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判词语言“散”化走势及其法文化精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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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11月, 总第一卷, 第 6期 (月刊)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Journal of China Lawyer and Jurist, ISSN 1548- 7695,USA 12 宋代判词语言“散”化走势及其法文化精神特征 西北政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刘愫贞* 摘 要:宋代判词语言是中国历代判词语言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它变唐代的骈判为散判, 为判词语言的完全成熟创造了物质条件,使判词的司法功能更加凸显。宋朝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实判集录当 属明公书判清明集 ,从法文化的视角分析其语言风格的特征,对现代司法文书的写作和传统法文化的 现代价值的探讨,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宋代 判词

2、语言 散判 法文化 清明集 宋代的判词语言在我国判词语言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变唐代的骈判为散判。由骈到散,经 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如果说东汉、魏、晋是散文的骈体化,那么从唐朝则开始了骈体散文化的过程。自 初唐四杰开始,他们一方面写文章因袭着骈体,另一方面他们也自觉地逐渐从浮艳的圈子里跳出来。他们 的这种做法, 虽不能完全 “革新” 文风, 但他们使唐代的骈体有了新的特征, 在玄宗时期出现了被誉为 “燕、 许大手笔”的骈文。 唐书张说传云: “说文章典丽宏瞻,当时与苏颋并称,朝廷大述作,多出其手, 号曰燕、许” 。因张说封燕国公,苏颋封许国公,故称燕、许。他们的功劳,就是使公牍类骈体文的语言

3、 形式,趋于自然朴素化,逐渐摒弃过于雕琢的用语形式。追随张苏这一趋势的,是唐代宗、德宗时期的陆 贽,他在写作方法上,充分利用了“运单成复”的技巧,用散文风格写骈文,使骈文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 紧接着,韩愈和柳宗元领导的“古文运动” ,是一场彻底的反骈运动,他们以明确的主张和优秀的散文作 品,给齐梁以来拘忌格律、追求形式的骈体以很大的冲击,使文章又沿着“文从字顺” 、 “章妥句适”的道 路健康地发展。 “但散体文的勃兴和它所表现出来的巨大优越性,并未能使骈体文绝迹,这是因为唐、宋 取士和在公牍文领域还在使用骈体” 。1宋代对骈体文格式的要求更严格,被称之为“四、六文” ,它主要用 于公文或应酬文

4、,但在同属公牍文的判词领域却难逞其技, 名公书判清明集便是明证。 由骈体文到散文,表面看起来,是体裁的问题,而实质上是语言使用的问题。因为,散体不再拘泥于 严格的四六句、用典等语言形式规则,而是依据内容的需要遣词造句,改变了语言运用的重心:重内容而 薄形式。 赵宋王朝,与以前朝代相比,它的国势不算强盛,但前代的长期积累,使其在文化方面,有了超越前 代的发展,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言: “华夏民族文化,历数千年之演变,造极于赵宋之世” 。2宋朝在继承前人文化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创新。 “语言研究不再是前代那种以研究经学、墨守陈说为主流,而是对经书敢 于提出异议,在文字学、音韵学、训诂学各个方面都开拓了新

5、的领域,出现了新的内容,扩大了视野,增 加了研究范围,语言研究出现了新局面” 。3随着文化的发展和雕版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标点符号的发展 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不仅出现许多新的标点,而且标点符号的用法,已经能够满足表达语言层次和词语性此文系“中国法学会法学科研2003年度科研项目”(会研字20033号)中国历代判词语言的法文化精神及其价值的现代透视的子论题之一。 *刘愫贞,女,西北政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陕西省语言学会会长、中国法律语言学术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应用语言、法律语言与法文化。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学院107信箱,邮编:710063。 1 褚斌杰著:中国古代文

6、体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4页。 2 陈寅恪著:金明馆丛稿二编,第245页。 3 赵振铎著:中国语言学史,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宋代判词语言“散”化走势及其法文化精神特征 13 质等多种需要。 “标点”二字也头一次出现在宋史何基传中, “凡所读书无不加标点,义显自明,有 不待论说而自见者” 。宋人岳珂的九经三传沿革例一书,从理论上对标点符号进行了论述。这些不同 于以前句读的标点符号的发展, 就为语言表述精确化、 细腻化提供了语言符号本身不可能具备的优势条件。 在法医学研究上,出现了旷古未有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五卷。宋代提刑大使宋惠父(慈) ,它 总结前人在法

