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特训班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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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 年法律硕士特训班法理学模拟试题参考答案模拟试题卷一参考答案:一、单选题: 1-10 B C A A D A A C D C11-20 A A A B A D C B B C 21-30 B D B B B A C B B C31-40 D A B B D D C A B D 41-50 D B C B D A C C B B【注意】29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法律文件按一定目的和标准使之规范化的活动属于() 。 A 法典编纂 B 法律汇编 C 法律 D 法规清理34提交会议讨论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见是( ) 。A法律草案 B 议案 C法律草稿 D法律35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的

2、是( )A审议法律议案 B表决法律议案 C公布法律 D起草法律议案(提出、审议、表决、公布)二、多项选择题:1. AB 2.AD 3.ABD 4.AD 5.BCD 6.AB 7.BCD 8.ABCD9.CD 10. ABD 11.ABCD 12.ABC 13. AC 14.ABCD 15. CD 16BC 17.ABD 18. ACD 19. BC20.AC 21. CD 22. ABCD 23. AB 24. ABD25. ABCD 26 CD 27 ABCD 28 BCD 29 BC 30 ABD三、简答题1. 参见指南610-611 页 2. 参见指南589 页3. 考点:本题考察的是法

3、系的划分及其特点答案:一般说来,法系是指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虽然法系划分的标准主要是依法律的历史传统进行的,但是法系的分类标准仍然是相对的,又是综合的。这是因为:(1)标准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历史类型、按照法律渊源(形式) 、按照宗教与法律关系(宗教法系与世俗法系) 、按照地域与传统(远东法系与西方法系) 。还有西方学者认为:地理条件、语言、法律渊源、意识形态、法律技术、正义观念等也是法系划分的标准。 (2)在同一标准下,考察的主要部门法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私法作

4、为中心部门法,可把美国划入英美法系;如果按照公法划分,则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成文宪法)不属于英美法系。 (3)在同一标准下,时代不同,一国法律可划归不同法系,如日本在中世纪属于远东法系,现代属于大陆法系。 (4)法系间差别日益缩小,也说明法系标准的模糊性、相对性。比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它们的差异日益缩小。 (5)法系划分标准是综合的。一般情况下逻辑划分要求标准统一,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不同。法系划分标准不应当是单一的,允许不同标准在一定条件下的综合统一。影响法系形成的因素很多,也十分复杂。法律是上层建筑中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它当然受经济基础2的决定性影响,包括生产力和生产方

5、式。但法在受经济基础制约的同时,也受经济以外的因素包括其他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传统的儒家学说造就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使中华法系与西方法系有关明显的区别。又如,大陆法系的理性主义哲学倾向和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哲学倾向都对它们各自的特点有着重要的影响。四、分析题:1答: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一样,都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这就是说从阶级或者社会的本质方面看,法律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只不过法律是被奉为法律 ,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为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的这种意志而已。因之,这段话不仅

6、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而且对认识一切法的本质都有普遍方法论的指导意义。这段话集中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它的物质制约性。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本质来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法律是被奉为法律 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制约性。2. 考点:本题考察的是法律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解析:首先,国家强制力并不是法律实施唯一的、直接的保证力量。具体讲:第一,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不支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第二,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法律的强制力并不

7、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惟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其次,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强制进行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进行了。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纵观法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古代法也十分

8、重视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只不过这种程序的出发点、程序的正当标准与现代法的程序有区别罢了。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3. 考点:本题考察的是法律责任的公平承担原则答案要点:(1)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本案中张一和学校双方均对该教学意外事故无过错,不应由单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能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3)唐河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本案是合理的。五、论述题(略) 如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模拟试题卷二

9、参考答案:一、单选题: 1-10 C B B C D A B A C D11-20 D C D A D B C C D A 21-30 A A C B D C C C A D31-40 C C C B C B B A A B 41-50 B C D A C C A B B C338 题答案更正:选 A,专门委员会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个阶段二、多项选择题:1. AB 2.ABD 3. BCD 4.ACD 5.ABCD 6. BC7. ACD 8.ABC 9.ABD 10. CD 11. BD 12.ABD13. AB 14.AC 15. ACD 16.BCD 17.ABD 18 CD19.

10、ABCD 20. BCD 21.BC 22.ACD 23.ABCD 24.ACD 25.CD26ABCD 27AC 28ABC 29AC 30ABC三、简答题1考点:本题考察的是法的评价作用答案: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相对于道德评价和政治评价而言,法律的评价标准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

11、法律约束力,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2考点:本题考察的是守法的原因和守法的态度 答案:略3考点:本题考察的是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答案: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科学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逻辑思维、理性思维的最高结晶,也是人类对相对真理结论的高度概括。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来说,遵循科学性原则更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立法的科学

12、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主要表现为,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法律作为一种有目的性追求的社会规范和和为模式,它代表了法律的理性化特征。理性化的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表现。立法的科学性的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必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就人类认识领域来讲,任何科学性的事物同时也应是合理性的。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这一特征同前两者有密切联系

13、。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如同它既不是单一的经验产物或单一的理性结果一样,法律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四、分析题:1考点:本题考察的是法的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公共管理作用答案:恩格斯这段话深刻揭示了执行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管理作用的内在联系。法的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公共作用是法的本质的两个方面,不应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一方面,法是阶级政治4统治的工具,有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统治阶级利用法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团结统治阶级的力量,建立有利于整个统治阶级的秩序、纪律,进行敌对阶级之间的斗争, 贯彻有利于统治阶级的重要的政

14、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措施。另一方面,法又是一定的阶级社会用来保证社会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机体而运作的基本的调整器,它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 ,执行着社会公共职能,使一定的生产方式获得社会固定性,并且这也是实现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所必须执行的使命。2考点:本题考察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答案: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式这两个标准是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但是仅根据这两个依据并不足以保证法律部门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是因为:首先,仅根据这两个标准,不能确定某些法律的归属。例如商标法,它既可以作为商法部门的组成部分,又可以作为民法部门的组成部分,还可以

15、作为行政法或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其次,仅根据这两个标准,可能导致有些部门法范围太宽,有些范围太窄,不能保证部门法之间法规范围和法规数量具有大致的平衡。第三,仅根据这两个标准,不能保证部门法的划分能够适应社会和法制的不断发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部门划分也要不断调整以保证能够与之相适应。第四,仅根据这两个标准,不能保证部门法划分的结果能够满足我们进行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如果某种划分不利于这一目的,那么其划分就是无意义的。我们不能说凡属于一个独特社会关系的都应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比如调整涉外财产关系的法律虽然是一种调整独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但是我们不能认为它们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因为涉外财产关系与国内财产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况且这样划分不利于立法与执法工作人员从事法律活动,违背了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为了弥补这两个标准的不足,在进行部门法划分时,还必须辅之以一系列的指导原则,通过划分的标准与原则相结合来保证法律部门划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这些原则通常包括客观原则、目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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