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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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2 /安全生产法关于培训的要求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

2、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 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 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要求的

3、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 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 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4 /湖南省安监局(湘安监函(2014)28号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要求: 1、按总厅管四(2014)37号文件要求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2、加强宣传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训识、技能、提高了防 范事故能力 3、加强检查执法,按59号令进行处罚 4、冶金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八大行业。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 第二章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其它人员的培训由企业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6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目录(调整为41个) 危险化学品作业16类(危险工艺、化工自 动化仪表操作)7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826号 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 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 件。8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 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 安全监管

5、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 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 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 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 查; 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9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 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

6、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 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 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湖南海利 Hunan Haili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培训新办法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取消许可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改并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全培训 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相关人员培训

7、的安全培训机构,应 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 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 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许可改为认可、备案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 为主, 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 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10 /11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63号修正)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 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

8、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 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 行培训。12 /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 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 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 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

9、简称安全监管 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13 /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 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 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14 /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

10、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 效。 复审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 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 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15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 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 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

11、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16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17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 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

12、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18 / 问题:特种设备作业证与特种作业人员证 区别?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4号 八类特种设 备(14年1月1日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9 /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加氢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及考核标准20 /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 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基异氰酸酯,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

13、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 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21 / 加氢处理 Hydrorefining 在加氢反应过程中有10%的原料油分子变小的那些加氢 技术。 加氢裂化 Hydrotreating 在加氢反应过程中,原料油的分子有10%以上变小的那些 加氢技术。22 /再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b)有关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及其安全技术要求等。 c)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c)有关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方面的典型案例分析。 d)职业健康、消气防、个体防护等方

14、面的新规范及标准等。 5.4 学时安排 5.4.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不少于48学时,具体 培训内容课时安排见表1。 5.4.2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23 /光气化作业人员6.1 考核办法 6.1.1 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6.1.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内容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的范围, 其中安全基础知识占总分数的30,安全技术知识占总分数 的70。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80分及以上为合格 。 6.1.3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可由考核部门进行实地考核、答辩等方式。 考核内容应符合本标准5.

15、2规定的范围,成绩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 6.1.4 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培训。 6.1.5 考试(核)要点的深度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三个 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24 /加氢工艺操作5.4.2 再培训内容 再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加氢工艺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规程和规范。 b)有关加氢工艺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其安全 技术要求等。 c)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c)有关加氢工艺方面的典型案例分析。 d)职业健康、消气防、个体防护等方面的新规范及标准等。 5.5 学时安排

16、5.5.1 加氢工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不少于100学时,具体培训内 容课时安排见表1。 5.5.2 加氢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5 /6.1 考核办法 6.1.1 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6.1.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内容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的范围, 其中安全基础知识占总分数的30,安全技术知识占总分数 的70。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 6.1.3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可由考核部门进行实地考核、答辩等方式。 考核内容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的范围,成绩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 6.1.4 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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