7、医方面的经验,结合本人四任法官时检验死伤者的体会,在六十二岁时编著成这部世界上最 早的法医学专著,为司法实践中查证和认定事实提供了法医学根据,并推动了法医学方法的运用。在证据 学研究上,也取得了不凡的成就。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 ,即是其中的佼佼者。郑克在五代和凝父子的 疑狱集基础上, “采集旧闻,补充所缺” ,4分类编纂而成,全书共八卷,有释冤、辩诬、鞠情、议罪等 二十门。该书对于证据方法作了较全面地论述,强调了证据获取的方法和技巧;在证据效力问题上,强调 既要重视物证,又不能片面强化物证的作用。正是由于宋朝在文化各领域的卓越成果,大大促进了宋代判 词发展的进程,提高了判词语言运用的水平。 宋代

8、判词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明公书判清明集 。这是一部判词和公文的分类汇编集, “是研究宋代, 特别是南宋中后期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的珍贵史料” ,5其中的判词全部为实判、散判的著作。实判与 散判是从两个不同标准划分的判词,实判是以制判主体为标准的一个类别。 “实判是在司法活动中,司法 官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诉讼程序及实体法律要求,对争讼事件做出的裁判” 。6散判是以文体为标准的一 个类别,散判是区别于骈判而言,即指其语言的散文化,但并不排斥用典、词语精工和句子整练,只是更 加自然朴实,把判词写作的侧重点放在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分析上,而不是对语言形式的过分雕琢上。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名公” ,是指

9、这些判词大多出自名噪一时的司法行政官吏之手; “书判”是指书面 的判决书和政府公文; “清明”蕴含着清正廉明的意思。 明公书判清明集 (以下简称清明集 ) ,收录的多是南宋民事判词,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司 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 参照法律、 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 是现存中国最早的一部司法实判著作, 也是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民事法制与社会的宝贵史料” , “判词的精神价值追求是不违法意,不拂情理;司法 功能追求是抑制诉讼,追求无讼;社会功能追求是教化民众,稳定安宁” 。7全集十四卷,收判词四百件, 分官吏、赋役、户婚、人品、人伦、惩恶等六门,其中户婚一门就占六卷之多,包括争业、检校、立继、

10、 归宗、孤寡、婚嫁、离婚、遗嘱、户绝、违法交易等二十七项内容,大体上可归总为两个类别:家庭、婚 姻、继承与财产。分析宋代判词语言,其最显著的特点,有以下三点: 1辨洁明覈 宋代判词在中国判词语言史上最大的贡献,是变骈判为散判,使判词的司法功能更为凸显。当然宋代 判词的“散” ,并没有完全脱开骈体的影响,只是制判者不再把着眼点放在如何用典、怎样对仗等文辞藻 饰的讲究上,而是把重心放在判词的法理内容上,使判词更接近于论法说理。刘勰在文心雕龙议对 中,认为论说类的文章,应该: “以辨洁为能,不以繁缛为巧;事以明覈为美,不以深隐为奇。此纲领之 大要也” 。8他说的是议论文章,其实,用来概括清明集中的判

11、词的说理特点,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清 明集在断案说理时,制判者一如刘勰所说,语言以清晰干净为要,不以繁复丰缛为巧;叙事以明白简洁 为美,不追求深奥晦涩。 清明集的判词,一反拟判事实与判词分别书记的结构形式,使事实与判词融 合不二,形成了严密完整的判词体式。这种体式结构的判词,制判者根据内容的需要,自由申说,灵活遣 词造句,不需在用典、对偶、藻饰上花很大气力,这样以来,事核情明,依事说理、概括论法的成分加大4辞源(合订本)1989年版,第663页。 5 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明公书判清明集点校说明,第1页。 6 汪世荣著:中国历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12、8页。 7 何勤华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2页。 8 范文澜注:文心雕龙议对,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38页。 宋代判词语言“散”化走势及其法文化精神特征 14 了,使清明集的判词,不但在明确法律关系、区分不同情节上,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而且,也使其 议论说理有了更大的空间,使判词语言逐渐走向质朴通俗的道路。例如,韩竹坡所拟的同宗争立判词, 述说一个名叫王文植的人,因无子,立同房侄孙王志道为后,其亲侄子王伯谦(又名鹤翁)欲争立,四年 中处心积虑,极尽离间之能事。后来计谋终于实现,使王文植废志道而立伯谦。争讼由此而起。在制判者 看来,这是一件不该发生的事

