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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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 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 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 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 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审判委员会全 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包括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民商事、行 政审判专门委员会和执行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设大要案审判委员会, 大要案审判

2、委员会根据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 权,可以代行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第二章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 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结合本院和本地区实际,总结审判工 作经验; (三)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业务庭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指导性案例;(六)进行审判管理宏观决策;(七)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监督、管理 和指导职责: (一)听取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审判工 作形势; (二)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总结审判经验; (四)讨论决定指导性案

3、例; (五)进行审判管理宏观决策。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列 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一)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三)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 (四)其他应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总结各相关专业审判、 执行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各相关专业审判、执行 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列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 件,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难以作出裁决的案 件; (二)专门委员会未能形成决议或者认为应 由全体会议讨论的案件; (三)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报 请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

4、案件; (四)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其 他案件。 第十条大要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重 大、疑难、复杂案件:(一)专门委员会存在较大分歧或者未能形 成决议的案件; (二)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大要案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下 列刑事案件: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本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审或者指令 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诉的案件; (四)拟判处死刑以及原审判处死刑拟改判 的案件; (五)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 事

5、处罚的案件; (六)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 示的案件; (八)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 其他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 (九)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十)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合议庭拟改判的案 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 审的案件; (十二)党委、人大等有关机关进行督办,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案件; (十三) 在全国或者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十四)分管院领导同意或认为需要提请审 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十五)院长提请复议的案件; (十六)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授权研究的其 他案件。

6、第十二条民商事、行政审判专门委员会讨 论决定下列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本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审或者指令 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四)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合议庭拟改判的案 件; (五)合议庭拟对下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决 定作出的判决予以全部改判(提供新证据的除外) 的案件; (六)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 的案件; (八)党委、人大等有关机关进行督办,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

7、案件; (九)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 示的案件; (十)赔偿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决定的 国家赔偿案件; (十一)院长提请复议的案件; (十二)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授权研究的其 他案件。第十三条执行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执 行案件: (一)案情重大,可能引发上访事件或者矛 盾激化的案件; (二)不同法院判决相互冲突导致执行障碍 的案件; (三)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四)党委、人大等有关机关进行督办,合议庭拟维持原执行裁决的案件; (五)合议庭拟撤销原执行裁决的案件; (六)合议庭拟撤销或者纠正下级法院执行裁定的 复议案件; (七)拟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八)院长提请复议的

8、案件; (九)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授权研究的其他 案件。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合议庭可以建议提请审判委 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 议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 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 件; (五) 其他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 件,院领导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 判委员会讨论。第十五条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 件,由合议庭报请庭长同意,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分管院领导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

9、讨论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第三章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会议于每周一下午召 开,民商事、行政审判专门委员会会议于每周二 召开。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也可以 随时召开。 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大要案审判委员会会 议和执行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 开。 第十七条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议 题,审判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题,应 当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大要案审 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 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 院

10、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执行工作委员会会议由 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或执行局长主持。 第二十条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议 题,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暂缓研究。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 会议: (一)提请讨论案件的合议庭全体成员或者 议题的承办人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二)本院审结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提起再审的, 原审合议庭成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三)会议主持人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大要案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和议题进行表决时,按 照全体委员过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决

11、议。 专门委员会持多数意见的委员,超过审判委 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的,多数意见视为审判委 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合议庭应当执行;未超过 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但超过专门委员 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的,由合议庭根据专门委员 会多数意见进行复议。经复议,合议庭一致同意 专门委员会多数意见的,以合议庭复议的意见直 接裁判;合议庭不同意专门委员会多数意见的, 可以提交大要案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 有关部门以及下级法院应当执行。合议庭和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下级法院有异议的,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是 否提请审判委员会

12、复议。 第二十四条出席、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 所有人员,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应当保密, 不得泄漏。第四章审判委员会会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 者议题应当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登记。经审查不符合要 求的,退回补正。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议题,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提请审查表; (二)已经庭长审核,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附有符合要求的案件审理报告或者议题 的书面材料; (四)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写明合议庭各成员以 及审判长联席会议各成员的意见; (五)附有其他有关材料。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刑 事案件,除提请

13、复议的案件外,可以不经分管院 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对于符合要 求的案件或者议题,应当登记排序,并予公布。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按照排序进行。特殊情 况下需要调整顺序的,应经分管审判管理办公室 的副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 召开三日前,将案件或者议题的提请审查表及材 料呈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临时召开会议的,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呈 送。 第二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一日统计能够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将有 关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并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 汇报人、列席人按时到会。 第二十九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 汇报、询问、发表

14、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 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 审判委员会委员询问案情,合议庭成员、列席 人员应当据实回答。 第三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时,由 承办业务庭的庭长委员首先发言,其他委员发言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 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 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 出决议,付诸表决。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 案。 第三十一条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 人民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 决前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 议题,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

15、副检察长的发 言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审判 委员会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未经审判委员会委员询问或者 同意,列席人员不得发表意见和阐述观点,不得 相互争执或者与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辩论。 第三十三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审判委员会可以指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他审判 人员或者法律适用研究小组阅卷并提出参考意见 后再行讨论。第五章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讨论的案件 或议题应当发表意见,有发表赞成、反对、变更、 保留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发表意

16、见不受追究。第三十六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开展 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并按 照有关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组 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可以提交专门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难以作出裁决的,提交审判委 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 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 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会议内容。 第三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 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 假,并告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职责 第四十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 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组织业务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工作情 况,分析审判工作形势; (三)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总 结审判经验; (四)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观摩案件庭审; (五)办理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的有关事宜; (六)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指示,负责组织法律 适用研究小组对有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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