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层玻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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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9962-1999夹层玻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999.09.01发布2000.08.01实施前言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日本标准JIS R3205 :1989夹层玻璃 ,并参考 ANSI Z97.1 :1984 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规范和试验方法、ISO/DIS 标准是 1988 年版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是:在保留原有、类夹层玻璃的基础上,增加类夹层玻璃。增加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耐湿性、抗风压性能四项指标,除耐湿性外,其他三项为推荐性指标。抗冲击性更名为落球冲击剥离性能,抗穿透性更名为霰弹袋冲击性能。同时对一些试验项目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上作了适当修改。修

2、订后的标准,耐辐照性、耐热性、落球冲击剥离性能等效于日本JIS R3205 ,霰弹袋冲击试验部分采用美国 ANSI Z97.1 要求,耐湿性试验等效于ISO/DIS 12543-4。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B 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9962-1988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峥科、韩松、汪如洋、王乐、胡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夹层玻璃的分类和要求、试验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其他场合亦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汽车及其他道路车辆用夹层玻璃。

3、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3081989 滚动轴承钢球( neq ISO3290:1975)GB/T 5311992 硫化橡胶邵尔A 硬度试验方法(neq ISO 7619:1986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5137.21996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eqv ISO/DIS 3538:1992 )GB/T 5137.31996 汽车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

4、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方法(eqv ISO 3917:1992)GB/T 996321998 钢化玻璃( eqv JIS R3206:1989)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GB 178411999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eqv JIS R 3222:1996 JC 433 1991 (1996 ) 夹丝玻璃JC/T 5111993 压花玻璃JC/T 5121993 汽车安全玻璃包装JC 536 1994 吸热玻璃JC/T 6771997 建筑用玻璃均布静载荷模拟风压试验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夹层玻璃laminated glass 由一层玻璃与一层或多层玻璃、塑料材料夹

5、中间层而成的玻璃制品。3.2 中间层 interlayer 介于玻璃之间或玻璃与塑料材料之间起粘结和隔离作用的材料,使夹层玻璃具有抗冲击、阳光控制、隔音等性能。3.3 类夹层玻璃(L)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对霰弹袋冲击试验不作要求的夹层玻璃。霰弹袋冲击高度1200mm ,符合 5.11 规定的夹层玻璃。3.5 -2 类夹层玻璃(L-2)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2 霰弹袋冲击高度750mm ,符合 5.11规定的夹层玻璃总厚度不超过16mm ,且符合5.11 规定的夹层玻璃。4 分类4.1 按形状分类a) 平面夹层玻璃;b) 曲

6、面夹层玻璃。4.2 按性能分类a) 类夹层玻璃;b) -1 类夹层玻璃;c) -2 类夹层玻璃;d) 类夹层玻璃。5 要求不同种类夹层玻璃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 1 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实验项目LL-1- 、L-2、L实验方法外观质量5.2LL 5.2 6.2 尺寸允许偏差5.3 5.3L-1、L-2、L6.3 弯曲度5.4 5.4 6.4 可见光透射比5.5 5.5 6.5 可见光反射比5.6 5.6 6.6 耐热性5.7 5.7 6.7 耐湿性5.8 5.8 6.8 耐辐照性5.9 5.9 6.9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5.10 5.10 6.10 霰弹袋冲击性能- 5.11 6.11 抗风压性

7、能5.12 5.12 6.12 5.1 材料5.1.1 玻璃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浮法玻璃: GB 11614 压花玻璃: JC/T 511 。夹丝网玻璃、夹线玻璃:JC 433 。钢化玻璃: GB/T 9963 。吸热玻璃: JC 536 。半钢化玻璃:GB 17841 。类夹层玻璃不使用夹丝玻璃及钢化玻璃。5.1.2 聚碳酸酯板、聚氨酯板、丙烯酸酯板等塑料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5.1.3 聚乙烯缩丁醛等中间层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5.2 外观质量5.2.1 裂纹:不允许存在。5.2.2 爆边:长度或宽度不得超过玻璃的厚度。5.2.3 划伤和

8、磨伤:不得影响使用。5.2.4 脱胶:不允许存在。5.2.5 气泡、中间层杂质及其他可观察到的不透明物等点缺陷允许个数须符合表2 的规定。表 2 允许点缺陷数缺陷尺寸, ,mm 0.5 1.0 1.0 3.0 板面面积 S,m2不限0.5 1.0 S11 S 22 S 8S8允许的缺陷数,个玻璃夹数2 层不得密集存在1 2 1/ m21.2/ m23 层2 3 1.5/ m21.8/ m24 层3 4 2/ m22.4/ m25层4 5 2.5/ m23/ m2注: 1 小于 0.5mm 的缺陷不予以考虑,不允许出现大于3mm 的缺陷。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密集存在:a) 两层玻璃时,