13、情,侄子、侄孙,都是同宗同祖,血脉相通,立继哪一个,都在宗族内部, 何至于闹得起讼。因此,他在判词开首感叹说: “古人宗族之恩,百世不绝,盖以服属虽远,本同祖宗, 而况一家叔伯兄弟之亲,血脉相通,何由内外间隔。今观王文植家争立互讼之词,大可伤叹。 ”在判词结 尾,作者又有一番情恳辞切的议论,劝谕之情拳拳,训诫之意威严: 文植景薄崦嵫,日暮途远,子孙致孝致敬相与娱逸其老可也。听伯达、节臣之互为谋主,簸弄词讼, 必至于破家析产而后已,王氏之重不幸,而尊者曰有扰其怀,甚可悯也。古诗云:百年能几时,奄若风中 烛。达孝在承宗,可免亲龄促。文植八帙余老,固可悠游数年,以享期颐之寿,为人子若孙者,亦合体孝

14、经养则而致其乐之语,朝朝奉养无阙,有以顺适其亲之意,使之喜乐,勿伤伦谊,以促其亲之龄,则可承 宗矣。今两立鹤翁、志道,不许别籍异才,各私其私,当始终乎孝之一字可也。天下万善,孝为之本,若 能幡然感悟,劝行孝道,天地鬼神,亦将佑之,家道日已兴矣!倘或不然,再词到庭,明有国法,有司岂 得而私之哉!9这段判词,据事说理,辩证是非,在具体的事件中,钩探深刻的道理;恰切的词语,简洁准确而不繁 缛,文意浅切不深隐。但作者凭其特有的识见、严肃的训戒、庄重的态度,把宗法规则与财产纠葛之间孰 轻孰重的道理摆得明明白白。制判者反复强调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宗族的规则。 这样行文洁净、事核理明、辨是驳非的说理文字,在清

15、明集中比较普遍。如, 崇贞观女道士论 掘坟 (583) 、 徐家论陈家取去媳妇及田产 (603) 、 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 (369) 、 子与继母争 业 (365)等等,这些判词的“首语” ,先置大道理于具体案情分析之前,作为决断的原则,而后针对事 实对案件进行论断,就能做到文字省净而富有文采,且理直气壮,气势沛然。再举吴势卿(安道)所拟简 校嫠幼财产判词为例,很能见出清明集的事核理明、文字干净的特点,全文如下: 方天录死而无子,妻方十八而孀居,未必能守志,但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朝嫁则暮义决 矣。妻虽得以承夫分,然非王思诚所得干预。子固当立,夫亡从妻,方天福之子既是单丁,亦不应立

16、,若 以方天福之子为子,则天录之业并归天福位下,与绝支均矣。先责王思诚不得干预状,违从不应,为仗断。 仍将天福押下县,唤上族长,从公将但干户下物业均分为二,其合归天录位下者,官为置籍,仍择本宗昭 穆相当者立为天录后。妻在者,本不待简校,但事有经权,十八孀妇,既无固志,加以王思诚从旁垂涎, 不简校不可。请本县详判处讫。申。1 0这是一道关于检校的判词。依照宋朝法律, “检校”适用于男性未成年人,可是,上面判词中没有年 幼男孩,只有“年方十八”的未亡人,因此,这道判词不符律例规定。但是,顾及到宗嗣延续的伦理原则, 司法官不得不变更“检校”之规定,依礼义伦理原则强行对其检校,以免方天禄“绝支” 。财产问题是退 居其次的问题。这道判词边叙事边说理,事实确切,理由充分,是非分明,言语浅切,洁净利落。 2质朴凝重 清明集中的判词语言,还表现出质朴而不乏雅致,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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