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子保单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媒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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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电子保单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爱兵随着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以及节约、环保理念的日趋流行, 众多保险公司和经纪机构开始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电子保单。相对于传统的纸质保单而言, 消费者对电子保单心存疑虑, 因此本文就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予以分析,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电子保单。一、电子保单的概念电子保单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借助遵循PKI 体系的数字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保险合同。平安保险、阳光保险等保险公司已经在电子商务领域使用了电子保单。需要说明的是,加入了电子签名的电子保单即表明了电子保单的签名人,而且表明签名人认可了电

2、子保单的内容。二、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的文书, 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鉴于以上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数据电文(包含附以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 都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合同的书面形式,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会仅因为其采用了数据电文或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某些投保人认为只有纸质保单

3、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观点有失偏颇,其执意索取纸质保单的做法也不符合环保、节约、提高效率的趋势。三、电子保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由此可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的效力另附条件或期限的, 自成立时生效,而非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时间,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单的签发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事件。四、没有电子保单情况下的消费者权益维护在网上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需要保单,一般需要按照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在指定网站上下载或打印保单。如果消费者没有下载或打印保单,消费者是否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网上购买保险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网站宣传保险产品,投保人根据网上流程填写被保险人信息,阅读保险条款, 确定购买保险产品并网上付款,保险合同即成立。在上面的分析中提到,保单相对独立于保险合同,因此即使是在没有保单的情况下,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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