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03年版《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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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解读 2003 年版婚姻登记条例解读 2003 年版婚姻登记条例 一、修订条例的背景。一、修订条例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第一部婚姻法在历经 80 年及 2001 年两次修改后, 与之相配套的婚姻登记法规也历经了数次修订,由最早的 1955 年婚姻登记办 法,到 1980 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再到 1986 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 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此次条例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是,2001 年 婚姻法的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特色。二、条例修订的特色。 1、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委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 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2、 2、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3、不强制婚检。 4、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5、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 6、取消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符合离婚案件的,可当场 须取离婚证。原来领取结婚证需一个月时间。 7、双方都是外籍人士不得在中国登记结婚。原规定只要其国家所在地相关机构 认可,可以在中国办理合法登记手续。新条例实行“户籍登记”,要求至少 一方具有中国户籍。 8、在校大学生、劳教人员及变性人均可结婚。变性人必须按新的性别办理身份 证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需按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9、街道办事处不再办婚

3、姻登记。农村婚姻登记除可乡(镇)政府办理外,还可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1、婚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的 登记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婚姻登记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涉外婚姻应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 所在地。登记时双方同时到场。 3、结婚登记手续:(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 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 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子女间,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旁系血亲

4、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 缘联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但 法律仅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于 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 姑与侄,舅子、外甥女,姨与外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补办结婚登记 适用相同手续。24、五种性形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2)非双方自愿。(3)一方 或双方已有配偶。(4)属于直系血亲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此种疾病包括两类,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 天性痴呆、精神病等。二类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

5、的疾病,例如艾兹 病等。 5、撤销婚姻。(1)前提是受到胁迫。(2)撤销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 法院。(3)申请撤销的时间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申请撤销的手续是: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及能够证明受协助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6、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无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不得少于二十 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无婚婚姻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一律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

6、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条例只是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书副本后,存入当事人民婚姻登记档案。 7、 离婚登记。 (1) 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 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 (3)未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不是在 中国内地结婚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新条例特别规定,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 的程序除前述协议离婚外,还可通过诉讼办理,即一方向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 起诉离婚。

7、如果一方或双方因打工等原因脱离原户籍所在地的,应在其居住一年 以上的居住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是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 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与条例修订相关的热门话题。四、与条例修订相关的热门话题。 1、事实婚姻。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 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 同的政策性规定。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前

8、的事实婚姻,如果符合 当时的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 法同居关系。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后的事实婚姻,无论是否符合 法定结婚条件,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次条例的修订,虽没有直接提及 “事实婚姻的”概念,但是婚姻法及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结婚的法定案件 和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处于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不 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此次条例的修订,秉承了我国自31994 年以来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一贯态度。 2、“包二奶”与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的行为。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

9、行后,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4 年 12 月 14 日法复(1994)10 号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 批复的规定,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 重婚罪定罪处罚。新条例对此问题没有专门、明确提及,但从其立法精神来 看,同样秉承了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仍因此构成重婚罪的一贯立法宗旨。 有人担心,取消了结婚单位介绍信之后,是否导致重婚、骗婚的大量出现。应该 说,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婚姻登记的网络化及无效婚姻,撤销婚姻以及 重婚罪法律

10、制度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重婚的泛滥,使重婚不易且望而却 步。 “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民间对婚外情的一种形象说法。“包二奶” 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使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概念,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由此看来,“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完全取决于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且这种共同生活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如是,则为重婚;如不是,则不构成 重婚,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3、婚约与彩礼。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 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彩礼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之

11、前,互相赠与的财物。自 1950 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及第一部婚姻登记办 法实行以来至今,对婚约及彩礼均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此类问题又大量 普遍存在,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限。但在实践中,我国对婚约与彩礼的态度 和有关处理原则有以下几点:(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2) 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毁约行为只能受道义遗责,不能受法律惩罚。(3)对彩 礼一般不予退还,但在特殊性情况下,比如因索要彩礼使对方陷入生活困境或订 婚时间不长等,则可酌情退还。 五、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五、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 1、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婚姻自由的精神。 2、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强 化了服务意识。 3、拆射出了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凸显了婚姻登记工作的与时俱进与改革 创新。 与新条例同时实行的,还有民政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共 9 章 68 条,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登记和补 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部做了具体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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