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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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坛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吴卡宋连斌 内容摘要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 冲突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解决方案 : 直接 解决方案和间接 解决方案。前者试图通过创设国际法律规则和协调 国际司法机 构之间的管辖权来直接解决冲突, 而后者强调国家有权不接受或退出国际司法 机构的管辖来间接避免冲突。这些方法都有缺陷。要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 应 通过规则方法的完善、 协调方法的补足、 不接受和退出管辖方法的修正以及各种 方法的综合利用等来探究解决的路径 。 关 键 词 国际司法机构 管辖权管辖权冲突 2 0世纪 2 0 年代以来, 伴随着国际司法机构的发展, 其相互间的管辖权冲突经历了一个 从无到

2、有 、 从有到多的演进历程 。 1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存在两种情形 , 兼具两种后 果 。情形之一是同一 国家就 同争议 同时或先后 向不 同的国际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而产生的 “ 重复诉讼” , 之二是不同国家就同一争议交叉 同时或先后 向不同国际司法机构提出申诉 而 导致的“ 对抗诉讼” 。 无论是“ 重复诉讼” 还是“ 对抗诉讼” , 都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国际司法机构管辖 权冲突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 , 这一现象 的背后是 国际司法机构受理案件数量 的增多 , 国际 司法机构解决国际争端作用的加强, 国家对国际司法机构信任度的增加和通过司法方法解 决争端意愿的增强等, 这些都是积

3、极的因素; 另一方面 , 因这一现象而导致 的国际法解 释的 混乱 、 国际司法机构权威 的减损以及不利于国际争端 的和平解 决等消极后果也 日益为国际 社会所忧虑 。 2 如何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 冲突已经成为 当代 国际法 的热点问题 , 各种方案纷纷 出 吴卡, 浙江师范大学副教授,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 宋连斌 , 武汉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本文系浙江省政法委、 浙江省法学会科研基金联合资助项目( 项 目号2 0 1 0 N C 4 0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国际司法机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是指包括司法方法和仲裁方法在内的所有以规则方法来解决争端 的程 序与机构 , 而

4、狭义上仅指司法方法。本文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 2 S e e C e s a r e R o ma n o ,T h e S h i f t f r o m t h e C o n s e n s u a l t o t h e C o m p u l s o ry P a r a d i g m i n I n t e rna t i o n a l A d j u d i c a t i o n : E l e me n t s f o r a T h e o r y o f C o n s e n t 3 9 I n t 1 J J P o 1 7 9 1 , 7 9 87 9 9(2

5、 0 0 7) 5 7 华东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1 年第 3期( 总第 7 6期) 台 , 但是迄今并未形成普遍性的、 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本文拟首先就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 冲突的各种解决方法及其缺陷作一简要阐析 , 然后在探讨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解 决原 则 的基础上 , 有针对性地提出比较完善的解决策略和路径 。 一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法之 内容 目前 ,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两种类型 : 一是直接解决方案 , 二是 间接解决方案。前者试 图通过设立法律规则或构建协调合作机制来直接解决 冲突 , 而后者 则允许 国家不接受或者退出国际司法机构 的管

6、辖 , 以此达到问接避免冲突的目的。 ( 一) 直接解决方案 1 规则方法 规则方法主要着眼于创设国际法律规则来解决 管辖权冲突, 强调 国际法律文件中各种 管辖权 冲突解决条款应发挥重要作用 。这些 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创设 国际司法机构的条 约 、 一般性争端解决条约中的仲裁条款 、 国际协定的批准文件和接受管辖权的声明等。这些 条款则主要包括排他性条款、 3 互补性条款 、 4 优先性条 5 以及处理多个管辖权并存 的其他调整条款 , 如先受诉管辖原则条款o ( 6 2 协调方法 协调方法试图通过协调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来避免管辖权冲突。这一方法又分 为两种 : 一是在国际司法机构之问

7、进行的平位协调 ; 二是通过建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等级体 系或专 门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机构来进行优位协调。 主张平位协调的学者认为一个包括国内和 国际司法机构在内的“ 全球法院共 同体” 正 在出现。这一共同体不是正式建立的, 而是基于某种“ 阶级意识” 或“ 法官的自我认知” 形成 的。他们希望国际 、 国内法官能够打破隔阂 , 在没有 明确的规范和原则来构建他们之间关系 时, 能够 自发建立起一种非正式的司法协调制度 , 来解决或避免包括管辖权冲突在 内的各种 共同面对的司法问题。 7 主张优位协调的学者中, 有的设想建立一个国际司法等级体系, 使国际法院成为一个上 诉审法院 , 或者设立一个

8、专 门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仲裁庭 , 希望这些上级机构或 专设法庭能为解决这一问题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 【 8 还有的学者设想根据个案明确该案的最 高国际法庭 , 或者建立各国际法庭向国际法院提交先行裁决的机制 ; 或者利用 国际法院的咨 询管辖权保证 司法解释的一致性 。 【 9 3 如 欧共体条约 第 2 1 9 条规定, 成员国承诺不将与 欧共体条约 解释和实施的争端, 诉诸该条约规定以外的 任何解决方式 。 4 如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第 1 条规定,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5 如 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 第9条第2 款规定, 该法庭对国内法院享有

