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能源林基地建设业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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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凯 迪 阳 光 生 物 能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凯 迪 阳 光 生 物 能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Ka i d i S u n s h i n e Bi o - e n e r g y I n v e s t m e n t Co . , L t d凯迪能源林基地建设业务工作手册凯迪能源林基地建设业务工作手册(试行)(试行)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二一年五月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妥善保管妥善保管严禁外传严禁外传列入移交列入移交1目目录录第一部分林业有关法律和政策. 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5三、中华人民共和

2、国可再生能源法.8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10第二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保护管理. 12一、林权保护管理.12二、林地保护管理.17三、森林、林木保护管理.24四、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32第三部分森林区划. 36一、土地类型区划.36二、林种划分.40三、森林分类区划.44四、能源林经营小班区划.46第四部分森林蓄积量和生物量调查. 50一、森林蓄积量调查.50二、林地生物量调查.56第五部分林业生产基本知识. 62一、育苗.62二、林地清理.722三、整地造林.74四、新造幼林抚育.78五、中幼林抚育间伐.84六、低产(效)林改造采伐.87七、森林主伐及更新采伐.88第六部分

3、地形图的识别与应用. 89一、比例尺.90二、符号和图例.90三、地貌形状在地形图上的表示方法.91四、地形图分幅和编号.94五、利用地形图测算.95六、利用地形图勾绘.97七、有关注意事项.98第七部分GPS 应用技术.99一、概述.99二、GPS 参数设置. 100三、GPS 在林业工作中的应用. 101四、使用 GPS 应注意的事项.1031凯迪能源林基地建设业务工作手册凯迪能源林基地建设业务工作手册凯迪能源林基地建设业务工作手册凯迪能源林基地建设业务工作手册(试行)编者按:为适应凯迪能源林基地开发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大做强凯迪生物质能源产业,建立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凯迪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4、,打造凯迪国际环保企业品牌,凯迪阳光公司结合凯迪能源林基地建设工作实际,组织编写了凯迪能源林基地建设业务工作手册(试行) ,内容涉及林业有关法律和政策,森林、林木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区划,森林蓄积量和生物量调查,林业生产基本知识,地形图的识别与应用,GPS应用技术等七个方面,以供凯迪阳光公司从事能源林基地建设的员工在业务工作中了解、掌握和应用。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林业有关法律和政策林业有关法律和政策林业有关法律和政策林业有关法律和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森林法)是为保护 、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加快国土绿化, 发挥森林蓄水保

5、土 、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和颁布的。森林法共 7 章 49条 ,内容分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 、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现将有关内容阐述如下:(一)关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外 。外 。外 。2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

6、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木木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 ,书 ,书 ,书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

7、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地地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 、木 、木 、木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8、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和和和个人不得侵犯。个人不得侵犯。个人不得侵犯。个人不得侵犯。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对于流转后登记造册,已获取林权证书的林地,可以开展独立自主经营,其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受森林法的全面保护。(二)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五类 。目前,我国林业根据森林主导功能的不同,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为商品林,按照森林的不同培育目的,实施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对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

9、益,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保持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三)关于我国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我国“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造造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以营林为基础以营林为基础以营林为基础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造林工作作为基础和首要工作来抓;“普遍护林普遍护林普遍护林普遍护林”是指要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使全社

10、会成员都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3职责;“大力造林大力造林大力造林大力造林”是指要在认真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 ,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采育结合采育结合采育结合采育结合”是指要把采伐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地结合,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永续利用永续利用永续利用永续利用”是指通过有计划地采伐,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建立能源林基地过程中,通过流转宜林地、无立木林地、低产林地、低效林地、坡耕地等大力造林,完全符合我国的林业建设方针和政策。(四)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规定: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

11、权可以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法法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林林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材材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林、

12、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地地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迹迹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他他他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可可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以同时转让,同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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