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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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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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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世纪中叶以后,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认为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同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嗣后,又出现选择之债说,认为在连带之债中,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在选择之前,主体不特定,选择之后,主体始为特定第二种观点为复数说认为,共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但它们互相关连至于如何关连,有认为因目的同一,有认为因给付同一,也有认为因原因同一第三种主张为折衷说,但说法也不尽一致有认为共同连带债为单一,诉权为数个;有认为系数个债的关系相合而成为一个债的关系等等以上是对连带之债性质的法理讨论但实践中,各国立法并不区分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而仅规定一种连带之债2、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法律上规定连带之债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使其能尽先向最具偿付能力的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且在连带债务中,系以数个连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给付之担保,以使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扩增所以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连带债权中,一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债务人可向任一连带债权人为全部给付。

倘若接受全部给付的债权人不诚实或者缺少资力,则其他债权人的求偿权难免有无法实现的弊端而且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生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也产生效力,所以连带债权对债权人来说并不有利因此在实践中连带债权较为少见目前,我国民法并未规定连带债权,但不等于说就没有连带债权,只是连带债权依当事人间的合同创设3、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在各国民法中,连带之债的发生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于某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连带之债关于第一种情况,各国民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合伙债务(第 35 条第 2 款);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第52 条),保证债务(第 89 条第 1 项)等都是在立法中直接予以规定连带之债发生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律行为连带之债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例如数个受遗赠人依遗嘱就遗赠所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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