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债法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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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中的债法对后世的影响想要知道罗马法中债法对于后世的影响,首先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罗马法。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 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那么,罗马法中的债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又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首先,债法是指关于债权债务的基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债的类型包括契约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就近代的一些民法典而言, 其中的债法的结构主要有以下特征: :(1)它们大体

2、是根据罗马法债的发生根据理论来设计债法结构。这表现在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导致债的发生的制度整合在债法体系之中。(2)在债法体系的结构上采用了总则 分则结构。但是,这一结构往往是通过各部分在内容上的关系体现出来, 在标题上表现得并不明显。 比如德国民法典从第 2 编第 1 章到第 6 章,实际上规定的是债法总则; 第 7 章是债法分则。(3) 处理属于相同层次的债法制度时往往并不顾及它们在法律逻辑上的关系。 特别表现在有关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制度上,倾向于一种后缀式的处置, 将其附在各种有名合同之后。(4)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

3、型的结构。比如只为合同法设立总则规定,甚至倾向于以合同法总则取代债法总则。典型的表现是法国民法典的做法。从中不难看出,近代的大量民法典债法部门的编纂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各国在罗马法的基础上不断改变,更新债法的结构,使之与新的法律体系相融。其次,再看看罗马法对近代法律的具体影响:首先拿欧洲立法为例, 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 债法的制度的发展演变与罗马法息息相关:在法典化的思维上 ,罗马法的制度理念极大影响了欧盟债法的制度形式选择。正如意大利学者Sandro Schipani教授所指出的那样 ,法典化的目的是 : (1)通过法律而体现正义;(2)通过其更好地了解法律的内容;( 3)为了更好地训练法学

4、家。在罗马法时代,该目的通过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法典的编辑而获得实现。因此,制度理性不仅对近 现代法十分重要 ,也是欧盟债法走向趋同的基础之一。罗马法的制度理性在法典化、债的制度设计、意思表示的制度设计、 合同之债与私犯之债是区分、有名与无名契约等方面均有可圈可点之处。根据弗郎茨 维亚克尔教授的分析 ,罗马法如下的制度理性对德国法有些巨大 : (1)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中的债法与动产制度,如契约与准契约、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的划分、关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整个理论、时效取得、原始与传来取得原因的列举、质权和抵押权、债的一般理论和债法总论的体系等;(2)契约的合意;(3)动产的善意取得;(4)意思

5、表示的基本阐述;(5)契约自由。而这些罗马法的制度理性又通过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参与欧盟债法起草的法学家的思维尤其是德国法学家们的思维而直接影响于欧盟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的内容中,与现代债法思想共同构成欧盟债法的制度与法学思想的基础。然后再让我们看看我国债法中存在的问题与罗马法的联系,就拿迟延问题来说:债务人迟延又称债务迟延或给付迟延,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行为。罗马法构成债务迟延的要件大致有以下四个 : (1)债务必须到期 ; (2)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契约时发生了迟延; (3)除附期限的债务以外 ,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了催告 ;(4)债务人未履

6、行债务是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 ,即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此外,罗马法学家还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其他一些迟延的构成要件,为罗马法迟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罗马法学家认为,在某些债务关系中 ,债务到期后 ,应由债权人提起履行。也就是说,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罗马法学家将这一程序称为“ 催告”,并将债权人的这一催请行为称作 “ 债务催告 ” 。罗马法学家认为迟延是债务人的一种有过错的、在法律上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应当根据具有普遍意义的有关迟延的判断标准对于这一行为加以认定。在罗马法中,债务人迟延的主要后果有以下两个 :债务持续和赔偿损失 (包括债权人因嗣后履行已无

7、利益而拒绝受领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和支付迟延利息)。8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1)在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催告后,如果债务人在争讼期开始前履行了契约义务,那么,不认为债务人迟延了。也就是说,自债权人提起诉讼之后至争讼期开始之前是债务人补救迟延的最后期限。 (2)在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催告后,如果债务人没有选择履行契约 ,而是选择了接受审理 ,那么,债务人就不能再对迟延进行补救了。至于债务人是否迟延的问题应由承审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债权人迟延或曰债权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接受(或拒绝接受 )债务人的恰当给付。在罗马法中,债权人迟延的主要后果有以下四个: (1)债权人的迟延使应支付利息的债

8、务从债权人迟延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 (2)减轻债务人原先承担的责任:债权人迟延后债务人只对故意承担责任 ; (3)债权人迟延后 ,非债务人过错造成的标的物的意外灭失的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也就是说 ,债权人迟延使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承担方发生了改变 :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 ; (4)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补偿己方在债权人迟延期间为保管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 (5)在一些债务关系中 ,债务人在通知迟延债权人之后有权抛弃标的物。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会出现完全与债务人的行为无关的、然而其后果却与迟延相同的情况。后古典法时期,罗马法学家将这类现象归纳为一种新的迟延类型 ,为了与涉及人的行为的迟延相区别而称为“ 物的迟延 ”9,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罗马法迟延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法没有对履行迟延问题做出系统规定,也没有区分债务迟延和债权迟延,更没有“ 物的迟延 ” 这一概念。迟延一词作为法条用语仅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 23 条中出现过。因此 ,在我国现行法中也未见到有关债务迟延和债权迟延的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系统详细规定。鉴于以上情况,似乎有必要认真研究和借鉴罗马法迟延制度的成熟经验,效仿大陆法系民法有关迟延问题的立法例,科学地建立我国迟延制度体系,这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合同责任体系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结合以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到, 罗马法中的债法在法律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一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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