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通病100例(1)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7805079 上传时间:2018-07-05 格式:PDF 页数:26 大小:269.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投)标通病100例(1)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招(投)标通病100例(1)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招(投)标通病100例(1)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招(投)标通病100例(1)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招(投)标通病100例(1)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招(投)标通病100例(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投)标通病100例(1)(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招(投)标文件(监理、验收)通病100 例(1) 1 幕墙工程采用标准 有的招标文件规定: “幕墙工程采用中国标准(GB、 JG、JGJ、JC、HB 、YS) ,ASTM 、 AAMA 、JASS、JCMA 、 DIN 、EN 等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时从严。”这是国外 (港、台 ) 幕墙咨询公司制定的招 标文件中的条文、或照抄、 照搬国外 (港、台) 幕墙咨询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由于这些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公司不熟悉中国法律,对技术原理也理解不深,这种条文是不符合中国法律和技术原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 自 治条例

2、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第八十三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一的,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 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

3、消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立法体系第一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次是建设部批准发布的部门规章如:工程 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化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 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 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行后,自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订地方标准” ,第九条规定: “省、

5、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第十六条规定: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 布。 ”第四十二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采取技术法 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

6、、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沏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标准在实效上与法律、法规等同, 从面确定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给予明确了法规的性质。2000 年 8 月 25 日建设部第81 号令发布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规定” 第三条指 出“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7、性条 文。 ” “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即强制 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这就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凡是列入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条例 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 以外, 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部以建标200085 号通知发布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

8、) 。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 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第二

9、十一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分出了两个层次的界限:A.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B.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这两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 性标准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则受规定的约束;对于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规定,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采纳时应当办理备 案程序,责任由采纳单位负责。但是如果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不允许采用。这时,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属于新艺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则应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定进行审批。工程技术中对荷载(作用)应采用最不利分布,对作用效应采用最不利组合,如连续梁计算支座弯矩时,取活荷载作用满布,而计算跨中弯矩时,则取活荷载隔跨分布(邻跨无活荷载);对

11、基本组合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 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一般情况下应取1.0。因此“从严”的提法是不确切的。2 上海市幕墙标准(DGJ08-26-96) A 上海市地方标准是在上海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标准。B上海市幕墙标准(DGJ08-26-96)编制依据是建设部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张芹同志致上海市人民政府冯国勤副市长函指出: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时,于 2004 年 4 月 27 日颁发(沪建研 2004261号) 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6

1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知中称:“为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 个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 6 个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根据(沪建研 2004261 号通知修正后公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称“,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经反复查证, 只有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 年元月 3 日(80)建发设字第8 号关于颁发 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与上海市建设与管理

13、委员会提到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文字完全相同。经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查询,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早 已废止。”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 年 12 月 2 日沪建信 2004132 号关于张芹同志来信的复函称:“一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下,我委于2004 初对有关规范性文 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由于清理的文件很多,我们首先采取了“批处理”办法,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删除规范性文件中无上位法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内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 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也是此类修改中的一件。经查, “批处理”后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

14、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仍然依据建设部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改进。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曾先后3 次对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143 项)进行过清理。目前,正准备开展第4 次地方性标准规范的清理工作。你的建议, 我们将在下一步清理工作中一并考虑。”C上海市幕墙标准的主要问题是无上位法依据和内容滞后及部份要求不确切。表 1 上海市幕墙标准与行业标准差异序号DBJ08-56-96 JGJ102-2003 说明 1 3.1.6 条高度 20m 以下的幕墙玻璃 宜选用反射率低于26 %的热反射玻 璃。GB/T18901 4.2.1 条规定:在城 市主干道、 立交

15、桥、 高架路两侧20m 以下,其余路段10m 以下 不宜设置玻璃幕墙部位,如使用 玻璃幕墙, 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 的低反射玻璃。 2 3.4.2 条幕墙用硅酮密封胶为中性 固化,除应符合GB/T14683 标准规定 外,其性能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3.5.4条 玻璃幕墙的耐候胶应采 用硅酮建筑密封胶,- 其性能 应符合 JC/T882 的规定。GB/T14683已明确不适 用建筑幕墙3 3.4.3 条 幕墙用的硅酮结构胶分为单 组份和双组份,中性固化,其性能应 符合 3.4.3 条规定。3.6.1条 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胶 应符合 -GB16776 的规定。表 3.4.3 条摘自国

16、外公司 产品标准与GB16776 不 一致。4 4.3.1.4 条 幕墙应形成自身防雷体系 并和主体结构可靠地连接,共同形成 防雷体系。接地电阻小于等于4 。4.4.13 条 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 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 并保持导电畅通。防雷问题专题审查会议 纪要规定: 将防雷体系改为防雷 装置; 取消接地电阻要求。5 4.3.4.1 条 幕墙的雨水渗漏性能,不 开启部份应大于等于1.6KPa, 可开启部份之相对应,应大于0.35KPa。4.2.5 条 水密性设计值:受热带 风暴和台风袭击地区P=1000ZSW0 其它地区取75%。JGJ102规定了不同地区、 不同高度的不同要求. 6 4.3.6.1 条 幕墙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的 规 定 , 其 传 热 系 数 不 应 大 于3.3W/m2K。4.2.7条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 应采用中空玻璃- 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