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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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忻州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学院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 学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 号)、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 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108 号)、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书(晋人社事管函201127 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岗位

2、设置指导思想和原则1、岗位设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设岗、 规范聘用” 的原则,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 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适合本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 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2、岗位设置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2)坚持精简效能、高效运转的原则;(3)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4)坚持依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5)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6)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二、实施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正式工作人员。2、学院管理

3、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院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2三、岗位类别、数量及比例1、岗位类别学院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学院事业发展与提高办学水平的需要。专业 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

4、师岗位包括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辅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资料、编辑出版。其他专业 技术岗位主要包括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档案等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2、各类岗位数量及比例学院岗位总量控制目标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教育厅核定学院的编制数为准。首次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编正式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岗位聘任条件聘任到相应等级的岗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教育

5、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一般控制在岗位总量的 20%左右,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 总量的 10%。学院经上级批准设置的岗位总量为 1153 个,其中管理岗位 233 个,占岗位总量的 20.2%;专业技术岗位 859 个(专业 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 669 个,教辅岗位 130 个,其他岗位 60 个),占岗位总量的 74.5%;工勤技能岗位 61个,占岗位 总量的 5.3%。三类岗位结构比例 为 20:75:5。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主系列(教师)岗位 669 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 77.9%;教 辅系列岗位 130 个,占专业技术岗

6、 位总数的 15.1%;其他系列岗位 60 个,占 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 7%。最高等 级为二级,依据核定的专业技3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分别为:教师系列 42:50:8(正高占 10%),教辅系列 15:45:40,其他系列 10:35:55。从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出发,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 307 个,其中教师系列 281 个,教辅系列 20 个,其他系列 6 个;中级岗位 414 个,其中教师系列 335 个,教辅系列 58 个,其他系列 21 个;初级岗位 138 个,其中教师系列 53 个,教辅系列52 个,其他系列 33 个。四、岗位等级设置1、岗位设置实行岗位

7、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突破。2、学院管理岗位设置 8 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 处级 正职、 处级 副职、科 级正职、科级 副职、科员、 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岗位。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名称、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

8、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学院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结构比例为 1:3:6,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中 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 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 级之间的比例为 5:5。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置5 个等级,即技 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 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5、特设岗位是根据学院办学特点和教学科研工作的特别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属于学院非常设岗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

9、级1、教师正高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4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学院根据山西省有关条件确定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批。4、其他专业技

10、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六、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学院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等次原则上为合格(称职)及以上。2、学院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聘用办法。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主要依据教学情况、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确定。教学情况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学术成就包括获得科研奖励、科研项目和成果、文章和专利及成果转

11、化等;学术影响包括在学术组织中担任的职务级别、学术地位、学术声誉等方面的杰出表现;学术资历按任职年限确定。七、岗位聘用和管理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人事处)。同时设立由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的管理岗位、教师岗位、教辅及其他系列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个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和一个申诉委员会。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2、学院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5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实际工作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

12、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3、所有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均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拒不竞聘和未予聘用的,应按规定予以辞退,并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学院在册但长期不在岗的人员,须回校参加岗位竞聘(一般应聘在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4、学院党政处、科 级干部,继续按现有党政干部管理和选拔规定任用,按照所聘用职员职级签订岗位聘用合同。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个人对照申报条件向所

13、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组织认定和评审,学院 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7、首次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一般不超过二级岗位总数的60%,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 数的 80%,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也不得占满。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8、所有人员原则上不能“双肩挑”,即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双肩挑”的,须按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比例确定,并按岗位设置的申报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

14、备案。9、“双肩挑” 人员应为:原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了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以五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为主。五级以下管理岗位中,确需兼占专业技术岗位的, 经主管部门审批,一般不超过五级以下管理岗位总数的 10。10、五级以下“ 双肩挑”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该管理岗位是否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二是该管理岗位是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三是管理人员是否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是6否确实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11、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

15、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 双肩挑”人员。12、教学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其中符合“ 双肩挑”条件的,作为“ 双肩挑”人 员管理。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不再兼任管理职务。13、教学院系的教学秘书、教辅机构和经批准确定规格的研究机构中的内设岗位等,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直接定为专业技术岗位,不再设置为管理岗位。14、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实验、卫 生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第一个聘期内暂时纳入管

16、理岗位管理。15、“双肩挑”人员一般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占专业技术岗位设岗单位的岗位职数,确定相应的主岗位工资后,原则上在一个聘期内不予变更。16、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 ”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2009 年底前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管理岗位时,可 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但只能执行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层级竞聘。待其晋升的管理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再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工资。17、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2009年底前经主管部门和省人社部门审批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首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工资时,再 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18、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次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19、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专业技术岗位,需执行以下条件和办法:学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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