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法规指南20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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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书说明书 税 务 局 所 课 征 的 税 项 指 南 2012 20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税 务 局 税务税务局局 所课征所课征的的 税项指税项指南南 本说明书是为不熟悉香港税务法例的人士而印制的,由于只属概略性质,故对税例只作广泛的叙述。 如希望获得更详尽的资料,可浏览本局网页 (网址:www.ird.gov.hk)或参考有关法例。 目录目录 页数页数 香港税务香港税务 1 32 利得税利得税 1 7 课税范围 1 2 评税的基础 2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 服务的代理人 2 3 豁免及扣除 3 5 税务优惠 6 亏损 6 折旧免税额 7 账簿及纪录 7 薪俸税薪俸税 8 15 课

2、税范围 8 评税的基础 8 丈夫与妻子的入息 9 获准的扣除项目 9 11 税率 12 税款宽减 12 示例 13 15 页数页数 物业税物业税 16 课税范围 16 评税的基础 16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16 免税额免税额 17 21 个人入息课税个人入息课税 22 23 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须负的义务(薪俸、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须负的义务(薪俸、 利得和物业税)利得和物业税) 24 根据税务条例雇主须负的义根据税务条例雇主须负的义务务 25 填写报税表填写报税表 25 可扣除的慈善捐款可扣除的慈善捐款 26 双重课税双重课税 26 收税程序收税程序 26 28 其他税项其他税项 28 3

3、2 印花税印花税 28 29 遗产税遗产税 30 博彩税博彩税 30 商业登记商业登记 30 31 酒店房租税酒店房租税 31 瞒税是一项刑事罪行瞒税是一项刑事罪行 32 提交不真确报税表的后果提交不真确报税表的后果 32 事先裁定事先裁定 32 进一进一步资料步资料 32 1 说明书说明书 香港税务香港税务 税务条例 (第 112 章)规定征收 3 种直接税。课税年度是由 4 月 1 日 至翌年 3 月 31 日。 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 利得税 薪俸税 物业税 利得税利得税 课税范围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 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

4、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 伙商号、 信托人或团体, 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 因此, 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 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 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 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

5、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 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 2004 年 6 月 25 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 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2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 似收费款项。 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 16%调高至 17.5%。由 2008/09 年度起则降低至 16.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 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 15% 调高至 15.5%,2004/05 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 16%,而 2008/09 年度起则降回至 15%。 缴交利得税

6、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获宽减 2007/08 及 2011/12 年度最后 评税 75%的税款,每宗个案分别以$25,000 及$12,000 为上限。 评税的基础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 对于按年结算账项的业 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 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 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 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 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

7、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 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 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 1 页(1)及(2)分段所载获得款项,及非居港人士因非 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运动员身分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或利益 (例如包税) ,均须缴税。此

8、税项可以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与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 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账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 时从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额。 居港代销人须每隔 3 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 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 1%的款项予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局长同意下,可 缴付较少的数额。 3 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生意, 而经营的方法令该居港人士无从获利 或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时, 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本港 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代理人。 倘若无法确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 局可

9、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营业额,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计算所获的利润。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 而账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 本港的永久办事处所实得的利润, 在进行评税时, 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 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 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 的比率。 此外, 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东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因他们的船只造访 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降落香港机场而须缴付的税款亦有明文规定。 有关进一步的详情 可向税务局查询。 豁免及扣除豁免及扣除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 及从其他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 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例如合资经营

10、所分配的利润) ,都不列入收受人应 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 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1)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 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2) 坏帐及呆账(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 (3)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处所、工业装置、机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 修理费; (4)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使用之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 4 (5)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用以购买指明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 如该知识 产权属专利权或任何工业知识之权利, 在购买首年即享 100%扣除。 如属版权、注册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则由 2

11、011/12 课税年度起, 可在购买年度及其后连续 4 个课税年度内获 20%扣除。 但如该知 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是从相者购入,则有关开支不会获得扣除; (6) 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 ,与设计有关 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 (7) 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 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 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 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 15%; (8) 独资经营的东主或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 例 (第 485 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

12、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 在某一课税年度, 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该课税年度的最高可获扣 除额, 而这上限已经包括在 税务条例 其他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 自雇人士为配偶所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 每一个课税年度最高可获 扣除额为 : 课税年度 最高可获扣除额 ($) 2006/07 至 2011/12 12,000 2012/13 14,500 2013/14 及其后 15,000 5 (9) 支付予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 及不得超过经 调整后的应评税利润的 35% (2006/07 及 2007/08 课税年度不得超过 25%) 。 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13、 (1)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2)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 支; (3)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4) 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5) 根据 税务条例 缴纳的各种税款 (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除外) ; (6) 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 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 16AA 条以外, 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如纳税人只有分行或附属公司在本港营业, 而总行方面将部分可扣除的管 理费用转账,作为本港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费用,则在

14、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转入的费 用也可予以扣除,但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数额。 6 税务优惠税务优惠 在某些特定范畴上香港有需要提供税务优惠, 令工商界能够与区内其他对 手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这些税务优惠包括: (1) 购置特别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 以及电脑硬件软件所作 的开支均可全部即时注销。 (2) 工商业为翻修商用楼宇工程所作出的资本开支可分五个课税年度 注销。 (3)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取的收益,可获税务宽减。 (4) 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可获优惠税率征税。 (5) 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得豁免缴付利得税 (不适用于财务机构

15、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利息) 。 (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法团和认可财务机构, 在香港所进行的证券、期货合约、外汇合约等交易而获得的利润, 若属离岸基金 (非居港个别人士、 合伙、 信托产业的受托人或法团) , 均可获豁免征税。而该非居港者在香港不能经营任何其他业务。 (7) 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购置指明环保设施的资本开支可获加快的 扣除。属机械或工业设备的指明环保设施,资本开支可获 100%扣 除。 而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一部分的环保装置, 则按每年 20%连续五 年内扣除。 (8) 由 2010/11 课税年度起,环保车辆的资本开支,在购买首年即可享 1

16、00%扣除。 亏损亏损 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结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 但经营 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 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招致营业亏损,可从总入息扣除所亏损的数额。 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 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 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 7 折旧免税额折旧免税额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为若干行业兴建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而付出的资本开支,可获特别免税额。该等 行业为交通事业、船坞、水电事业、商品制造加工或贮藏业、在制作所和工厂内 从事的行业,以及农业。在付出该等资本开支的课税年度内,纳税人可获开支总 数 20%的初期免税额,其后每年可获开支总数 4%的免税额,直至该项开支全部 注销为止。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 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商业建筑物及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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