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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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邮编:518048 14/F.,Times Finance Centre,No.4001,Shen Nan Road,ShenZhen,PRC. P.C.518048 电话(Tel.) : (86)755-83025555;传真(Fax.) : (86)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 :http/.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

2、一年四月十九日 致: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燕律师、彭亦平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

3、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之

4、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上述前提,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 关于召开深圳

5、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1年4月19日,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旁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2楼E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峰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核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4名,均为截至2011年4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股份总数为87,120,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03%。 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

7、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会

8、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全票同意,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彭亦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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