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中的条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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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一般来讲,一件 ( 部) 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 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 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 一、条法律规范的“条”, 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 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由 50 个法条组成,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由47 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 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

2、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五条是对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作业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 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 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五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如对禁渔期内从事拖网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

3、用中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二、“款”“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可以独立适用,但也有例外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两款就不能各自独立适用。该条第一款规定,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第二款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的表述方法与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九条不同,第一款列举了国家严厉禁止的两种行为,第二款规定了对这两种行为的处罚。这两款分别

4、构不成完整的要素,因此不能单独适用,必须同时适用。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 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不写作刑法第17 条第 2 款。三、“项”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 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 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 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 A类、B 类渔区之外的

5、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 、东海区为 C2、南海区为 C3 。( 四)D 类渔区:公海。该条中的 (一) 、( 二) 、( 三)、 (四)就是该条的四个项。该四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以下四类”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 ( 一) 、(二) 、(三)、 (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对渔船进出港未办理签证的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 项。适用到项,是对被处罚行为的一

6、种定性。如果不适用到项,该渔船的行为就不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三种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 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 款中也可以有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款中就有三项。四、“目”“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 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

7、5 个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有 5 个目。“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 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目”的适用。 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 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如人民法院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在作出撤销判决时就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 ( 二) 项第 3 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作出变更决定时,就应当适用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 5 目。不适用到目, 就无法认定被诉( 复议)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的问题所在。当然,如果被诉 ( 复议) 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问题时,在作出判决或复议决定时就应同时适用相应的两个以上的目。二一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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