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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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 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2、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3、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甲取得函件的占有。4、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5、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乙不是占有人。中

2、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6、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7、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8、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9、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10、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11、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 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12、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13、占

3、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14、对商场成列的货物, 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是占有人。15、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16、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17、 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 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18、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 万元)并据为己有,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19、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 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20、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

4、值2 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甲仍占有其电脑。21、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 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 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22、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 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 1 万元)调包。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23、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 万元)调包。其占有人为甲。24、甲将手机

5、借给乙, 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 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25、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 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债权具有相对性, 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26、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 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27、甲的

6、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乙为直接占有。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 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 甲的占有完全丧失。28、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乙为直接占有。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29、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乙为直接占有。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30、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31、甲将手机出借给乙, 被丙抢走。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

7、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3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33、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 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

8、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34、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35、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36、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 乙为占有辅助人, 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甲的占有丧失。3

9、7、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使用的iphone 手机(没有赠与给乙)夺回。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乙无权基于物权法第245 条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并未侵夺保姆对手机的占有,只是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38、 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 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 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 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分公司不得对总公司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分公司如此憋屈, 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39、甲的汽车被乙盗窃, 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

10、有人。 无权占有人是乙。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40、甲有某公寓,自住A 室,将 B 室出租给乙, C 室借给丙使用。甲、乙、丙对A、B、C 室各自构成单独占有。甲、乙、丙对共享的浴室、厕所、厨房构成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41、甲、乙、丙合租一套房屋,共享浴室。若甲在浴室加装新锁,不让乙、丙使用,此为侵夺乙、丙的共同占有,乙、丙可主张占有保护。若甲主张其使用浴室应为某日和某日,乙、丙在该日和该日不得使用,则属使用范围之争, 应依照甲、乙、丙内部的租赁关系解决,乙、丙不得径行主张占有保护。4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在租赁

11、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43、甲将汽车出卖给乙, 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 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 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44、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 个月。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45、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

12、一直没有告诉甲。作为借用人, 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乙仍为他主占有人。这一制度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45、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作为借用人, 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乙仍为他主占有人。这一制度与“取得

13、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46、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若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 )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若丙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缺一不可。47、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借用期间,甲、乙达成协议,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 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须注意:若在借用期间乙死亡

14、,乙唯一的继承人为丙。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 (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48、甲(未婚, 19 岁。假设甲为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此后,甲的父母以甲为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请求乙返还汽车。 一审法院于 6 月 1 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乙返还汽车, 判决于 6 月 5 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 月 16 日生效。 6 月 5 日之前,乙对汽车构成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6 月 5 日之后,必须将乙的占有认定为恶意占有。这

15、一规则具有溯及力。虽然判决于6 月 16 日生效,但溯及到 6 月 5 日(送达之日),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须注意:即使乙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有人,也一样。即判决送达乙之后,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推翻。4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修理该手机花费 200 元。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 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

16、责任。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 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 元。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 200 元。50、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钢琴归己所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若甲(间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有人;若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若丙起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提出自己为所有权人的反证,否则,法院应判决丙败诉。51、甲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交给乙居住,两年后,甲起诉乙,请求乙返还房屋。因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 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承租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承租权。因为,甲系使乙取得占有之人,对乙享有承租权的主张,不能适用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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