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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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集团章程企业集团章程 2010 年 03 月 31 日 企业集团章程 (参考格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 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成员共同组建 集团,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集团名称 第一条 集团名称: 集团名称简称: 第二章 母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母公司的名称: 第三条 母公司住所: 第三章 集团的宗旨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开拓市场,提高效益,集团成 员协同发展,互惠互利,形成规范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企业创造积累。 第四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

2、方式 第五条 集团成员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企业、母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组成,可 分为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型进行管理。 母公司控股企业: 1、 2、 3、 4、 5、 母公司参股企业: 1、 2、 3、 其他成员: 1、 2、 3、. 第六条 集团成员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成员以资本为纽带,依 靠民主、科学的管理形式运行。集团成员之间可互相投资、互相参股,在人、财、物以及 科学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以集团以整体,互相协助,共同发展。 第五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集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

3、更换集团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四)决定母公司参股企业成员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 (五)修改集团章程。 第八条 集团成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母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 通知成员。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集团董事会提议方可召开。会 议由集团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的权力。 第十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集团成员大会应当

4、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1. 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2.如果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 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十一条 集团设董事会是集团的日常管理机构,成员为 人,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集团成员大会,并向集团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集团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 (一)审议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审议对集团章程的修改; (三)执行集团成员大会决议; (四

5、)协调集团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五)审议参加和退出集团成员的决议; (六)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 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由母公司董事会代行集 团管理机构职权,也可只设集团成员大会或董事会;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 可自定) 第六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任期为 3 年,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

6、和罢免,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决议; 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章 参加、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参加集团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承认集团章程,以集团和本企业章程为行业 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集团和母公司的管理。参加集团的成员应经集 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成为

7、集团成员。 第十六条 退出集团的应在本企业作出决议后 1个月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请,经集 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由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对其与集团有关的业务和经 济事宜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退出集团。 第八章 企业集团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1.因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届满,母公司解散的; 2.母公司股东会议解散; 3.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母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母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 6.母公司宣告破产。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集团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送 原集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母公司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 第十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集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条 集团的登记事项以集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集团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集团成员签字、盖章: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萨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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