9、优先权。 6 如 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关于调解和仲裁的公约 第 1 9条第 1 款( a ) 项规定: 为解决争端而成立的和解委员 会或仲裁法庭在下列情形下不应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措施: ( a ) 在将争端提交委员会或法庭之前, 如果该争端已经被诉至 争端当事方有法律义务接受对该争端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 或者该机构已经就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7 An n eMa r i e S l a u g h t e r ,A G l o b a l C o m mu n i t y o f C o u r t s , 4 4 H a r v I n t l L J 1 9 1 ,1 9 11 9 2(

10、2 0 0 3) ( 8 A n n e M a r i e S l a u g h t e r , A G l o b a l C o m m u n i t y o f C o u r t s , 4 4 H a r v n t l I J J 1 9 1 , 2 4 3 2 4 5( 2 0 0 3) 9 杨 永红: 分散的权力 : 从 MO X P l a n t 案析国际法庭 管辖权之 冲突, 载 法学家 2 0 0 9年第 3期 。 5 8 吴 卡 宋连斌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二 ) 间接 解 决方 案 1 不接受管辖 这一方法认为 , 根据 国家主权 , 国家可

11、 以不接受 国际司法机构 的管辖 , 从而间接避免国 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不接受管辖的方式, 则由于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模式的不同而有 所区别 。如果国际司法机构实行 同意管辖模式 , 那么国家可以选择不接受其管辖 , 例如超过 三分之二的国家没有发表任择性声明接受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 0 或者 国家也可 以通过保 留等形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国际司法机构 的管辖权 。如果国际司法机构实行一般强制管辖 模式 , 如 WT O, 那么 国家只能通过不批准其基本条约来避免受其管辖 , 由于这种管辖模式的 性质, 国家不能通过保留等形式来排除管辖。 2 退 出管辖 这一方法主张, 根据国家主权, 原

12、先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国家有退出其管辖的权 利 , 这样也可 以间接消除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条约中, 明确禁止退 出的情形 并不多见 , 它们往往会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 或者对退 出事项未作任何规定。对于实行一 般强制管辖的国际司法机构 , 退出其基本条约 , 甚至是退出其所属 的国际组织 , 是一 国不受 其管辖的唯一可行方法。在理论上 , 退出实行同意管辖模式的国际司法机构要 比退出实行 一般强制管辖模式 的国际司法机构要容易。例如 , 接受 国际法 院的管辖 和成为联合 国的会 员国是截然分开的 , 国家可以退 出国际法院而不受其管辖 , 但仍然是联合 国的会员 国,

13、不是 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也可以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 1 1 二、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法之缺陷 ( 一 ) 规 则方 法之 不足 规则方法试图从国际立法的角度直接解决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 冲突问题 , 主要强调管 辖权冲突解决条款的作用, 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但其主要问题在于, 现有的管辖权 冲突解决条款被分散规定在各个独立的国际文件中, 虽然在解决个别 冲突时可能发挥积极 有效的作用 , 但是由于各个条款的 自足性 , 未形成一套统一的 、 普遍性的制度 , 所 以不仅其 内 容多有重复矛盾之处 , 如排他性管辖权条款之间的矛盾、 互补性条款和优先性条款之间的冲 突等 ,

14、而且其适用范 围可能过于狭窄而不能被广泛适用。“ 要让这些条款依据其立法 目的 得到适用, 每个案件中的诉讼当事方、 诉讼标的和法律诉求都必须相同。涉及相同当事方和 主要争端的多个诉讼通常无法通过这些规则来解决 , 这是因为在 自足性的法律制度下 , 各个 诉讼程序中所涉 的诉讼标 的或法律诉求也不一定就是完全相同的。 ” 【 1 2 ( 二 ) 协 调 方法之 缺 憾 协调方法试 图从 国际司法角度来直接解决管辖权 冲突问题 , 强调 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 协调与合作。这一方法有其客观基础。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有时是基于先受诉管 1 0 参见 D e c l a r a t io n s

15、 R e c o g n i z i n g t h e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o f t h e C o u r t a s C o m p u l s o r y , 资料来源: h t tp : w w w j c j c i j o w V j u - r i s d i e t i o n i n d e x p h p ?p l= 5 & p 2=1 &p 3= 3, 访 问 日期为 2 0 1 1年 1月 8 13。 1 1 参见 联合国宪章 第 9 3 条。 1 2 C e s a r e R o m a n o ,T h e S h i f t f r 0 m t h e C o n s e n s u a l t o t h e C o mp u l s o r y P a r a d i g m i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A d j u d i c a t i o n :E l e me n t s f o r a T h e o ry o f C o n s e n t 3 9 I n t l L P o 1 7 9 1 , 8 4 3(2 0 0 7) 5 9 华 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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