而言会失去一点经济利益但会换取环境利益。所以,对废物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各国国内法和一些国际条约或公约对此都各有说法。 废物概念多种多样,既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广义的废物概念,包括所有的污染物质,无论是固态的、液态的,还是气态的物质和能量。换句话说,污染控制法所规范的污染物都是广义的废物,如中国在 2 0世纪 7 0年代、 8 0年代就用“三废”来表达水污染、空气污染

14、和废物污染。狭义的废物概念专指受废物法规制的废物。它包括一般废物、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1 . 1 危险废物的定义 1 . 1 . 1 危险废物的国际上的定义 1 9 7 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废物及其他物质 ,系指任何种类、任何形式或任何式样的材料和物质2,并以附件列举了禁止在海上倾倒的物质( 黑名单) 、获得特别许可方可倾倒的物质( 灰名单) 和在获得普通许可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的物质( 白名单) 。欧共体 1 9 7 5 年 7 月 5 日的指令将“废物”界定为“持有者扔弃或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必须扔弃的所有物质和物体”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1 9

15、8 4年的一项建议中将废物定义为“位于或被带到一个国家内的、在该国被认为是或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是废物1 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 9 9 8年版第 3 1 9页 2 1972 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第 3 条第 4 款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3 的任何物质” 。1 9 8 9年的控制危险废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将“废物”定义为处置的或打算于以处置的物质或物质。 依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外的具有化学或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或对其他人、动植物或环境有危害的废物,同时也指在产生、处置、经过或运输在有关法则或法律中特别论及的废物1。 1 . 1 . 2

16、 各国环境立法中对危险废物的定义 美国固体废物处置法将危险废物定义为“由于其数量、浓度或物理的、化学的或传播特性,可引起或极大地促进死亡数的上升和严重的、不可治愈疾病的增长或使更多疾病成为不可治愈疾病,或不当处理、运输、处置或管理,则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实际地或可能构成危险的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的组合。 ”此外,联邦环保局危险废物识别条例还将一切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易反应性和未通过吸收程序毒性检测的固体废物规定为危险废物2。日本环境法中有“有害产业废物”概念,既可能产生有害性的、按废弃物处理法施行。令附表所列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标准中,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判定标准的产业废弃物3。1 9 9 5年 1 0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我国 1 9 9 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凡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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