9、出现4 个或 4 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200mm b) 三层玻璃时,出现4 个或 4 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80mm 。c) 四层玻璃时,出现4 个或 4 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50mm 。d) 五层以上玻璃时,出现4 个或 4 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00mm 。5.3 尺寸允许偏差5.3.1 长度与宽度平面夹层玻璃长度及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 3 边长的允许偏差(mm) 总厚度, D 长度或宽度, L L12001200 L2400 4D6+2 -1 - 611 +2 -1 +3 -1 1117 +3 -2 +4 -2 17D24 +4 -3 +

10、5 -3 一边长度超过2400mm的制品、多层制品、厚片玻璃总厚度超过24mm 的制品、使用钢化玻璃作原片玻璃的制品及其他特殊形状的制品,其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5.3.2 叠差夹层玻璃最大叠差应符合表4 的规定。表 4 最大允许叠差(mm) 长度或宽度, L 最大允许叠差L1000 2.0 1000L20003.0 2000L40004.0 L40006.0 5.3.3 厚度对于多层制品、原片玻璃总厚度超过24mm 及使用钢化玻璃作为原片时,其厚度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5.3.3.1 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厚片允许偏差和中间层允许偏差之和。

11、中间层总厚度小于2mm 时,其允许偏差不予考虑。中间层总厚度大于2mm 时,其允许偏差为 0.2mm 。5.3.3.2 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允许偏差与中间层的允许偏差之和。中间层的允许偏差见表5。表 5 湿法夹层玻璃-中间层的允许偏差(mm) 中间层厚度d 允许叠差d1 0.4 1d2 0.5 2d3 0.6 d3 0.7 5.3.4 对角线偏差对矩形夹层玻璃制品,一边长度小于2400mm 时,其对角线偏差不得大于4mm ,一边长度大于2400mm时,其对角线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5.4 弯曲度平面夹层玻璃的弯曲度不得超过0.3% 。使用夹丝玻璃

12、或钢化玻璃制作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5.5 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均符合要求时为合格。5.6 可见光反射比可见光反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均符合要求时为合格。5.7 耐热性试验后允许试样存在裂口,但超出边部或裂口13mm 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当二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回试验三块新试样,三块全部符合要求时则为合格。5.8 耐湿性试验后超过原始边15mm 、新切边 25mm 、裂口 10mm 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全部

13、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当二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试验三块新试样,全部符合时则为合格。5.9 耐辐照性试验后要求试样不可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减少率T 应不大于 10% : T1-T2 T= -100 T1 式中: T 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减少率,%; T1 紫外线照射前的可见光透射比;T2 紫外线照射后的可见光透射比。使用压花玻璃作原片的夹层玻璃对可见光透射比不作要求。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不合格。当二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回试验三块新试样,全部符合时则为合格。5.10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试验后中间层不得断裂或不得因碎片的剥落而

14、暴露。钢化夹层玻璃、弯夹层玻璃、总厚度超过16mm 的夹层玻璃及原片在三片或三片以上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取六块试样进行试验。当五块或五块以上符合时为合格,三块或三块以上符合时为不合格。当四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回试验六块新试样,六块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5.11该项不适用于评价比试样尺寸或面积大得多的制品表 6 霰弹袋冲击性能种类冲击高度( mm )结果判定-1 类1200 试样不破坏;如试样破坏,破坏部分不应存在断裂或使直径75mm 球自由通过的孔-2 类750 类3004506007509001200 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a) 破坏时,允许出现裂缝和碎裂物,但不允许出现断裂或产生使75m

15、m 球自由通过的孔。b) 在不同高度冲击后发生崩裂而产生碎片时,称量试验后5min 内掉下来的10 块最大碎片,其质量不得超过65cm2 面积内原始试样的质量。c) 1200mm冲击后,试样不一定保留在试验框内,但应保持完整。5.12 抗风压性能应由供需双方商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项试验,以便合理选择给定风载条件下适宜的夹层玻璃厚度,或验证所选定的玻璃厚度及面积能否满足设计抗风压值的要求。6 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除特殊规定外,试验均应在下述条件下进行:a) 温度: 20 5;b) 气压: 8.60 104 1.06 105Pa ;c) 相对湿度: 40% 80% 。6.2 外观质量检验以制品为

16、试样。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试样正面约600mm 处进行目视检查。缺陷大小用最小刻度为0.5mm 钢直尺测量。6.3 尺寸检验以制品为试样。夹层玻璃的长度、宽度及对角线长度使用最小刻度为1mm 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厚度使用符合GB/T1216规定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精度的量具在玻璃板四边中心进行测量,取其平均值,数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6.4 弯曲度的测定以平夹层玻璃制品为试样。将试样垂直立放,用钢直尺或线紧贴试样,用塞尺或相当精度的量具测定玻璃与钢直尺之间的缝隙。弓形时用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弯曲度。波形时用波谷到波峰的高度与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弯曲度。6.5 可见光透射比试验按 GB/T 5137.2 1996 中 3.1 进行试验。6.6 可见光反射比试验按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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